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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912889400776

      委託持股:專門從事股權投資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信託機構從事的股權投資信託計劃或專項股權信託等營業性信託不在本文討論之列。同時,此處所稱委託持股亦不包括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權,但完全由自己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事務的所謂“借名持股”,以及一些特定主體以規避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為目的,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權的行為。

      一、委託持股的法律基礎

      1、委託持股關係的建立不以公司法為基礎。

      2、委託持股關係建立的法律基礎是信託法以及民法和合同法。

      3、委託持股是一種合法的投資和持股形式。

      二、委託持股的權益保護

      1、明確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在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上的決策權及其相應後果以及公司經營後果的承受權利或承受義務。

      2、明確受託人將可以或可能從代持股權上獲得的任何利益,如股利、轉讓收入、清算收入等向委託人轉交的責任以及轉交的方式和期限。

      3、明確在委託持股期限內,委託人是否有權按照一定程式將相關股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4、明確委託人有權對受託人不適當的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並有權要求受託人賠償因行為不當給自己造成的實際損失。

      5、明確委託人認為受託人不能盡責履行義務時,有權依法解除對受託人的委託並將相關股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6、明確受託人有權要求委託人準確、完整、及時表明授權內容及決策內容,並對委託人未能履行此項義務導致的後果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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