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是皇權高度集中的兩個朝代,明初朱元璋廢除丞相制度以後,由皇帝直接指揮六部行政,這是皇權專制制度的極端發展。但不久,又形成了內閣制度,至明中葉以後,由於皇帝怠政等情況的出現,內閣和司禮監這兩個機構又稀釋了一部分皇權。因而,明代出現了大學士、太監專權的現象。
清代的君主制相比明代又有所突破,皇帝集權程度超越歷朝歷代,皇帝成了不受約束的最高統治者。下面就清代中央集權問題進行一番分析,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皇帝真正行使對內閣所辦理題本的批紅權即審批權
內閣是宰相級機構,其重要職權是協助皇帝辦理題本——票擬,皇帝真正行使對內閣票擬題本的批紅權,是清代皇帝真正使內閣大學士成為其秘書、不具宰相權的主要體現。
明中葉以後的皇帝多怠政,素質也較低,於是出現兩種情況:或者不能對票擬作出取捨之判斷,或者將批紅權交與太監,皇權並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清代皇帝對內閣票擬的題本,件件審閱,對票籤所擬意見,既有同意者,也有不同意者。從實錄記載中經常可以見到皇帝對內閣票擬刑案、官員任選意見的否定,從折本的處理上,也可見皇帝對內閣票擬的題本件件審批。
因此,明清兩代雖然都不設宰相,實行內閣制。但實際上,明代在相當長時期內,只是體現為制度上的皇權專制,而沒有落實,制度上高度專制的皇權常常由大學士、太監在行使,沒有形成實際上皇帝的皇權專制。而清代,由於皇帝勤政,行政素質也較高,親自閱讀題本,斟酌票擬而作取捨,不假手他人批紅,大學士僅作為秘書,太監無從插手,真正實現了廢丞相制度後,從制度到實際上的高度皇權專制。
二,實行奏摺制度
奏摺,是中央、地方重要官員直接向皇帝報告、請示政務的公文。其特點是:
1,奏摺直交皇帝,不像題本經內閣。皇帝透過奏摺直接而且主動掌握對政務的處理權,而不是接受題本的票擬被動處理。這樣,如何處理,是處理還是留中不公佈不處理,全由皇帝掌握。
2,保密。皇帝不公佈,大學士等官員無從瞭解。不同於題本,經通政司、內閣,容易洩密,官員提前採取應對辦法,皇帝再處理就棘手了。
3,摺奏人都與皇帝單線秘密聯絡,造成官員之間互相忌諱,減少了他們聯合欺上瞞下的機會,便於皇帝控制。
所以,奏摺制度的實行,實現了清代皇帝對機要政務的主動處理權,以及對高階官員的直接指揮和駕馭,這是清代皇權專制制度發展的重要體現。
三,設立軍機處
軍機大臣均為兼職,充任軍機大臣者由皇帝自主挑選。軍機大臣職掌,由皇帝交辦,所辦理或商議之事務,均有皇帝最終決定。所以,軍機大臣和大學士一樣,仍然是秘書,無獨立權力。軍機處的具體職掌如下:
1,協助處理奏摺。皇帝將奏摺拆閱後,視情況而將應交軍機處協辦的奏摺,於每日清晨交內奏事處太監,轉交軍機處,軍機大臣閱看,稱為“接折”,凡奉硃批“另有旨”、“即有旨”及未奉硃批者,皆帶至御前候旨。有旨議復者,提出建議供皇帝裁決參考,或將意見草擬於奏片,呈遞裁決。
若需釋出長篇諭旨,皇帝口授軍機大臣,令其退署草擬,以明發廷寄方式辦理。應同折發抄者,封交內閣轉抄,或轉發具奏人。凡發抄者,交內閣中書領回,由漢票籤處傳部院抄行。其未奉硃批之折,即以原折發抄。部院之折,多由奏事處交部院送折者領回。凡軍機處交由內閣傳抄者,均謂之“閣抄”。發回地方官職批折,原系專差遞送,由軍機處封交奏事處轉給專人帶回,由驛遞送京者,由軍機處封交兵部捷報處遞往。
