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標題有點長,但是感覺應該表達的比較完整了,再把它詳細描述下。 有個朋友,網上處了一個男朋友,現實中也見過面,最後發展為男女朋友,然後這個網友陸續像我朋友借了七萬多,之後就失聯了,然後我朋友去報警,公安局不立案,說不構成詐騙,然後就沒有然後了,接著我這個朋友估計是瘋了,一會請當時當時做筆錄的民警吃飯,一會請泡腳,人家就是不立案。 所以,我想請問下各位大神,這算不算詐騙,能不能立案,現在最好的解決方法是什麼。備註,已經知道那個騙子網友的真實身份了。
3
回覆列表
  • 1 # 上海灘小律師

    就這個事情,因為由借條,有正常的流水,完全是當作民間借貸來處理的,可以起訴,公告判決,打贏官司之後把對方列為失信黑名單,一個年輕人以自己為老賴作為代價來救獲得7萬人民幣,實在不划算,所以就此一個情況,不能當做詐騙處理。

    但怕的就是這個人已經是老賴,根本無所謂,以此為業,也不怕起訴,那我覺得就可能構成詐騙了,只是你去報警的時候,警察只能看道一例案子,無法看到其他。

    這類戀愛詐騙不算新聞了,記得有個男生,一次交通事故進醫院,一下子來了七個女朋友,在戀愛期間經常問女友借錢,如果是隻有一個女朋友,那還好說民間借貸,一下子來了七個女朋友,那肯定不正常,那就算詐騙了,而且因為這個案子的特點是七個女友一下子來,公安詐騙立案也方便,只是現實生活中出現這種同時情況的機率實在太低。

    同時這類民間借貸和詐騙各佔點邊的案子也挺多,現實中很難區分,因為都有一個合法的民間借貸的殼在。

    我再來講個道聽途說的故事,話說某老闆認識一個小屁孩,小屁說要做一個專案,可以和老闆一起合作,也就投資一百萬開個什麼店。

    老闆也是久病成良醫,出道至今也被騙了不少,看了小屁孩的專案也是開實體店,店鋪總在的,就諮詢律師這筆錢是給小屁孩當債權好,還是投資當股權合適。

    律師洋洋灑灑說了一大堆,大體意思就是如果這筆錢扔出去做股權投資,如果這店生意做好了,當然最好,但如果虧光了,類似你炒股炒虧,風險大,同時為了防止小屁孩亂花錢,你還得公司裡派個財務等等。

    如果做債權那就簡單了,哪怕他店虧光了,依然要連本帶利還給你,當然賺再多也就還你本金和利息,小屁孩畢竟年紀輕,真還不出錢,上個失信黑名單也是麻煩,事情總會得到解決的。

    老闆一聽,出於安全形度,就與小屁孩個人簽訂了一個民間借貸協議,一年到了,店虧了,錢還不出,老闆一起訴,才發現套路真很深。

    那小屁孩的身份證等一堆東西,竟然全部是偽造的,小屁孩應該是不知道買來,還是騙來了,一張身份證,截取了身份證上的資訊,然後換了自己的頭像,就用這張身份證去到處騙錢。同時還用這張身份證辦理了手機卡和銀行卡,有了這套東西,那就可以註冊微信和支付寶了。

    反正騙子專心盯著你,總有辦法的。網上一搜,這種交易還真有,如果再腹黑的想想,如果一個人欠下了高利貸或者賭債,黑道讓他辦幾張銀行卡,開幾張手機卡,他敢不幹?

    然後分分鐘鍾,做一個假人出來,我深知腹黑的繼續想下去,那個案子老闆也就算了,因為知道錢要回來的機率很低,就當自己看錯人了,但如果真去起訴會如何。

    一個民間借貸的案子,有身份證影印件,有合同,有銀行流水,法院肯定立案,然後這類案子,多半是公告送達的,送達之後也就判了,到了執行程式,再上各種黑名單,甚至你都未必知道。相關案例已經出現瞭如下圖

    等那位真人發現自己這麼多失信情況,要對那麼多案子一個個提起再審,再到公安報案詐騙,那工作量可想而知,要相信正義是一定能實現的,只要你等的起。

    這類被負債,和之前的婚姻法24條被負債還有所不同,那類案子至少還知道是自己老公坑了自己,這類案子的噁心之處在於死都不知道如何死的,比如出現下面的情形。

    而這一切的出現在於一個邏輯是否成立,那就是實名制是否等於本人,身份證可以辦下手機卡和銀行卡,手機卡是實名制的,銀行是實名制的,收到簡訊驗證碼等於本人確認,靠這些還能註冊一堆網路平臺賬號,我們日常的生活推定,因為大部分人都好人,是用自己的手機號註冊然後進行各種網路交易的,那就推定只要是你實名制進行的交易,那就是你的行為,如果不是,那就要舉出反證。

