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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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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80後老男孩
機票超售屬於技術手段,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讓更多的乘客選擇乘坐飛機航班。在機票已經售完的情況下,如果還是有乘客要乘坐這班飛機。在選乘座位時候,航空公司為了儘量能讓大家都乘坐飛機,通常會在機票售完的情況下,超售3%左右。
如果機票超售導致乘客未登機等情況,航空公司一般會採取賠償或者改簽等方式,因為大家要知道的是,超售也是在民航的常規操作裡面,法律上對超售行為也沒有進行明令禁止。所以說這是法律預設的飛機票購出票行為,大家即便是買到了超售機票,也不用進行擔心。
同時大家需要知道的是,中國民航總局還有在官網上面公開介紹這一售票行為,沒有規定是為限制性的售票方式。是航空公司,基於市場實際情況,考慮運營成本、乘客上座率等等情況下的售票慣例!
我目前還沒遇到過因為機票超售而導致無法登機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估計也會很煩吧,畢竟打亂了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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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精華坦白說
我老姐入職航空公司五年時間,目前任職收益管理,簡單來說就是關於機票定價的工作。如果從工作性質來看的話,我們的工作往往是站在旅客的對立面,即如何想方設法在旅客身上賺到更多的錢。具體的工作內容不贅述,今天只想給大家普及下關於機票超售的事情。
現實中有這種情況,旅客正常支付購票,並且收到確認的郵件或簡訊,但是到達機場後卻被告知航班已滿無法值機,只能保護至後續航班,更有甚者旅客已經上飛機後被告知航班超售需要下機等待後續航班,或者當天後續無其他航班,只能等到第二天或者坐臨近城市的航班。與其他航班天氣、空管之類的原因造成旅客延誤不同,發生超售責任基本100%在航空公司(為什麼說基本,後續有寫到),因此對於旅客來說被超售時非常非常非常不好的體驗,產生投訴的可能性也是非常高的。
那麼航空公司到底是出於什麼原因頂著被投訴的風險進行超售呢?一般除超售可分為以下型別:
1、銷售原因,即以提升航班收入為目的的超售;
2、機組保障原因,比如臨時需要加機組人員去異地執行航班;
3、機務保障原因,同上;
4、航班不正常原因,如臨時取消航班、機型調小等;
5、要客保障原因。這個由於總所周知的原因不好說,也上文為什麼說基本超售都是航空公司原因。
2-5應該都好理解,我們著重說明下第1條。按照測算,超售預計能給航空公司帶來的客座率提升在1個百分點左右,由於機上座位在航班起飛後價值為0,超售將能直接帶來1個百分點的收入提升。假設一家年收入100億級別的中等規模航空公司,1個百分點的收入提升就是一個小目標1億。由於在計算超售投放數量時已考慮航班的虛耗率,即過去一段時間平均該航班已購票旅客未乘機的機率,加之航班滿員的可能性非常小,實超率都會控制在1%以內,即使實超後帶來的保護成本(票差、賠償、住宿等)是收入的2倍或者2倍,仍有9000多萬的超售收入。如果放在四大航這種體量上,大家想想能有多少額外收入?同時對於大部分旅客來說,特別是在需求旺盛的航線上,透過超售將虛耗旅客的水分擠出也是一種公共資源最大化的做法,某種意義上是航空公司和旅客的雙贏。
為了降低實超成本,減少旅客投訴,在做銷售原因超售時一般會遵循旅客保護原則,即某些航班是不允許超售的。這裡簡單列舉幾種型別的(實際內容比這多得多):
1、獨飛航班;
2、當日最晚班;
3、有VIP的航班。
總結起來就是如果出現實超會給一線人員造成無法保障的就會禁止超售。
當然如果旅客不幸成為了那1%被實超的旅客,心裡一定是一萬隻草泥馬奔過。此時旅客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呢?告訴大家一個訣竅:
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鬧!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鬧!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鬧!
