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小哈體育

    NBA有很多用球員的名字設定的條款,通常這些條款的設立是為了紀念某一名球員或者第一個享受這個條款的最大受益球星而建立的,就像題主提出的伯德條款和羅斯條款。

    伯德條款:球員球齡滿3年,並且沒有以自由球員的身份換過隊,球隊便可以在超過工資帽的情況下籤訂本隊的自由球員,數值可以達到頂薪。

    伯德條款算是最廣為人知的一個條款了。這個條款於1984年被提出,那年伯德當選新科mvp。恰好那年伯德的合同到期,可是當時的綠凱,並沒有足夠的薪水去簽約伯德。為了市場的利益需要,幫助豪門留住球星,斯特恩提出了早期的伯德條款。那時候並沒有“三年球齡”這一要求,只是後期被一些球隊鑽了空子,才修訂成為今天的版本。

    羅斯條款:在處於新秀合同期間的球員,如果獲得一次mvp,或者兩次入選全明星首發,抑或是兩次進入最佳陣容,就可以在第二份合同簽訂一份佔全隊工資帽的30%的頂薪合同。

    這個合同當時的出臺只有德里克羅斯滿足這一條件,不過第一個受益的球員是凱文杜蘭特。

    此外還有幾大條款,比如阿里納斯條款,主要是針對二輪秀的球員 。

    佩頓條款:被交易的球員被新球隊解僱,那麼該球員想要與原球隊續約,必須要等到30天以後。

    隆多條款:在每個賽季的助攻王評選中,助攻王必須要滿足70%以上的出勤率。

  • 2 # 小米體育

    NBA有些條款是以球員的名字命名,如伯德條款、羅斯條款、阿里納斯條款、朗多條款、阿蘭休斯頓條款、佩頓條款、米勒條款、易建聯條款等,下面就來談一下什麼是伯德條款和羅斯條款。

    伯德條款:

    拉里-伯德條款又被成為鳥權,顧名思義該條款就是以伯德的名字來命名的,與伯德條款相關的特殊條款還有早鳥條款和非鳥條款,總體來說這三種條款在內容上大致相同,都是可以讓球隊無視球隊薪金上限簽下球員。

    伯德條款讓球隊和球員都能受益,也導致後來出現很多巨星扎堆的情況,伯德條款出臺之前是不允許球隊超過工資帽簽下自由球員,1984年伯德與凱爾特人合約期滿成為自由球員,但是聯盟出於球隊實力平衡的考慮,出臺了老將球員特例超工資帽簽約,允許無視球隊工資上限簽約自由球員即伯德條款,凱爾特人為了留下伯德成為第一個使用該條款的球隊。

    具體內容是如果該球員過去三年內沒有被裁掉也沒有以自由球員身份更換球隊,那麼所屬的這支球隊就可以無視工資帽簽下該球員,簽約時長最多不超過六年,11年更改為五年,而且第一年的工資不能超過該球員的最高工資,每年漲幅不超過10.5%,合同期內被交易則該條款也一起被交易,如果有超工資帽上限的球隊想要引入自由球員,可以在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之前的一個賽季將其交易過來與其簽約。

    實際上伯德條款的首位受益人並非伯德而是伯德的隊友馬克斯維爾,在該條款實行之前就已經和凱爾特人簽下一份為期7年1260萬美元的續約合同。

    伯德條款可以催生超級球隊,庫裡同樣是該條款的受益人,勇士可以無視工資帽頂薪續約庫裡,併為其開出為期五年2.01億美元的鉅額合同,也正是因為伯德條款,勇士可以組建超級球隊。

    羅斯條款:

    該球員在聯盟打球時間在六年以內並2次入選全明星,或兩次最佳陣容,一二三陣都可以,或當選過一次MVP,那麼就可以簽下一份為期五年,起薪為工資帽30%的合同,高於一般球員的25%,羅斯是第一位滿足條件並簽下合同的球員,目前在該條款下籤署5年30%合約的只有羅斯、喬治、格里芬,但實際上首位受益人卻是凱文-杜蘭特。

    10年7月份杜蘭特與雷霆續約時還沒有羅斯條款,所以他的起薪按照頂薪工資帽的25%計算,但是11年聯盟出臺羅斯條款,25%變為30%,杜蘭特原本就符合羅斯條款的條件,最終與聯盟經過交涉並執行了羅斯條款,多出來的5%由聯盟買單,佔用的薪資那部分薪資空間則有雷霆買單。