  • 2 # 老方同志

    首先,詐騙案比較難認定

    這事看上去的確像詐騙案,但是也不能斷定。詐騙案難認定,難就難在主觀要件構成證據的認定上。

    詐騙的民間說法(俗語)、實際詐騙(生活事實)、法律上詐騙(法律事實)之間區別很細微,一個細節就能改變定性。客觀地說,民間很多經濟來往都符合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但是找證據來證明卻很難。

    比如:王某借李某10000元錢,約定年底前還,實際上王某明知年底前還不起,還承諾年底前還,你說這是什麼性質?依照法理王某主觀上已經符合犯罪條件。但是證明犯罪“主觀故意”的證據呢?王某完全可以有若干個理由說明當時的預判年底是可以償還的,而證據必須具備“唯一性”特點,不能存在第二種可能。

    “疑罪從無”,沒有法律認可的證據支撐,公安能移交檢察院嗎?檢察院敢批准逮捕、然後提起公訴嗎?最後還是走民事法律程式。再比如:你花1000元買了個花瓶,後來知道這花瓶實際上只有100元,有人肯定說這是詐騙,法律認可的可能是商業(買賣是商業行為)欺詐,這就有兩個執法主體:普通詐騙歸公安局管,商業欺詐歸工商局管,理論上應該是歸工商局先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違法的或犯罪的移交公安局。

    題主說的看上去已經清楚了,但是涉及法律的焦點問題不可能說清楚。比如:“男女朋友”是什麼含義?公開同居還是“秘密來往”?同居多長時間?這期間他們之間經濟關係處於什麼狀況?有什麼變化?如果公開同居若干年了,相互經濟關係早已融為一體,這借條還有多少證據意義?我與老婆結婚30多年了了,我可以給老婆寫1億元的借條或欠條,有法律作用嗎?最多就是民法上的意義,對於刑法根本不能說明問題,很難說是證據。再比如:“(像)向我朋友借了七萬多”,有借條嗎?沒有借條憑什麼說是“借”?饋贈不行嗎?借這七萬元是怎麼用的?是不是“借錢”時說的用處與實際的用處不一致(虛構事實)?假定對方稱母親病了才借錢,實際上這七萬元也花在了母親治病上,就很難說是詐騙。再比如“用虛假身份”目的到底是什麼?也存在多種可能。總之,憑題主的描述很難斷定是詐騙。

    其次,“做筆錄的民警”沒有立案權

    公安機關的執行機制並不是外人想象的那麼簡單,總的原則是依法辦事。工廠生產產品是硬道理,從訂單開始;公安破案是硬道理,從立案開始。這個比喻其實不恰當,因為工廠代表本企業,公安卻代表國家。有一點是相同的,接受訂單與立案這個入口工廠與公安機關都會重視。公安機關立刑事案件必須經辦案人建議、派出所(辦案單位領導)和縣級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稽核、縣級公安機關領導批准才能立案。“做筆錄的民警”最多隻有建議權,有時僅有受案權,“一會請(當時)當時做筆錄的民警吃飯,一會請泡腳,人家就是不立案”,你說這能怪誰?我不是暗示你朋友請有立案權的人“吃飯、泡腳”,就是請有立案權的人“吃飯、泡腳”,沒有建議人、稽核人明確的意見,他也不會、甚至說不敢直接簽字“同意”立案。憑我直覺,如果雙方同居時間長,這事最終沒有多少實質性效果,但是立案應該是可以的。不能因為公安在詐騙案上無效投入太多就所有詐騙案件都不立。也不能因為“立案”後將面臨“撤案”就直接不立案偵察。即使不符合立案條件,也應該向當事人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

    第三,參考建議

    法律知識才是底氣,遠勝於“吃飯、泡腳”的作用。“當時做筆錄的民警”接受當事人的“請吃”、“請泡”顯然是不當的,也是違反內部紀律的。“拿人的手不短,吃人的嘴不軟”也是常人做不到的,也說明你朋友識人不慎。與其在“請吃”、“請泡”上下功夫,不如你的朋友或你本人找個基層工作經驗豐富的民警,或者有經驗的律師(中國律師多是“全能法律人”,所以推薦位次)諮詢一下,實事求是地向他敘說具體細節,然後綜合判斷是否構成詐騙。做到心中有數,然後去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或紀檢部門反映相關問題,想必必然有收穫。實在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只有在民事訴訟上下功夫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水平排水要求多大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