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不需要駕駛證,但是需要辦理行駛證。根據《2017電動車管理規定》
第三章登記管理
第十條電動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電動車所有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註冊登記: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所有人還應當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鼓勵電動腳踏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所有人購買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在電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第十二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註冊登記業務,併發放號牌、行駛證。
第十五條電動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駕駛電動腳踏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
(二)駕駛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年滿18週歲,並取得低速載貨汽車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C3)。
駕駛技術引數超出國家標準、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車,應當取得輕便摩托車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F)或普通三輪摩托車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D)。
電動車不需要駕駛證,但是需要辦理行駛證。根據《2017電動車管理規定》
第三章登記管理
第十條電動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電動車所有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註冊登記: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所有人還應當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鼓勵電動腳踏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所有人購買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在電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第十二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註冊登記業務,併發放號牌、行駛證。
第十五條電動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駕駛電動腳踏車、三輪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
(二)駕駛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年滿18週歲,並取得低速載貨汽車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C3)。
駕駛技術引數超出國家標準、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車,應當取得輕便摩托車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F)或普通三輪摩托車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