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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工廠一個女工,工作時聲稱手臂扭傷了,拍片各種檢查沒有問題,以此為藉口休息了3個月,期間公司一直給她發著工資,現在已經4個月了仍不上班,並要求公司一直髮放工資,這樣的事情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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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逝水無痕143519961

    報警處理,切勿相信私了。

    碰瓷,原屬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例如故意和機動車輛相撞,騙取賠償。此外,“碰瓷”也是古玩業的一句行話,意指個別不法之徒在攤位上擺賣古董時,常常別有用心地把易碎裂的瓷器往路中央擺放,專等路人不小心碰壞,他們便可以藉機訛詐。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2 # 和諧勞動關係

    在現實工作中無論大企業還是小企業都會遇到這種情形不知道怎麼處理。本人有如下建議:

    一、員工在工作中受傷,企業第一時間送受傷員工治療;

    二、企業必須到人社部門幫受傷員工申請工傷認定;

    三、員工工傷認定後,員工需要停工治療的,會享受帶薪停工醫療期。醫療期內,企業需以受傷員工原工待遇每月支付工資,直到醫療終結。

    停工治療期間是最關鍵,也是出爭議的階段!為什麼這樣說?因為這個期間,企業認為員工傷好了,要求員工回企業上班,但很多員工以自己傷未好為由,拒絕回企業上班。這時候員工為什麼這樣做?企業應如何應對?難道沒辦法嗎?不,辦法是有的!企業可參考以下的做法:

    員工的工傷是否已治好,可依照醫院的診斷證明。

    員工工傷已好,可以回企業上班,但員工抱著不用幹活就有工資拿的想法,員工遲遲不去做傷殘評定(醫療終結一般以傷殘鑑定日為終結日),那醫療未終結,企業繼續要發員工工傷工資。此時,企業可自己去人社部門幫員工申請傷殘鑑定,人社部會要求受傷員工在有效日期內進行傷殘鑑定。如果員工拒絕履行人社部門的要求,企業可以不用支付受傷員工停工治療的工資。

    四、員工傷殘已評定,即工傷醫療終結了,工傷也已治好,企業不需支付員工工傷停工治療的工資,但企業經營需要,要求員工回來上班,而員工遲遲不回。

    此時,企業首先打電話通知員工何時回企業報到上班;其次企業以電話簡訊通知員工回來上班;再次企業可以在企業公告欄上出公告,要求員工何時回來上班,若到期不回有什麼責任;最後是最有效的就是以員工入職時的聯絡地址,掛號信給員工要求什麼回來上班。

    以上方式必須儲存有關證據,員工仍然拒不回來上班,企業可以視為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 3 # 清風158615742

    這種情況先找人陪同其去有工傷鑑定資質的醫院檢查治療,同時找與她一起工作的員工瞭解當時的情況,然後根據醫院開具的休息時間給予其帶薪休假。在此期間向工傷局申請對其進行傷殘鑑定,經工傷鑑定不夠成傷殘等級,醫院也沒開具休息證明時,如果其本人以此為藉口長期不上班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以曠工論處予以解除勞動關係。

  • 4 # 松山湖陳工

    是不是工傷,需要在規定30天時間內到社保行政部門認定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保險條例》說的很清楚,工傷發生之日起,30天之內需要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要主動及時的提交申請,員工有義務配合提交相關資料和證件。如果員工不配合提交資料,則在曉之以理的仍然拒絕配合的情況下,明確告知其後果,並予以錄音和拍照,發簡訊發郵件給其本人和親戚,張貼公告告知,EMS郵寄給員工戶籍地和居住地,做好功課,十分重要。

    工傷認定材料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根據疾病診斷書等證明材料予以判斷,是否予以受理,受理和不受理均會有回執給到用人單位經辦人。將受理情況,及時告知員工。此情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受理的情況很大,達不到工傷情況。如果受理,那麼同樣的,企業根據醫院的診斷證明,沒有傷筋動骨的,醫生開具的病假條都不會太長,員工休假需要遵從醫囑。

    根據病假條,予以休假

    看問答案例,公司應該是小作坊,規章制度不健全,但是也沒事,按照常理去推理,或者直接借用法律常識或者相關企業常識,即可和員工開展溝通,休假以醫生出具的病假證明為準,多少天就是多少天,個別情況下,可以盡到公司的人道責任。到期後,如不返崗,下達返崗通知書,通知員工返回公司報到,否則按曠工處理。

    法律關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㈠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正常的醫療期是3個月,醫療期和工齡掛鉤,女工休假超過4個月,如果工齡不超過5年,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停止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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