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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到國家圈,小到民族圈,職業圈,娛樂圈,家庭圈,遊戲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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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雨兼程LYG

    這個問題看上去很直觀,卻又很寬泛也很抽象,讓人無從下筆卻欲言又止,為什麼?都是圈裡人啊,我們都是守規則的人(圈裡規則)。作為圈外人士,(這樣說不對,沒有人是圈外人士,應該是不屬於某些圈的人士。)我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人一生下來最先接觸的是家庭小圈圈,圈裡有父母 兄弟 姊妹。當然也有或缺的,即不圓滿包括,或缺父親,或缺母親,或缺兄 或缺弟,或缺姐,或缺妹。一句話缺關愛自己和被關愛的人。按照這個標準,世上少有十全十美的家庭,也就是多有缺憾。於是人們試著去彌補,於是引出無數感人或悲壯的故事,這裡就不說了,追求圓滿,就像有些因拍照而墜崖的人,總希望再真實一些,結果悲壯了。

    現在的家庭圈普遍為三人組,根據地理又分北京家庭或南京家庭……。南方家庭或北方家庭東部或西部都是按地理環境劃分的家庭組合。也有按窮富劃分的家庭組合,也是由這種組合圈內的微環境因素決定了一個人性格和道德觀念的養成,也決定了大多數人的命運走向。當然社會圈大環境是決定圈內成員命運的主體,它有選擇權,它有自己的選擇規則,它需要人去監管去實施規則下的選擇權,這個有選擇權的人決定了大多數人的命運。

    關於窮富組合的家庭圈裡的孩子,他們往往向著兩個人格極端發展,富人的孩子太自信,窮人的孩子太自卑。這種性格延伸到社會或集體圈裡的人際交往中,兩者往往形成依附或主導的關係。人際關係中處於主導地位的孩子,投身到社會中取得成功的機會就大一些。

    當然處在窮 富家庭裡的孩子會有不同的性格或道德品質,差別這裡就不說了。關於家庭圈的文化氛圍形成,多被大多數家庭忽視,有許多原因諸如生活壓力,沒有閒暇時間,……等等,或不知從何著手而被放棄。那麼這種家庭圈的文化氛圍到底是什麼?往大處說是為社會塑造具有優良品格的人才,往小處說就是培養孩子的優良性格以適用社會,使他們有能力選擇喜歡的職業,更好地服務於社會,而不是被動地被他人選擇去適用他們的標準。

    要建立這個小圈的文化氛圍首先要做的是這樣幾步;

    一 及早發現孩子的興趣,它是孩子主要能力表現得嫩芽,家長們要懂得呵護,創造一種適宜這嫩芽生長的氛圍,給孩子以主動權。

    二 家長要以詢問引導的方式與孩子交流,而非命令強迫的下的方式。任性是孩子成長過程中的特徵之一,也是倔強性格的最初表現。要幫助他們建立一種是非標準,就需要藉助榜樣的力量,但不是讓他們去膜拜誰。

    三 關於興趣知識與常識的掌握。

    我們人類個體由於壽命的限制,永遠不可能成為全才。常識只能明白大概,而興趣知識的掌握才是最重要的部分,越精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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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厚德揚善文化小館

    我們僅能說到華人缺乏集團生活而止,不能截然說他沒有。例如以國家來說,以地方自治體來說,以同業公會來說,乃至以宗教團體來說,中國都是有底。柳治徵先生撰有《述社》一文(刊於《學衡》第五十四期),從史籍上考證中國民間各種團體組織,亦算搜求有所得。至少,不能否認其形跡之有。

    雖然形跡上是有,但一經與中古歐洲對看,其貧乏真不堪說了。如史家所傳,中古歐洲無論何人均屬於教會,正如今日人人各屬於其國家一樣。且不得叛離,否則以大逆不道論。但華人百分之九十,怕都不在宗教組織中。他們於聖賢仙佛不分彼此,一例崇拜,尚不及日本人進甲廟則不進乙廟,拜乙神則不拜甲神之稍有區別。區別都沒有,自更說不到組織。又如所傳,中古教會廣擁領土及其他資產,並享有教稅曰什一稅者。凡教徒均有納稅義務,正與吾人今日納稅於國家同。中國寺廟縱有財產,亦非此比,更不能收稅。又如所傳,中古教會有法律,有法庭,有監獄,有定人終身監禁罪之權。此在中國直為夢想不到之事。又如所傳,中古教會不但執行國家職務,而且有國家之機關組織:為教皇者,有立法及管理各國教士之權。這一切都是夢想不到底。所以比起來,就比不得。

