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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沒有紅綠燈的路口,我沒有違反任何規定正常行駛,車速二三十碼,電動車主撞我車門自己摔受傷了醫院鑑定斷了一根肋骨,現在交警調解要我賠錢給傷者,而且交警現在半個月了也沒有出責任事故書出來,現在讓我們自己協調,按照這樣協調的話,意思是說還要我在賠個四五千給傷者,明明是他騎電動車撞我,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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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和Auto

    問題描述顯示_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汽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在完全無責的前提下需要承擔責任嗎?

    此類問題的解析要基於《道路交通安全法》與《交法實施條例》,其中明確說明了汽車與非機動車的通勤規則。

    關於汽車的通行要求應該無需過多解釋,重點說明非機動車:交法57條明確說明非機動車在道路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之規定;實施條例第38-3條規定說明,在沒有設定非機動車訊號燈的路段,非機動車應當按照機動車訊號燈的標識通行。這些規定說明了非機動車如違反上述規定行駛,其行為的性質已經屬於違法行為,因為交法與實施條例都是【法】。

    違法駕駛要擔責

    任何車型都不是交通參與者的「主體」,因為機器並不能自動駛入道路,無人駕駛的車輛是沒有合法路權的。也就是說所有的交通參與者的主體都是【人】,主觀的違法駕駛行為是“人造成而不是車造成”,那麼交通事故的定性則要完全基於【平等、公開、公正】的基礎進行定性了。或者說在交通事故的處理過程中,不存在“強勢”與“弱勢”——誰肇事誰擔責。

    說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中是存在明顯漏洞的,比如第76-2說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即使無責也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這就違反了以「人」為主體參與共同的公平性。嚴格意義這則規定可以忽略,而且最後的解釋還有“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說明,那麼如何定義故意呢?

    概念:任何主觀上的違法行為都可以定義為「故意」吧。因為作為交通的參與者不應該對交通類法律法規一無所知,違反規定駕駛或行走則必然是主觀意圖;所以在機動車無責的前提下,非機動車肇事則應由其個人承擔所有損失,同時要負責對機動車車損與人傷的成本。而且此類情況走訴訟程式也一般不會輸,因為在判定過程中存在普遍認知(一般人標準)會影響事件定性的原則;如果大部分人認為非機動車肇事碰撞是咎由自取,那麼“10%責任規定”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

    責任認定合理責任劃分可以接受非合理責任劃分在提起訴訟後可以推翻

    事故協調處理機構善於“和稀泥”,其目的有減少工作量與司法機構的工作量,這點不能說是錯但也肯定有不合理之處。所以對於協調處理結果如果不滿意,或明視訊記憶體在漏洞甚至違法引導行為的話,面對結果一定要拒絕簽訂。

    比如很多協調人員以「汽車有車險」為由,建議或引導無責的機動車方認責,這種行為的本質是兩方的違法行為。因為機動車一方沒有責任如果認責,這種行為是其主觀的“光輝行為”,但是車險不理這一套;車輛所有人想賠償那是他個人的意願,承保的車險在認定沒有責任後是不具賠償責任與義務的。而如果通過主動認責並通過車險進行賠償,那麼這就涉及到“騙保”(金融詐騙)的行為了;引導車輛所有人認責的協調方,其行為本質應達到“共犯”級別了。

    總結&說明:交通事故在處理至理賠階段時,保險公司會對交通事故的詳細流程與各類記錄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騙保行為,最理想的結果是通知車輛所有人退還費用,如數額過大或者拒絕返還費用,結果則會按照正規流程走法律程式,涉嫌車險騙保的參與者都要面對不等“年份”拘役與罰金,最輕也得是個緩刑。這就是盲目認責與騙保的後果,面對交通事故還應該盲目認責嗎?建議以車險中的“代位賠償”對非機動車方進行起訴,如責任劃分過程匯中存在惡意引導,在取證後可以一同起訴。

  • 2 # 深眸暖光

    汽車在經過沒有紅綠燈的情況下,通過路口時是要一慢二看三通過的,你能把人家撞斷一根肋骨,估計也不止二三十碼了吧,還是乖乖的賠償吧,就當給自己一個懲罰,讓自己長長記性,以後開車小心點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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