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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練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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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夏志波
現在小型的養殖,好像政策不允許了,你要麼申請大的養殖,然後再找場地,這樣下來也不划算的,整個場地建造下來100來萬呢,只是一個飼養場地,還什麼都沒有,這樣也不划算,現在說真的,有個幾百萬投資養殖業,風險是很大的,農村有句土話,是怎麼說的?家有千萬長毛的不算。這是我個人意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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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東子在農村
按照規定是可以走程式的,不養了要恢復原來的樣子。但是不好批下來,你可以找廢棄廠房,或者別人閒置的養殖場,租來搞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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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農話題哥
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是不可以建設養殖場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的土地,經過相關部門批准是可以建設養殖場的。具體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如果確需佔用耕地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縣級有關部門備案後可以建設養殖場。
一、基本農田能建養殖場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有村民種植農作物、種樹、畜禽養殖。《畜牧法》和《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得知,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修建養殖場,堅持儘量不佔或少佔耕地的原則。如果確需佔用耕地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縣級有關部門備案後可以建設養殖場。所以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是不可以建設養殖場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的農用地,經過相關部門批准是可以建設養殖場的。
二、養殖場應該建在什麼地方?需注意哪些?
1、養殖場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
2、養殖場應不佔或少佔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
3、確需佔用耕地的,也應儘量佔用劣質耕地,避免濫佔優質耕地。
4、透過工程、技術等措施,儘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5、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要嚴格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三同時制度指一切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工程,其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以上就是基本農田能否建養殖場及可建在哪些地方的詳細介紹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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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裡人鄉下人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所以基本農田範圍內是不允許建養殖場的。
《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佔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等行為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2004〕1號)就非常明確禁止,屬於五個不準之一,“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建設用於畜禽養殖的建築物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
建了養殖場怎麼辦,有關部門會作出限期拆除並予整理的處理。
那時候,能否獲取補償都是另說了,因為關停養殖場一般補償就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汙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肯定不好主張要補償的。
大家都知道,中國現階段糧食產量遠遠不夠,非常依賴進口,會涉及國家安全,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也是為了保護農田面積不減少,農業產業不下降。
每個政策,背後都是各種利益的考量,農田、農村集體土地、工業化、城市化、這些發展層面都是需要某些層級人民需要犧牲個人權利的。
農田也是,劃定紅線,制定條例,那麼就是國家在糧食方面的安全問題就少很多。
古代有說,民之所欲萬,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則無以致欲,故作一。作一則力摶,力摶則強。強而用,重強。故能生力,能殺力,曰攻敵之國,必強。塞私道以窮其志,啟一門以致其欲,使民必先行其所要,然後致其所欲,故力多。力多而不用,則志窮;志窮,則有私;有私,則有弱。故能生力,不能殺力,曰自攻之國,必削。故曰:王者,國不蓄力,家不積粟。國不蓄力,下用也;家不積粟,上藏也。現代也有,比如1950年11月26日《人民日報》“應勸阻農民盲目向城市流動”、1953年4月7日《關於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1954年3月12《關於繼續貫徹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這些都在考量著種種利益。
2004年開始“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
有些地方以新農村建設為由,將原來佔地大,零散的幾個村莊宅基地都拆除,搬進“較為自然的村莊”,這樣,大可放心徵收周邊耕地,因為,可以不利用新增指標,既使農民搬進新的“較為自然的村莊”,又可以保證耕地面積不減少。大家都獲利了,雙贏是嗎,財富是不可能憑空產生,土地自古以來還是財富之母。所以,從古至今為國家發展忍辱負重,砥礪前行衝在前線,犧牲掉的也就是農民。
回答問題,打了好多沒用滴,最近接觸事情都較為棘手,都讓人心疼,藉此發洩一下而已,願來生,做牛馬孝敬。
就老實種地,不要在那搞養殖場,風險太大,況且在基本農田,那更不行。 -
6 # 聖運律師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不得佔用建養殖場。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可知,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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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起點農業
現在建設養殖場都是有一定的標準的,不管你是什麼性質的土地。首先要遵守的就是“禁養區”內不建設任何養殖場。然後再是選擇養殖建設用地的審批流程。
嚴格遵守禁養區的限制狀況在環保問題日益嚴重的情況下,在養殖業中帶來的汙染也是越來越大,養殖影響環境和生活區域的環境問題。按照《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中明確規定,畜牧業的發展規劃,當地土地規劃,治理環境問題規定,有了5大禁養區劃分(1)居民集聚地或醫療科研人口密集區(2)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區(3)風景旅遊區和自然保護區(4)居民水源保護區(5)政府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在這些保護區中,不得建設任何養殖場。現存的養殖場也要做出搬遷或拆除。
如何申請養殖用地和開設養殖場現在國家在施行的農村振興發展戰略,是鼓勵農村發展。農村的發展方向主要是以農業、養殖業、加工業等,養殖業作為一個不可缺少的體系。在農村的發展中養殖業的發展也非常重要,需要在相關負責部門諮詢或提出申請,主要是接近養殖用地的審批,大型的養殖場可以當地的就業問題。帶動周邊的附屬產業,屠宰場、飼料廠等。
在養殖用地上,都沒有直接規定的養殖用地的劃分。申請養殖步驟,保證土地不在禁養區範圍內,經過村委會的同意,在有村委會提交到鄉鎮部門稽核,在提交到上一級的主管部門,就等待訊息。現在農村發展比較緩慢,一般的這樣的專案都會獲得批准。畢竟可以解決當地的一些就業問題,增加收入。對於脫貧致富有著很大的幫助。
總結:國土資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佔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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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農戶在零散和大坡耕地也不得建。有權的大資本家就在良好的糧田也說是農業建設。還可以補貼。官字二個口,一個說好—個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