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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縱股價是指,某些股票投資者為了獲得鉅額盈利,透過控制其他投資者具有參考意義的股票投資資訊,控制未來股票價格走勢的行為。操縱股價不一定是機構,也可能是公司內部管理人員、大股東、隱形股東、個人等,只要集中資金優勢、內部資訊優勢、管理優勢等,其他投資不具備的特殊條件,達到使股票價格可持續的改變,為自己獲得不正當的鉅額利潤的行為均屬於操縱股價。

    操縱股價者,機構較為常見。機構操縱股價一般會利用媒體輿論傳遞資訊,或透過其他特別權威組織、個人、投資物件企業內部人員釋出資訊等炮製對其有利的資訊控制股票價格走勢。但,對於大多數的操縱股價者而言,做到資訊面的控制顯然不太現實,而且太過顯眼容易被關注,失敗風險高,不是所有操縱股價者能夠做到的。大多數操縱股價者,主要利用基本技術面、資金優勢等成本較小的手段,達到對某一隻股票或多隻股票曲線入場,操縱價格的未來走勢,做到避開監管者的法律懲罰,不被散戶發現,獲得可持續的豐厚的不正當投資利潤。

    《證券法》第77條規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透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因股價被操縱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有權向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責任。

    刑法中沒有操縱股票價格罪這一罪名,操縱股票價格罪就是刑法中的操縱證券市場罪,該

    (一)主觀方面

    行為人主觀上應有操縱證券市場的故意並基於該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操縱市場、欺詐其他投資者的行為。沒有操縱證券市場的故意不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實踐中,在主觀意圖的判斷上,一般從行為人的客觀行為推導其主觀狀態,透過行為人具體的交易行為,以及行為人實施交易行為前後的證券價格和交易量的變化,對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進行綜合認定。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主要考慮以下兩項因素:(1)行為人是否存在不正當的操縱手段;(2)行為人的操縱行為是否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1、操縱手段的認定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操縱手段主要包括:(1)連續交易操縱,即單獨或者透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2)約定交易操縱,即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3)洗售操縱,即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根據《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其他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主要包括: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虛假申報操縱、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尾市交易操縱。

    2、影響證券交易價格、證券交易量的認定

    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致使證券交易價格異常或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或者行為人的行為致使證券交易量異常或形成虛擬的交易量水平。如果出現以下情形,可以認定構成影響證券交易價格、交易量:(1)致使相關證券當日價格達漲幅限制價位或跌幅限制價位或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或者致使相關證券當日交易量異常放大或萎縮或形成虛擬的交易量水平的;(2)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可比指數的;(3)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發行人基本面情況的;(4)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影響證券交易價格、交易量的情形。

    二、操縱證券市場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操縱證券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佔當日該種股票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資訊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6、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操縱股票價格的常見手段

    (一)洗售

    根據中國證券法,洗售是指以自己為交易物件,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據對中國實踐的考察,1996年以來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並公佈處罰決定的所有操縱股票價格的案例中,除極少數外,違法行為人都涉及開立多個賬戶進行自買自賣的情節,說明此種行為是中國證券市場上最主要的操縱市場的違法形態,應當作為法律首要規制的物件。

    (二)相對委託

    按照中國證券法的規定,相對委託是指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相對委託在操作技術上與前述洗售行為類似,都是利用虛偽交易方式,創造某種證券交易活躍的假象,以誘使其他投資者跟進買賣。與洗售不同之處在於相對委託中參加交易的賬戶為合謀的數人所有,而洗售則歸屬於同一人。應當注意的是,相對委託的行為人事先約定的價格未必是相互等同的委託價格,而可能是交替上升(或下降)的“買—賣”或“賣—買”價格,以實現行為人控制某種證券價格或價格走勢的目的。在中國證券市場實踐中,中國證監會也曾處罰過類似相對委託的違法案例。

    (三)不法炒作

    按照中國證券法規定,不法炒作是指透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不法炒作的違法行為與證券市場上以博取短線差價為目的的投機行為界限不甚清晰,特別在股票交易換手率高企、投機氣氛濃厚的中國證券市場上,立法不宜對活躍交易的短線操作持過分打壓的態度。為避免立法上違法乃至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欠嚴謹,法律執行中的管制面積過大,筆者建議在立法修訂時,可以比照美國及日本立法例,為違法行為構成增列“以誘使他人購買或出售該種證券為目的”的主觀要件。實踐中為防止舉證過分困難,可以考慮將主觀標準客觀化,即衡量行為人的買賣交易事實及當時的市場客觀情況,只要滿足一定標準,即可推斷行為人具有上述的主觀意圖,而行為人則可以自己舉證推翻此一推斷。

    罪認定的要件有四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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