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的規定,機動車報廢年限最新標準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十二、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據《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的規定,機動車報廢年限最新標準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十二、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