現在即使是在國內,機場安全方面也抓得越來越嚴,所以請一定控制好自己的情緒,記住自己是沒有過錯的,不要一時衝動被警察叔叔帶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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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春秋航空
感謝邀請:機票超售是一種常見的營銷手段,對航空公司和旅客來說都有好處。購買了機票的旅客可能無法成行,從而造成航班座位虛耗。航空公司會在部分容易出現座位虛耗的航班上進行適當的超售,可以滿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要和避免座位浪費。機票超售,能減少航班座位空置,能最大程度地提高航班載客率,本是雙贏的事情,但航空公司不能無視乘客正當權利,不能把超售機票當成了侵權擋箭牌。工商等相關部門要能保障乘客正當權益不受侵犯,民航總局也要能履行自身的監管責任。要讓機票超售變得更合理一些,更要避免機票超售侵犯乘客權益,只有這樣,才能實現航空公司與乘客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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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票超售
旅客定票後並未購買或購票後在不通知航空公司的情況下放棄旅行,從而造成航班座位虛耗。為了滿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要和避免航空公司座位的浪費,航空公司會在部分容易出現座位虛耗的航班上,進行適當的超售。這種做法對旅客和航空公司都有益,也是國際航空界的通行做法。
基本內容
超售並不一定意味著已購客票的旅客無法乘機,對於超售的航班,持有定妥座位的有效客票的旅客,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能成行。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會有個別旅客不能按時成行。對未成行的旅客,航空公司將酌情采取彌補措施。
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航空公司必須給自願放棄訂座的旅客多少補償。旅客可以與航空公司談判,達到雙方都可接受的價錢或其他條件。
機票超售原則上說不屬於違規行為。
然而,如果公示措施不到位,或超售數量不科學、未充分考慮“將旅客受影響的機率降到最低”的原則,其營銷策略在細節上就是有問題的。
報道中沒有提到公示是否到位的情況;值班經理表示,並不清楚當日一共超售了幾張機票。但一個航班中共有7名乘客因機票超售不能登機,超售數量是否“科學”,疑問是不小的。事實上,購票後不退票也不通知航空公司而放棄乘機,這種乘客的比率不會很高,而在一趟航班中測算7個以上的意外空位,航空公司的“營銷策略”中的成本比例分配上的傾斜度,是否太照顧自己而不顧乘客利益,值得懷疑。
而如果航空公司明確公示到位——購買該航班機票存在因超售而不能登機的可能,一些乘客知道自己購買的是超售票段的機票,當會視情況作出選擇,也不至於在被告知不能登記時措手不及,牢騷滿腹。
超售機票雖說原則上不違規,但卻是要承擔違約風險的。這一點,航空公司並非不懂,因而主動為每位誤機乘客800元的補償。但事實上,如果航空公司為誤機乘客安排後續航班的餘地比較大,航空公司的超售收益通常會大於補償成本,航空公司會否以犧牲乘客利益賺取超售利潤——故意作“不科學”預測?
但必須說,即便是行業通行規則,並有相關政策認可,商家亦不能過度利用規則。在商言商,無可厚非,但追求利潤最大化還是應該取之有道。
一個航班共超售了多少張機票,航空公司對外“無可奉告”,如果資訊公示也可以稀裡糊塗,超售機票成了航空公司一方的遊戲,乘客權益如何保障?超售機票既與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相關法規應進一步細化,比如怎樣才叫“科學超售”?對“不科學”的超售,是否該予以處罰?對誤機乘客的補償,是否應有明確的標準?
2016年,上海浦東區法院曾審理過一起因機票超售的訴訟,最終判決航空公司向誤機乘客補償人民幣3369元。且不說,這幾千元是否能補償得了乘客誤機損失,單說維權成本,就不是每個乘客都能承受的。而相比於超售機票的收益,個案的幾千元賠償,於航空公司來說恐怕難有觸動效應。那麼,相關法規的完善,顯得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