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動崗位要徵得員工本人同意方可,否則就是單方面違約行為。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這樣的話,調動崗位才合法。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你與用人單位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且明確了你的工作崗位和職責,那麼調崗當屬變更合同內容,當然要與你商議並徵得你的同意。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接受調崗,你要與用人單位再簽訂變更後的勞動合同,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你各執一份。擴充套件資料崗位變更屬於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故一般情況下的崗位變更應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某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勞動者同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司法實踐中,在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般應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而在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勞動者工作崗位,且無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對具體工作崗位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應屬於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綜上所述,公司因為生產經營所需,會對一些員工進行崗位調整,這涉及到員工的個人利益,公司要徵得對方意見,同意後才能辦手續。如果公司沒有法定情形擅自變動崗位,發生矛盾的,員工可以找仲裁委員會調解仲裁。調動崗位屬於勞動合同內容變更,應該訂立補充協議明確。
調動崗位要徵得員工本人同意方可,否則就是單方面違約行為。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這樣的話,調動崗位才合法。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你與用人單位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且明確了你的工作崗位和職責,那麼調崗當屬變更合同內容,當然要與你商議並徵得你的同意。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接受調崗,你要與用人單位再簽訂變更後的勞動合同,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你各執一份。擴充套件資料崗位變更屬於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故一般情況下的崗位變更應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某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勞動者同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司法實踐中,在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般應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而在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勞動者工作崗位,且無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對具體工作崗位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應屬於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綜上所述,公司因為生產經營所需,會對一些員工進行崗位調整,這涉及到員工的個人利益,公司要徵得對方意見,同意後才能辦手續。如果公司沒有法定情形擅自變動崗位,發生矛盾的,員工可以找仲裁委員會調解仲裁。調動崗位屬於勞動合同內容變更,應該訂立補充協議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