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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追夢人阿凱

    在外打工是辛苦的差事,集體宿舍一般都是公司免費提供給員工的,即使不免費也只是象徵性的收一點租金和水電費,這對在外打工人員無疑節約了一筆租房開支。但應該認識到,集體宿舍一般都是多人共住,條件不會太好,住宿人員的綜合素質良莠不齊,個人沒有私密性,有的人可能接受不了。所以說好不好還是分人而論吧。

  • 2 # 榮凱說法

    關於公司為員工提供宿舍涉及之相關法律問題

    一、責任的分析與認定

    [公司的責任]

    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將承租的宿舍提供給員工使用,則公司就扮演著管理者的角色,應當對宿舍的管理與安全問題負責。同時公司實際上亦有《宿舍管理規章制度》予以規範,參考該制度第4.5條,“愛護公共物品及設施,如發現損壞,應及時向人力資源部及直接主管彙報。”以及第4.11

    條,“公司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各宿舍內檢查安全隱患。”可知,若宿舍財物、安全等方面發生問題,員工應當及時直接向公司反映,公司須對相關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基於公司免費為員工提供宿舍,同時為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還對宿舍進行了裝修,公司完全是為了為員工提供福利性的住房與較為舒適的工作生活環境。故,公司只須盡到一般的注意義務即可,否則將會造成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的不公平現象。在一般的注意義務情況下,即便是出現安保問題、未盡到告知義務等而引起員工宿舍內財物被盜,只有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公司員工入住後,提出窗鎖損壞嚴重,且經行政部和安保部檢查證實了這一情況,在業主末予及時修理的情況下,公司出於員工居住安全的考慮應當予以先行維修,事後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之規定向業主張承擔維修費用。同時《租賃合同》也規定了公司應當履行對宿舍樓內安全管理的義務。但是,公司作為管理者未及時修繕卻放任了窗鎖損壞情況的持續,最終導致發生宿舍偷竊事故。根據實際情況與本律師實務經驗來判斷,認為公司存在重大過失,因管理漏洞未做好安保工作,為犯罪分子提供了盜竊的機會,過錯與失竊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向員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員工訴諸至法院,公司是否被判決承擔連帶責任關鍵在於舉證問題。首先,員工須承擔公司存在重大過失的舉證責任,比如:曾多次向公司提出安全問題、目前窗鎖損壞仍未得到修理等。前者取決於員工是否留存有書面證據或談話錄音,後者比較容易舉證證明。但如果公司或業主已經及時修復了窗鎖,員工無法證明窗鎖損壞未得到修理,則公司未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基於企業人性化管理角度考慮,建議公司可以考慮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假設員工具有充分證據證明公司存在重大過失需承擔賠償責任,但該責任並非全部賠償責任。因為即使公司存在重大過錯,但員工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其本身是否存在過錯對賠償責任的分擔具有-定的影響。如上文所述公司免費提供住宿只須盡-般注意義務即可,而員工自身應當負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同時,公司《宿舍管理規章制度》第3.8條, ....員工對其個人物品有保管義務,貴重物品和證件等應妥善儲存,如有丟失,責任自負。”以及第4.3條,“禁止貴重物品及大筆現金留放宿舍,一旦遺失均由個人承擔。”亦有相關規定。

    假設公司具有充分證據舉證證明員工有過錯未盡到注意義務(比如:未鎖門、隨意擺放貴重物品以及現金等)則可減輕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公司無法證明員工有過錯或員工確實盡到了注意義務,因盜竊是第三方侵權行為,根據中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直接侵權人盜竊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公司作為宿舍管理方即使有重大過錯但並非直接侵權人不可能承擔100%的賠償責任。至於具體的賠償比例問題,目前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並未有明確規定,亦不能規定到如此細緻之處,除了交通事故、醫學事故等案件法院可以權威機構的鑑定結論做為判決依據,而對於類似本案法院會結合具體案情與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賠償比例。

    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免費提供宿舍,如前所述不僅可看作為管理方,並且員工入住時填寫了《住宿申請表》等書面檔案,員工的財物存放於宿舍,還可以理解為雙方形成無償保管關係。參考中國司法實踐保管合同失竊案例,在無償保管人存在重大過失而被保管人無過失的情況下,法院判決保管人承擔70%左右的賠償責任。此外,在物業管理失竊賠償案例中,作為有償管理的物業方其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更高,因重大過失未盡到其義務導致失竊的,法院認定的賠償比例為20%左右。雖然本案性質與.上述參考案例有所差別、實際案情亦不相同,但不論公司作為無償的保管方還是管理方,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對於賠償比例的認定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就本案而言本律師認為法院判定的賠償比例可能為20%-70%左右的幅度範圍,具體的賠償比例以最終的法院判決為準。

    綜上所述,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著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但並非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法院以具體案情與過錯程度等因素認定賠償比例,具有-定的自由裁量權。

    [業主的責任]

    公司作為承租人與業主之間為房屋租賃關係,根據《租賃合同》規定,“在租賃期間內,甲方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可知,窗鎖出現嚴重損壞的維修責任在於業主。然而,公司多次向業主提出的維修申請,卻一直未得到維修,則業主顯然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公司向員工承擔了賠償責任後,可向業主進行追償,但同樣需要舉證證明公司曾向業主提出過維修要求,如公司具有充分的書面證據或電話錄音等,則業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租賃合同》規定,甲方選派的物業管理對除宿舍樓以外的生活園區、公共區域負保安責任。如具有充分證據證明業主選派的物業管理方末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犯罪分子創造了盜竊的機會(如保安擅自離崗、未按照規定進行巡邏等),則亦對此負有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為員工提供集體宿舍,公司會增加哪些管理風險,需要履行何種義務?

    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一旦向員工提供了集體宿舍,就應當負起相應的安全保障與管理義務,如人身、財產安全,衛生、紀律管理等,應當預見與防範可能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或其他問題,進行風險管理與控制,制定相應的配套制度或措施予以規範。如因安全隱患等問題,而給員工帶來的損失可能因具體情況與過錯程度的不同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故建議公司應當完善宿舍管理制度、加強宿舍安全管理、對員工開展安全防範教育、全面檢查宿舍的設施情況及時與業主溝通反饋等。

    三、關於是否為工傷的問題

    根據中國《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工傷事故構成有三個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前兩個要素暫時姑且不論,工作原因是指履行與工作相關的內容,除公司保安在宿舍內執行安保任務外,在盜竊過程中發生的肢體衝突或人身傷害與執行工作任務無關。公司所諮詢的該情形不在法定工傷事故範圍內,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 3 # 啊寧的日常

    我是做工地的

    結合我身邊的情況給你個項回答

    1.既然叫做集體宿舍,突出的就是人多,集中住宿,集體宿舍會距離自己上班的地方比較近,比較方便

    2.工地集體宿舍不需要員工自己花錢租房子,為外出打工節省一項開支,工地裡面水電,房子都不需要自己花錢的隨便用,但是環境有可能不太好

    3.人員集中住宿,則有利於員工,私下交往,提高關係度,當然碰到自己關係處不來的,可能對自己生活會造成一些影響

    4.有好處就有壞處,兩面性,人多手雜,就要看護好自己的貴重物品保險

    5.通常工地都是幾個人住一房間,有的地方設有夫妻間,有的地方沒有,如果夫妻出來打工,可能不會很方便,沒有私人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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