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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02603971534

    根據憲法的規定,一項法案在國會兩院透過之後,須經總統簽署方能生效。總統若不同意該法案,就可行使否決權。綜合憲法規定和實踐運用,總統行使否決權的方式有下列幾種:

      (一)把法案保留10天而不聞不問。國會透過的法案送交總統後,總統既不簽署,也不退還。假若10天后國會仍在開會期間,這項法案即可生效。總統讓一項法案不經他的簽署便成為法律,僅僅是在一項法案得到公眾或國會的強烈支援,而只是總統本人反對時才這樣做的。但是,這種只具形式上否決意義的消極不同意辦法是很少使用的。

      (二)採取不予簽署而退回國會的辦法來否決法案。總統不同意某項國會已透過的法案,可不予簽署,並附上異議書將該法案退回最初提出該項法案的議院。收到總統退回法案的那個議院,要進行復議。複議時,若2/3以上的議員堅持原案,則將此案送到另一院,在另一院也有2/3多數議員堅持原案時總統的否決就被推翻,法案即成為法律。複議時,出席會議的議員須達法定人數,並且以唱名方式進行表決。由於在兩院複議時難以取得這種異乎尋常的多數,所以總統的否決權常常可以奏效。看起來,它似乎只具有拖延法案的性質,但實質上卻幾乎帶有絕對的意義。

      (三)採取“口袋否決”或“擱置否決”的方式。送交總統的法案,在國會休會前10天期間內,總統既不簽署,也不附上異議書退回國會,過了10天,法案自然失效。美國總統經常使用這種方式,因為許多法案都是在國會即將閉會時透過的。這通常較上述否決方式更為有效,因為國會再沒有機會去推翻總統的否決了。

      由上可知,總統在運用否決權控制立法方面時常具有威懾力。總統不僅運用否決權以為事後的鉗制,還常常利用此權以為事先的警告,對國會施加壓力。當國會正在討論某一總統認為不適當的法案時,總統如公開表示將要否決此案,國會自然會慎重考慮總統的意見而修正原來的法案。如1974年10月,福特總統曾事先表示要對一項援外撥款法案實施否決權,國會兩院聯合委員會聽說後急忙對法案進行修改。所以,總統經常利用否決權的間接威懾作用來達到直接使用否決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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