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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填表要求:新生兒姓名一欄可空項其餘專案均需如實填寫不得空項。父、母親姓名需與身份證明、住院病歷上的姓名一致,否則不能辦理出生證明。職業、單位可簡寫或寫無。父、母雙方戶口地址需與戶口本上(第一頁)地址一致。嬰兒戶口隨父、隨母請畫圈。  2、 在您的孩子出生後20天之內務必辦理出生證明,請提前起好並確定嬰兒的名字。  3、 需帶證件如下: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影印件及過期身份證均無效)、父母雙方的戶口本原件(集體戶口和外地戶口可帶影印件)、生育服務證或結婚證(未婚者需嬰兒父母寫未婚申明),另需帶上出院通知單。  4、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證件不齊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5、 辦理出生證明需嬰兒父母親自辦理。如嬰兒父母不能親自辦理,委託他人代辦需寫一份委託書,並帶齊雙方證件。(嬰兒父母只來一位辦理即可)。  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 生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 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正頁。 具體補發程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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