    同此教會雖曾傳教到中國,或因初傳所及甚小,或因持妥協態度(如耶蘇會之妥協於中國禮俗),或因遭拒絕(不妥協之後遭拒),訖未能將華人納入其組織。及至末後基督教在中國傳播開了,時則其教會組織已大變,無復強力,亦不能影響中國社會。日本人稻葉君山有幾句話,可附此以供參考:

    中國家庭制度之牢固,古今任何強勁之敵未能突破之。唐代受奈思特留斯派(景教)影響,明末清初受耶蘇會教士影響,鴉片戰爭後受基督新教影響,依然不變。而且轉有使基督徒家庭化之傾向。佛教在中國有最長久歷史;但謂佛教已降服於此家族制度,亦無不可。此真世界一大奇蹟,於中西文化劃一鴻溝。

    說到國家生活,華人亦大成問題。於此而成問題,華人之缺乏集團生活乃非同小可。

    從國家放得很鬆,來推想,地方自治體(地域組織)和同業公會(職業組織)應當較發達。但中國為農業社會,工商業僅居附庸地位。工商業者雖不同於農民之分散閒靜,想當有些組織,然其影響於華人生活者亦就不大。同時以其不為中國文化界所重之故,關於其組織之記載甚少,難資比較討論。從耳目見聞來判斷,例如俗語“同行是冤家”(同行於商業上為競爭者)底一句話,則它沒有西洋基爾特那種堅密團體組織,是不待說底。

    說到地方自治,有大可注意者,中國有鄉村自治而沒有都市自治,恰與西洋地方自治肇始於都市者相反。四十年前,梁任公先生就注意到這問題。他在《新大陸游記》上,記他目睹美洲華僑社會情形而生之感想,其第一點就指出中國有族民而無市民。

    吾國社會之組織,以家族為單位,不以個人為單位。所謂家齊而後國治也。西方人之自治力,發達固早;吾華人地方自治亦不弱於彼。顧何以彼能組成一國家,乃我不能?則彼之所發達者,市制之自治,而我所發達者,族制之自治也。試遊中國之鄉落,其自治規模確有不可掩者。恆不過區區二三千人耳,而其立法行政之機關,秩然不相混。若此者,宜其為建國之第一基礎也。乃一遊都會之地,則其狀態之凌亂不可思議矣。凡此,皆能為族民不能為市民之明證也。吾遊美洲觀於華僑而益信。彼既脫離其鄉井,以個人資格來居於最自由之大市,顧其所齊來所建設者,仍舍家族制度無他物。且其所以得維持社會秩序之一部分者,僅賴此焉!

    軍國社會與宗法社會之不同,就在前者之組織依地不依人,而後者則依人不依地。我們前說集團三條件,亦有組織上不依家族為其出發點一條。市自治之不成功,即是依地而起之真性集團組織不成功也。

    任公先生晚年著《中國文化史》,其社會組織篇第七章講鄉治,第八章講都市;他研究之最後結果,仍是“中國有鄉自治而無市自治”一句話。在鄉治章,特將他自己家鄉——廣東新會茶坑——自治組織之梗概述出,而作結論雲:

    此種鄉自治,除納錢糧外,幾與地方官府全無交涉(訟獄極少)。竊意國內具此規模者,尚所在多有。雖其間亦恆視得人與否為成績之等差;然大體蓋相去不遠。此蓋宗法社會蛻餘之遺影,以極自然底互助精神,作簡單合理之組織,其於中國全社會之生存及發度,益有極重大之關係。

    不錯,是有極重大之關係:中國社會之生存發展得力於此,而短處亦在此。其社會生存無假外力統治,而自有秩序;其發展是自然之平面發展。不知其所阻止;而非以侵略形成立體,前途或有所限者。短處在其自治只能行之於小範圍(通常五百戶左右),到一千五百戶或一萬人口以上,怕就不行。日常生活之經營,仍各自為謀,團體作用止於在消極方面為補充救濟;還說不到團體組織之積極地運用。這是未經過中古式集團鍛鍊,亦未經近代產業發達後之文化增高,而萌露了近代式自治者。它不是真正底集團生活,亦非復人類古初之宗法社會,乃是我所謂“倫理本位底社會”——中國特有底一種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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