2,為皇帝撰擬並頒佈諭旨。皇帝主動特降者為“諭”,因官員奏請而降者為“旨”,或有因奏請而廣示中外者,也稱為“諭”。軍機大臣奉皇帝諭旨,退而撰擬,後來改由軍機大臣轉達軍機章京擬寫,軍機大臣審定。
凡草擬之諭旨,皆呈皇帝審閱,批改後發出。其明發者,下發內閣,諭,稱內閣奉上諭,旨,稱內閣奉旨。不交內閣明發,由軍機處密封交兵部捷報處遞往外官者,稱為“廷寄”。皇帝在外地,寄往京城官員的諭旨,也稱廷寄。
3,協助皇帝處理折本。處理折本的諭旨,成為明發內閣所奉諭旨的內容之一。
4,參與官員選任。這是乾隆中期以後軍機處重要職掌。負責為皇帝選任官員提供名單、情況,由皇帝挑選,確定人選。所選任者,主要是中級以上官員。凡請旨缺,京官,文職大學士以下至京堂,武職御前大臣以下至八旗各營統領,外任將軍、督撫、藩臬,鹽運使,道、府中之請旨缺,缺出,軍機大臣提供應選者名單,備皇帝簡任。凡記名而備用某缺者,缺出,軍機大臣將記名人員名單呈遞,以備簡放。
軍機處設於近御之處,可以隨時召見、任使軍機大臣,便於皇權行使。另外,軍機章京夜值,以便皇帝處理緊急事件,主要是軍務。
軍機處重點處理機要政務,一般例行公務仍由內閣處理,內閣與軍機處長期並存,有分工作用。軍機處設立後,內閣也不是清閒衙門,仍有大量政務,只是例行公務。其機要政務,由皇帝劃歸軍機處大臣協助辦理。這與清代皇帝乾綱獨攬、需要處理的政務較明代繁多(邊疆事務、八旗事務,人口倍增造成的社會問題等)有關。所以,軍機處的設立及其與內閣並存,也體現了清代皇帝利用軍機處重點專斷機要大政的特點。
軍機處有內閣分局之稱,也可以說是內閣處理機要政務的分出機構。軍機處分割內閣撰擬上諭等職掌,但並非削弱內閣大學士權力,因為內閣大學士又任軍機大臣、領班軍機大臣,在軍機處設立至清亡這一百八十餘年中,除同治元年至十年、光緒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這十幾年之外,大學士常年在軍機處任軍機大臣者,少則一二名,多則三四名。大學士在內閣、軍機處兩處有職,實際上權力增大了。
軍機處雖總掌軍國要政,但非真正衙署,軍機大臣是兼職而非專官,職掌亦非國家法定專職,軍機大臣之任用與否,都掌握在皇帝手中,因而軍機大臣雖參與機要密務,但仍無往代王朝宰相之權。
四,在官員任用上採取集權
清代對高階官員的選任,廢除明代的會推制,而由吏部將有資格者全部開列,提供皇帝圈定。凡差職:會試、順天鄉試主考官,殿試等閱卷官,各省學政,關差由內務府人員選補者,缺出,亦開列名單,供皇帝選派。邊疆民族地區例應定期輪駐之大臣,軍機大臣提供有關情況,以備皇帝更、調。中級官員實行的是引見制,由皇帝決定是否任命,或是提出任命其他人。
五,勤政、乾綱獨斷
清代皇帝以勤政為帝王行使皇權的家法,辦理政務事無鉅細、乾綱獨斷。尤其是親自處理題本、奏摺。康熙皇帝幾乎天天御門聽政,雍正後至清末,皇帝每日與軍機大臣辦理機要政務,因而軍機大臣須每日進宮,以待皇帝召見。
六,君臣關係呈主奴性
清代由於帶入滿族落後的奴隸制因素,君是主子、臣下是奴才,臣下對皇帝俯首服從。因而清代犯顏抗爭、指責皇帝過失、廷諫的情況極少。大多唯唯諾諾,少剛直、節操之臣。明代集體進諫、抗旨的現象,清代不再出現。
七,嚴厲制約太監、外戚,制裁、打擊擅權之外戚,維護皇權的專制性
清代宮中設內、外奏事處,外官官員只能與外奏事處人員發生聯絡,不得與內奏事處太監接觸,以防止皇帝身邊的太監與外官勾結。並嚴懲洩密太監,違反者杖斃。
清代不摒棄外戚而且利用外戚輔政,但管束非常嚴厲,如外戚權臣索額圖、明珠、年羹堯、隆科多,都因結黨、擅權或違背皇帝意志而被嚴厲懲處,甚至處死。此外,清代也沒有發生往代宦官、外戚亂政乃至挾制皇帝的現象。
