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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gzgr741

      權利,權能和許可權是三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三者又有不可分割的聯絡。它們是以權利為中心而連線在一起的。  權利,可以被理解為是一種資格,行為與否的自由,行為的合法性 ,以及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和主張。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的一種用以享有或者維護特定利益的力量。  權利作為近現代法律文化的核心概念,內涵十分豐富,可以用不同的方法對權利的概念做出解釋。要對權利的概念和內涵有科學的界定,首先要能認識權利的本質。所謂權利的本質,就是權利區別於其他法學範疇(如義務、權力、規則、強制)的基本屬性。我們可以大致區分出關於解釋權利本質的幾種傳統傾向,即將權利分別看作道德資格、自由、意志、利益、法律賦予的某種力量和能力等。  來看中國現代對於權利的定義和解釋。夏勇先生對權利的要素及定義方法做了闡述。他認為,權利的本質是由多方面的屬性構成的。對於一項權利來講,必須有一些最基本的要素存在。主要包括:利益、主張、資格、權能、自由五個方面。在此,簡單敘述如下:  首先,一項權利的存在必須以利益為內容。因為權利的成立目的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權利之得以成立,也是由於利在其中。  其次,一種利益要成為權利還必須有人提出對它的主張或要求,否則就不可能成為權利。  再次,提出利益主張要有所憑籍,就是要有資格提出要求。然而一種利益、主張、資格的成立還要求具有包括權威和能力兩方面權能。  最後,權利還包括主體可以按個人意志去行使或放棄某種權利,不受外來的干預或威脅。如果某人被強迫去主張或放棄某種利益、要求,那麼,這種主張或放棄本身就不是權利,而是義務。夏勇先生提出,對於一項權利的成立來講,這五個要素是必不可少的。以其中任何一種要素為原點,以其他要素為內容,給權利下一個定義,都不為錯。  權能,即為權利所具有的功能,借用物理學上的說法,就是權利能夠做功的能力。是指權利內在所具有的,有益的功用和效能。權能的定義本身就決定了其具有的內在性、應然性、有益性的特點。  許可權,是權利被法律限定的範圍。任何權利都不可能是無限制的,都必須以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利益為限。因此,法律對國家公權和個人似權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把國家和個人的行為自由都限制的一定的範圍之內,使其各種權利相互間的矛盾衝突能夠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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