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半桶觀點

    清代朝廷作為全國的權力中心,擁有完善的文書工作機構。這些機構借鑑了歷代封建王朝的經驗,以皇帝政務為中心,指揮和控制臣僚,維護國家統治。

    由於中央的文書涉及軍國大事,做好保密工作非常重要。清朝對於中央文書的保密工作,從文書機構的設定,到“詔令文書”的保密,再到“題奏文書”的保密,都有一整套完善的保密制度。

    下面就從這三個方面對清朝文書的保密制度進行一些簡單的介紹:

    1、中央文書機構的保密制度

    中央文書機構就是朝廷專門處理各種詔命、奏章、朝廷指令下達等文書起草、傳達的部門,是皇帝處理政務的核心機構,很多軍國大事的決策都出自於此。

    比如康熙九年成立的內閣,雍正七年設立的軍機處,都是清朝中央文書機構。做好這些機構本身的保密工作,對整個文書體系的保密至關重要。

    內閣對於傳抄的檔案實行發文監督和承辦監督制度。乾隆三年規定,一個部門收到諭旨,需要在三日內,將收到諭旨的時間,承辦人等資訊記錄成文,蓋上該部的公章,並將此記錄交由內閣存檔。

    這樣該部門就有諭旨的原稿,內閣有收到諭旨的詳細記錄存檔,避免了諭旨傳達不到位的情況。收到諭旨的部門,也沒有理由拖拉、延遲執行詔命了,也避免了矇混過關之事,這對提高詔命執行效率有很大的幫助。

    雍正時期的軍機處,文書機構保密工作更加完善。為了防止洩密,在軍機處聽候差遣的下人奴婢,都選用十五歲以下不識字的幼童。

    京官文職官員三品以上,武職官員二品以上,外官文職督、撫、司道,武職官員提督、總兵以上各大員子弟,均不得充任軍機章京。

    軍機處軍機章京辦事處,各部院大小官員不得擅入,其窗前、階下均不得有閒人窺視,文武滿漢大臣俱不準至軍機處同軍機大臣談說事體,違者重處不赦。

    道光三十年(1850),軍機大臣祁雋藻擬定了《軍機處章程》,內容大部分與保密工作有關。

    總之要做好中央文書的保密工作,首先要確保處理文書的機構做好保密工作。清朝有明確的規章制度,防止別用有心之人,從文書機構部門,竊取皇帝詔命等文書內容。

    2、詔令文書的保密制度

    詔令文書是指從皇帝或者朝廷高層經由皇帝批准,下達給下級官員或者地方政府的詔令。

    簡單點說就是皇帝的聖旨或者中央下達的詔令文書,需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傳達給受命者之前,不能隨意洩露文書中的內容。

    詔令文書根據其性質,可劃分為“明發上諭”和“寄信上諭”。明發諭旨的秘密程度要低一些。

    由軍機處頒發的“寄信上諭”,也叫“密諭”、“廷寄”,是為告誡官員、指授兵略、查核政事及責罰等事專門寄某省某人或數人數省的秘密諭旨,它具有秘密和速達的性質。

    軍機處承辦諭旨是極其迅速和縝密的,一般從接折、閱折、覲見、請示、草擬、審閱直至謄清,全部過程要在當天完成,次日呈皇帝審閱、交發。

    遇有緊要事情,連夜辦理,一兩個時辰即可發出,由此可見軍機處辦事效率之高。

    軍機處尤其重視保密,嚴格接交,手續嚴密。諭旨文書收發登記,必畫押存查;個人承辦的事件,不得任意洩露;不經由自己之手辦理的事,不準過問;辦理撰書寄信諭旨,辦理皇帝批改的奏摺及國書等秘密檔案,均須在軍機堂上辦理;其兼理部院稿件,不準到軍機處辦理,本管司員不準到軍機處回事。

    凡辦理秘密事件時,軍機大臣指派一兩個章京承旨,在軍機堂上繕寫後,將繕寫清楚的密件密封呈遞,由軍機處進行封發,並鈐蓋軍機處銀印,交兵部捷報處遞送,並將底稿押封存記。