明清時期是皇權高度集中的兩個朝代,明初朱元璋廢除丞相制度以後,由皇帝直接指揮六部行政,這是皇權專制制度的極端發展。但不久,又形成了內閣制度,至明中葉以後,由於皇帝怠政等情況的出現,內閣和司禮監這兩個機構又稀釋了一部分皇權。因而,明代出現了大學士、太監專權的現象。
清代的君主制相比明代又有所突破,皇帝集權程度超越歷朝歷代,皇帝成了不受約束的最高統治者。下面就清代中央集權問題進行一番分析,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皇帝真正行使對內閣所辦理題本的批紅權即審批權
內閣是宰相級機構,其重要職權是協助皇帝辦理題本——票擬,皇帝真正行使對內閣票擬題本的批紅權,是清代皇帝真正使內閣大學士成為其秘書、不具宰相權的主要體現。
明中葉以後的皇帝多怠政,素質也較低,於是出現兩種情況:或者不能對票擬作出取捨之判斷,或者將批紅權交與太監,皇權並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清代皇帝對內閣票擬的題本,件件審閱,對票籤所擬意見,既有同意者,也有不同意者。從實錄記載中經常可以見到皇帝對內閣票擬刑案、官員任選意見的否定,從折本的處理上,也可見皇帝對內閣票擬的題本件件審批。
因此,明清兩代雖然都不設宰相,實行內閣制。但實際上,明代在相當長時期內,只是體現為制度上的皇權專制,而沒有落實,制度上高度專制的皇權常常由大學士、太監在行使,沒有形成實際上皇帝的皇權專制。而清代,由於皇帝勤政,行政素質也較高,親自閱讀題本,斟酌票擬而作取捨,不假手他人批紅,大學士僅作為秘書,太監無從插手,真正實現了廢丞相制度後,從制度到實際上的高度皇權專制。
二,實行奏摺制度
奏摺,是中央、地方重要官員直接向皇帝報告、請示政務的公文。其特點是:
1,奏摺直交皇帝,不像題本經內閣。皇帝透過奏摺直接而且主動掌握對政務的處理權,而不是接受題本的票擬被動處理。這樣,如何處理,是處理還是留中不公佈不處理,全由皇帝掌握。
2,保密。皇帝不公佈,大學士等官員無從瞭解。不同於題本,經通政司、內閣,容易洩密,官員提前採取應對辦法,皇帝再處理就棘手了。
3,摺奏人都與皇帝單線秘密聯絡,造成官員之間互相忌諱,減少了他們聯合欺上瞞下的機會,便於皇帝控制。
所以,奏摺制度的實行,實現了清代皇帝對機要政務的主動處理權,以及對高階官員的直接指揮和駕馭,這是清代皇權專制制度發展的重要體現。
三,設立軍機處
軍機大臣均為兼職,充任軍機大臣者由皇帝自主挑選。軍機大臣職掌,由皇帝交辦,所辦理或商議之事務,均有皇帝最終決定。所以,軍機大臣和大學士一樣,仍然是秘書,無獨立權力。軍機處的具體職掌如下:
1,協助處理奏摺。皇帝將奏摺拆閱後,視情況而將應交軍機處協辦的奏摺,於每日清晨交內奏事處太監,轉交軍機處,軍機大臣閱看,稱為“接折”,凡奉硃批“另有旨”、“即有旨”及未奉硃批者,皆帶至御前候旨。有旨議復者,提出建議供皇帝裁決參考,或將意見草擬於奏片,呈遞裁決。
若需釋出長篇諭旨,皇帝口授軍機大臣,令其退署草擬,以明發廷寄方式辦理。應同折發抄者,封交內閣轉抄,或轉發具奏人。凡發抄者,交內閣中書領回,由漢票籤處傳部院抄行。其未奉硃批之折,即以原折發抄。部院之折,多由奏事處交部院送折者領回。凡軍機處交由內閣傳抄者,均謂之“閣抄”。發回地方官職批折,原系專差遞送,由軍機處封交奏事處轉給專人帶回,由驛遞送京者,由軍機處封交兵部捷報處遞往。
2,為皇帝撰擬並頒佈諭旨。皇帝主動特降者為“諭”,因官員奏請而降者為“旨”,或有因奏請而廣示中外者,也稱為“諭”。軍機大臣奉皇帝諭旨,退而撰擬,後來改由軍機大臣轉達軍機章京擬寫,軍機大臣審定。