    杜蘭特雖然受益與羅斯條款,但也正是因為該條款讓雷霆三少分崩離析,威少在續約是放棄就被迫放棄羅斯條款,而且多佔用的五百萬薪資空間直接阻礙雷霆在工資帽以下籤約哈登,這也是該條款所帶來的負面效應。

  • 3 # 程科比

    NBA歷史上出現了很多以球員名字命名的條款,這些條款的出現,自然是以這些球員為參考的,但是並不是說用誰的名字名字誰就是第一位受益者。伯德條款,又因為伯德外號大鳥,所以這個條款也被叫做鳥權。這個條款指的是超過工資帽之後,球隊可以用大合同續約球隊老將。1984年的伯德面臨續約問題,但是綠軍如果續約伯德,就會超過工資帽。但是聯盟為了維持當時的湖凱大戰,允許球隊在超過工資帽之後,用大合同續約本球隊的老將。伯德是第一個利用此條款簽約的球員,所以被稱作伯德條款。前提是必須在本球隊效力三年以上,可以不是完整的三年時間。阿里納斯條款,對於球齡不超過兩年的受限自由球員,母隊之外的其他球隊給他開出的合同,不能高於中產,第二年的漲幅也不能超過4.5%,第三年可以是頂薪。這個條款是為了保護球隊的權益,讓球隊能夠有時間去培養自己都新秀 並從中獲益,而不是還沒有培養成功就被挖走。03年阿里納斯的母隊勇士隊開出的合同比奇才隊給他開的合同少的多,而勇士隊無法匹配這個合同。羅斯條款,指的是球員在新秀合同結束之前,簽訂職業生涯第二份合同時,最高可以拿到佔全隊工資帽30%的頂薪合同。這個條款的條件是至少獲得一次常規賽MVP,至少兩次入選最佳陣容,至少兩次入選全明星首發陣容。這個條款的出現是為了激勵那些表現出色的新秀球員,但是剛剛推出來的時候,只有羅斯一個人滿足條件,所以被叫做羅斯條款,但是第一個受益的球員是杜蘭特。隆多條款,這個條款並不是針對薪資的,而是關於出場的一個條款。當時朗多隻出場了38場比賽,就拿到了助攻王,很明顯對其他球員並不公平。聯盟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再次出現,制定了條款。條款規定:一個球員必須參加70%的比賽才可以列入統計名單。如果不足70%的場次(正常是58場),就必須用整體資料除以70%的場次,再參與到排名裡面。

    還有哪些以球員名字命名的條款,你覺得印象比較深刻的呢?

  • 4 # 至誠體育

    都是因為某位球員,讓聯盟做出新的規定,或是改變。而一般就以這名球員的名字命名。

    伯德條款,現在我們都愛稱為鳥權。

    伯德條款就是超過工資帽的最高金額再簽約的例外條款。母隊可以不受工資限額的規定與本球隊的自由人續約。但是續約的自由人必須在球隊效力三年以上。在簽訂合同時,自由球員在母隊取得的合同總金額,薪水增長幅度,年限都高於其他球隊。這也是為了保證母隊的利益。

    而之所以用伯德命名,就是因為伯德是第一位用伯德條款留隊的球員。而之所以這樣,是因為當時聯盟為了製造湖人和綠軍的黃綠對峙局面,幫助凱爾特人留下伯德。這一條款確實起到了很大作用。今年休賽期杜蘭特短期續約勇士,就是為了明年擁有伯德條款,可以獲得更大合同。

    羅斯條款

    羅斯條款,那些在新秀合同期間當選過MVP,或者兩次以首發身份入選全明星,或者兩次入選最佳陣容的球員可以利用羅斯條款拿到一份大合同。

    利用羅斯條款,在職業生涯第二份合同時,可以得到一份佔全隊工資帽的30%起薪的頂薪合同,這比不用羅斯條款的合同增長了5%。

    因為這一條款實施時,只有羅斯奪得MVP,符合這一規定。也就被稱為羅斯條款。而之後第一個因為羅斯條款受益的就是杜蘭特。但是還在雷霆的杜蘭特在原合同上,總金額增長了1250萬。

    除了伯德條款,羅斯條款。還有佩頓條款,阿里納斯條款,休斯頓條款等。

    這些條款無疑都是聯盟在逐步完善規則,讓聯盟更加完美,公平。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落選女排總決賽的8位隊員,你覺得誰最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