    廷寄諭旨,封面書寫收件人姓名者,須交本人拆閱,如本人不在,代理人不得拆閱。寄信密諭,則寫明軍機大臣密寄,交驛站馳送,如有洩露、沉匿、擅自拆閱者,關係軍務的按軍法從事,事關軍需糧餉、調遣兵丁及官員開調參革的處以流罪。

    雍正三年(1725)規定:“將洩露密旨者,照洩露軍事秘密治罪”;“朕所降密旨,俱系國家緊要事件。豈不重於軍務,而可輕洩,以貽害乎?嗣後若有此等,一經發覺,該部概照洩露軍機治罪”。

    為了確保其交發事件的秘密性,軍機處還建立了催辦和稽查制度。如乾隆朝規定:“軍機處承辦發交的滿漢章京,將逐日所發上諭及摺奏事件,每屆十日匯開一單,交與內閣票籤處並轉交各衙逐一查對,如十日並無遺漏,即於單日註明交回。”

    諭旨文書,在行文過程中執行的一整套嚴格的保密制度,對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臣僚題奏文書的保密制度

    臣僚題奏文書說白了就是大臣寫給皇帝的奏摺,這些文書必須要做好保密工作,否則誰都能看奏摺,要皇帝幹嘛。

    清代臣僚上奏公事,採用題本。為了加強題本的保密,明確規定:“凡是秘密及參劾本章,俱著實封進呈。”“一切本章、諮呈檔案,有案事關緊要及緝拿人犯,內外各衙門應密封投遞,各該管官應謹慎辦理,以防洩漏。”

    就是說比較重要或者需要秘密進行的奏章,比如彈劾、緝拿犯人這類不能讓更多人知道的奏章,必須封存起來上奏,各部門傳達、投遞也要做好保密工作。

    雍正十三年(1735)規定:“通政使司接收各省題本,待送內閣五日後,再將隨本揭帖交提塘官分授各部科,以防書吏傳謄漏洩之弊。”除了揭帖之外,雍正七年(1729)又規定:“內閣本章及各衙門檔案,皆應於正本之外建立一副本,另行收貯,以備查對之用。”副本制度的建立,對於防止奸胥猾吏隱藏改換本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凡由內閣發出的密件題本,由六科登號,以原封送部,並取得承領官收據,附在號簿上,等該部辦理完畢,仍密封送六科,年終由六科交回紅本處收貯。紅本科抄,承辦官應詳細校對,如果校對疏忽,文字有所增漏,罰俸六個月;凡未經批發之本,即抄寫刊刻圖利者,該主管官員失於察覺,罰俸一年;上一級主管監察官員沒有盡到檢查之責者,罰俸六個月。

    所有在京各衙門,抄報總由公報房抄發,如有訛傳和洩漏等弊交部治罪。在京各衙門的題奏事件,未給發抄不得互相談論,如有洩漏,將承辦官降一級留任。

    如有縝密之件,待科抄到部十日後,方許抄發,如有《邸報》先於部文者,該督撫將提塘官參處;各省報房在京探聽訊息,捏造抄報,其官員革職問罪;地方官不行查拿,罰俸一年。

    關於奏章,從書寫、密封、投遞、拆閱到收繳,都制定了一整套嚴密的程式。

    臣工上奏摺必須由本人親自書寫,這在康熙朝已成定例。寫好奏章後,還要加上封套,封套上寫上“密奏”,密封之後再裝入折匣,還要用銅鎖把折匣鎖起來,銅鎖的鑰匙只有呈奏人和皇帝各有一把。臣工所上奏摺,皆由皇帝親自拆閱,寫硃批,從不假手於人,也不要任何人參與其事。

    清代奏摺的保密制度是十分嚴格的,不得隨便更改。乾隆朝內閣大學士兼軍機大臣和珅,曾傳知各省在上奏摺的同時,要抄一份奏摺稿給軍機處,從而破壞了奏摺的保密制度。嘉慶四年(1799)嘉慶帝將和珅處死,並禁止向軍機處抄送奏稿。

    總而言之

    清王朝統治中國二百六十八年,中央集權制度得到了高度發展和進一步加強。

    在中央文書的保密工作上,清朝廷制定了一整套的保密制度,也有非常嚴格的處罰方案,這有利於清朝廷的中央權力的高度集中。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遭遇到瓶頸,許昕與梁靖崑暴露問題多,想根治難不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