凡草擬之諭旨,皆呈皇帝審閱,批改後發出。其明發者,下發內閣,諭,稱內閣奉上諭,旨,稱內閣奉旨。不交內閣明發,由軍機處密封交兵部捷報處遞往外官者,稱為“廷寄”。皇帝在外地,寄往京城官員的諭旨,也稱廷寄。
3,協助皇帝處理折本。處理折本的諭旨,成為明發內閣所奉諭旨的內容之一。
4,參與官員選任。這是乾隆中期以後軍機處重要職掌。負責為皇帝選任官員提供名單、情況,由皇帝挑選,確定人選。所選任者,主要是中級以上官員。凡請旨缺,京官,文職大學士以下至京堂,武職御前大臣以下至八旗各營統領,外任將軍、督撫、藩臬,鹽運使,道、府中之請旨缺,缺出,軍機大臣提供應選者名單,備皇帝簡任。凡記名而備用某缺者,缺出,軍機大臣將記名人員名單呈遞,以備簡放。
軍機處設於近御之處,可以隨時召見、任使軍機大臣,便於皇權行使。另外,軍機章京夜值,以便皇帝處理緊急事件,主要是軍務。
軍機處重點處理機要政務,一般例行公務仍由內閣處理,內閣與軍機處長期並存,有分工作用。軍機處設立後,內閣也不是清閒衙門,仍有大量政務,只是例行公務。其機要政務,由皇帝劃歸軍機處大臣協助辦理。這與清代皇帝乾綱獨攬、需要處理的政務較明代繁多(邊疆事務、八旗事務,人口倍增造成的社會問題等)有關。所以,軍機處的設立及其與內閣並存,也體現了清代皇帝利用軍機處重點專斷機要大政的特點。
軍機處有內閣分局之稱,也可以說是內閣處理機要政務的分出機構。軍機處分割內閣撰擬上諭等職掌,但並非削弱內閣大學士權力,因為內閣大學士又任軍機大臣、領班軍機大臣,在軍機處設立至清亡這一百八十餘年中,除同治元年至十年、光緒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這十幾年之外,大學士常年在軍機處任軍機大臣者,少則一二名,多則三四名。大學士在內閣、軍機處兩處有職,實際上權力增大了。
軍機處雖總掌軍國要政,但非真正衙署,軍機大臣是兼職而非專官,職掌亦非國家法定專職,軍機大臣之任用與否,都掌握在皇帝手中,因而軍機大臣雖參與機要密務,但仍無往代王朝宰相之權。
四,在官員任用上採取集權
清代對高階官員的選任,廢除明代的會推制,而由吏部將有資格者全部開列,提供皇帝圈定。凡差職:會試、順天鄉試主考官,殿試等閱卷官,各省學政,關差由內務府人員選補者,缺出,亦開列名單,供皇帝選派。邊疆民族地區例應定期輪駐之大臣,軍機大臣提供有關情況,以備皇帝更、調。中級官員實行的是引見制,由皇帝決定是否任命,或是提出任命其他人。
五,勤政、乾綱獨斷
清代皇帝以勤政為帝王行使皇權的家法,辦理政務事無鉅細、乾綱獨斷。尤其是親自處理題本、奏摺。康熙皇帝幾乎天天御門聽政,雍正後至清末,皇帝每日與軍機大臣辦理機要政務,因而軍機大臣須每日進宮,以待皇帝召見。
六,君臣關係呈主奴性
清代由於帶入滿族落後的奴隸制因素,君是主子、臣下是奴才,臣下對皇帝俯首服從。因而清代犯顏抗爭、指責皇帝過失、廷諫的情況極少。大多唯唯諾諾,少剛直、節操之臣。明代集體進諫、抗旨的現象,清代不再出現。
七,嚴厲制約太監、外戚,制裁、打擊擅權之外戚,維護皇權的專制性
清代宮中設內、外奏事處,外官官員只能與外奏事處人員發生聯絡,不得與內奏事處太監接觸,以防止皇帝身邊的太監與外官勾結。並嚴懲洩密太監,違反者杖斃。
清代不摒棄外戚而且利用外戚輔政,但管束非常嚴厲,如外戚權臣索額圖、明珠、年羹堯、隆科多,都因結黨、擅權或違背皇帝意志而被嚴厲懲處,甚至處死。此外,清代也沒有發生往代宦官、外戚亂政乃至挾制皇帝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