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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870740151914

    一旦立案交警部門通知當事人去簽收事故責任鑑定書,就說明立案交警部門已經做出對該起事故的責任鑑定,當事人籤不籤都不會改變這個責任鑑定。簽字只是表示知曉了這個鑑定,並非接受了這個鑑定;不簽收交警會在一週內郵寄到當事人住址視同已簽收或直接寫“拒籤”。如果對方當事人拒絕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交警部門可以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的規定,向你出具一個單方面的事故認定書,你可以據此向法院進行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向法院起訴之前所花費的一些修理費用,你可以先行墊付,之後再透過訴訟向對方當事人進行追償。如果他購買了其他的商業保險的話,也可以先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再由保險公司透過訴訟向對方車主進行追償。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釋義,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所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後,如果對方不認可並不簽字,是可以提車的。擴充套件資料: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後不服的話可以提出行政複核。如果對該鑑定書不服,那麼當事人及家屬可以在拿到該鑑定書3天內向立案交警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複核。據瞭解,也有很多經過複核後改變原來的認定的。行政複核只能提出1次,如果對複核後責任鑑定書還是不服,那就只能在法庭上設法推翻該事故責任鑑定書,而不能單獨對該事故責任鑑定書提起行政訴訟。因為該事故責任鑑定書只是立案交警部門依法對該起交通事故的調查報告,並不直接對雙方財產、權利進行處置,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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