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的區別
中國《合同法》中的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而《合同法》第287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的這一規定則說明了這兩種合同之間具有相通性。可以說,建設工程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因此,在實踐中二者的區分也就更加困難。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2006年王某與海天公司簽訂了家庭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海天公司為王某裝修房屋,並約定了工程工期、工程質量、工程款的支付、違約責任等。合同同時約定:該工程所需材料,除合同中約定由王某購置的外,其餘均由海天公司購買。天海公司購買的材料需經王某驗收同意後方可使用。
工程結束後,王某室內的刺鼻氣味長久未消,經鑑定,房間內的刺鼻氣味是裝修材料揮發出的遊離甲醛嚴重超標所致。
王某在與海天公司多次協商未果後,將海天公司訴至法院。
本案中王某與海天公司簽訂的家庭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究競是承攬合同呢還是建設工程合同?要想對該合同的性質作出了出準確的判斷,就必須弄清這兩種合同之間的區別。
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主要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自然人即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成為承包人。而承攬合同則不然,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同標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一般是比較大型的專案,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要透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簽訂合同。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較小。因此,為一般工程建設專案而訂立的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如自然人為修建或者裝修房屋而與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訂立的合同就屬於承攬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承攬合同即可以是書面的亦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體工程必須自己完成;而在承攬合同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時責任承擔者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在承攬合同中,無論是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將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是將輔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攬人向定作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擔責任。
6、合同計價條款的變動性不同。一般來說,建設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較大,工期較長,材料和費用在訂立合同時難以準確計算,所以在結算時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計價條款。而承攬合同中的價款條款較為固定,除經雙方協商變更外,一般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價款計算。
7、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根據兩者的以上區別,本文案例中王某與海天公司簽訂的家庭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屬於承攬合同,而不是建設工程合同。
可見,在實踐中把握好這兩種合同的區別,有利於當事人權利的充分實現。
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的區別
中國《合同法》中的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而《合同法》第287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的這一規定則說明了這兩種合同之間具有相通性。可以說,建設工程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因此,在實踐中二者的區分也就更加困難。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2006年王某與海天公司簽訂了家庭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海天公司為王某裝修房屋,並約定了工程工期、工程質量、工程款的支付、違約責任等。合同同時約定:該工程所需材料,除合同中約定由王某購置的外,其餘均由海天公司購買。天海公司購買的材料需經王某驗收同意後方可使用。
工程結束後,王某室內的刺鼻氣味長久未消,經鑑定,房間內的刺鼻氣味是裝修材料揮發出的遊離甲醛嚴重超標所致。
王某在與海天公司多次協商未果後,將海天公司訴至法院。
本案中王某與海天公司簽訂的家庭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究競是承攬合同呢還是建設工程合同?要想對該合同的性質作出了出準確的判斷,就必須弄清這兩種合同之間的區別。
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主要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自然人即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成為承包人。而承攬合同則不然,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同標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一般是比較大型的專案,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要透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簽訂合同。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較小。因此,為一般工程建設專案而訂立的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如自然人為修建或者裝修房屋而與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訂立的合同就屬於承攬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承攬合同即可以是書面的亦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體工程必須自己完成;而在承攬合同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時責任承擔者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在承攬合同中,無論是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將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是將輔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攬人向定作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擔責任。
6、合同計價條款的變動性不同。一般來說,建設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較大,工期較長,材料和費用在訂立合同時難以準確計算,所以在結算時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計價條款。而承攬合同中的價款條款較為固定,除經雙方協商變更外,一般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價款計算。
7、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根據兩者的以上區別,本文案例中王某與海天公司簽訂的家庭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屬於承攬合同,而不是建設工程合同。
可見,在實踐中把握好這兩種合同的區別,有利於當事人權利的充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