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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易足者常樂

    如問題所說,甲經常欺負乙,這次並對乙進行毆打,乙還擊,我認為應屬正當防衛,只要乙的防衛不過度,乙應該屬於無過錯。別人拉開後,甲繼續對乙進行追打,乙沒還手,此時就更不能說乙存有過錯。但是,乙應對甲一貫欺負自己的不當行為應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但應持有效證據),否則,甲的不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處,就等於縱容了甲的不法行為,今後甲就可能會愈演愈烈,甚至有可能走向犯罪;再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是一位公民應有的權利。

    以上只個人見解,如有不當請見諒。

  • 2 # 老方同志

    從法律層面說,同樣是打架,給出的結論卻是多種多樣的。法理與情理還是有區別的,法理是固定的,情理卻可能因人、因地不同而不同。不同年齡的人看同一件事會給出各自符合情理的結論。地區差別也一樣,媒體報道,中國有個地方可以兄弟同妻,兩個甚至更多的兄弟同娶一個妻子,這在當地是合情理的,在內地說合情理是無法想像的。但是,不合法理卻是明顯的。本題題主提問的角度從情理角度考慮的顯然多些,乙是否有錯還真的不好說。

    這個問題怎麼從法理的角度回答才能通俗,讓網友們易懂?可能要囉嗦一點。

    正如你問醫生:我發燒了,是什麼病呢?如果醫生告訴你:你感冒了!這醫生的回答肯定是不負責任的瞎猜。因為多種疾病可以引發發燒。

    如果諮詢人是醫生的熟人,根據當前疾病流行情況,結合平時對對方身體狀況的瞭解,這種瞎猜多數情況下也能猜到“點子”上;如果不是熟人諮詢,一般情況下還會附帶一大堆反問,比如是持續發燒還是隔日發燒;是白天發燒還是夜間發燒;輕度發燒還是重度發燒;以前得過什麼病 ……這一堆反問都有助於醫生對病因的判斷。

    我也經常接到親朋有關治安刑事案件相關問題的諮詢,我反問對方的模式基本上順序一致:

    第一組反問:你受傷了嗎?傷情是怎麼樣的?對方受傷了嗎?傷情怎麼樣?

    問這樣的問題,主要是判斷雙方傷情等級,如果甲是達到了輕傷以上,乙是輕微傷或無傷,十之八九乙要承擔法律責任,個別情形例外。因為,輕傷除過失傷害外,一般而言屬於刑事案件;輕微傷除過失傷害外,一般而言屬於治安案件。治安、刑事案件的追責方式與民事案件不同,“賬”不會算得那麼清楚,通常只談“焦點”問題。處理結果可能是隻追究乙的法律責任。如果甲乙雙方都是輕微傷,調解不成的,雙方都要處罰,處罰的輕重會考慮案件引發、情節等因素,輕重會有不同。

    對傷情的敘述,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立場的人有不同的敘述方法。比如:甲臉被打腫了,乙鼻子被打出血了。遇到這樣的回答很難準確給對方諮詢意見。表面上看,“臉腫了”、“鼻子出血了”,用過去的驗傷標準,都有可能構成輕傷害。因為“臉腫了”可能還伴有耳膜穿孔,“鼻子出血了”可能是鼻骨粉碎性骨折。耳膜穿孔、鼻骨粉碎性骨折老的驗傷標準裡都屬於輕傷害,新的標準可能都是輕微傷。

    遇到這樣模稜兩可的問題,通常我都建議先透過法醫驗傷。這涉及案件的定性問題。

    第二組反問:因為什麼事情打的?多少人參與打的?

    問這樣的問題,主要是判斷案件的性質。同樣是打架,有的是糾紛引起,有的是無事生非、故意挑釁滋事引起的。前者一般定性為“毆打他人案”或“故意傷害案”,輕微傷可以調解,輕傷可以和解,重傷則必須公訴。後者一般定性為“尋釁滋事案”,多人參與的可能定性為“聚眾鬥毆案”,理論上是不允許調解、和解的。

    甲“尋釁滋事”,導致了甲乙雙方都有傷害,比如都是輕微傷,通常只追究甲的法律責任,如果甲造成了輕傷以上,只要乙沒有超出正當防衛的範圍,也不承擔法律責任。明顯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比如甲已經停止違法犯罪行為,乙是“報復”或者“主動攻擊”,甚至反過來用言行“挑釁”甲,結果導致甲傷害,這不是正當防衛,也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會從輕處罰。

    第三組反問:誰先動的手?用了什麼東西打的?

    從把這列為最後一組問題,也可以看出,判斷一起案件的性質,誰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即法律上的對與錯?這組問題並不是首要的問題。“誰先動的手”這個的問題主要是量罰輕重的依據。問“用了什麼東西打的?”這主要是考慮證據儲存的問題。如果在戶外、公共場所、交通工具上打架的,一方持有管制刀具,哪怕現場沒有使用,還涉及“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等另外的違法問題,也就是行話說的“案中案”。

    實務中很多人會憑感覺鑽“牛角尖”,我曾經接警處理一個鄰里糾紛,一個退休檢察官與鄰居發生糾紛,鄰居的女主人拿了根鐵棍在手,兩家爭吵,並沒有真的動手打架。民警將鄰居勸離。這個退休檢察官卻不依不饒,稱鐵棍為“兇器”,非逼著處警民警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叫民警收繳“兇器”,並當場向上級公安機關電話投訴。無奈,我也毫不客氣地反擊:你在職時就不是個稱職的檢察官!別說一根鐵棍,就算合法取得的槍支也不一定是兇器。“槍還不是兇器?”對方聽了這話暴跳如雷。他跳累了我繼續說:你孫子的鉛筆是不是兇器?他用鉛筆扎瞎了你的眼睛,鉛筆也是“兇器”……

    可能扯遠了,總之,打架現場的作案“兇器”也要關注,實務中往往被忽視,它也是量罰輕重的一個依據,還可以據此判斷現場打架的激烈程度。

    由上也不難看出,同樣的現象處理結果卻不同。比如同樣把別人的鼻子打出血了,有的花點錢就結案了,有的被罰款了,有的被行政拘留了,還有的被判刑了……其實這並不是吃瓜群眾說的那樣,“某人有後臺”,“只要有錢就能擺平”那麼簡單。它涉及不同的案件性質,比如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毆打他人案與尋釁滋事案;案發現場的特殊性,比如公共場所打架處罰要重些;還涉及雙方的態度問題,比如可以調解、和解的案件卻因雙方互不讓步調解、和解不了。醫學有專家,法律也不是軟麵糰誰想怎麼捏就怎麼捏的,有它嚴格的規則。

    接受法律諮詢與醫生遇到熟人諮詢疾病問題一樣,比如諮詢人已經有一定的法律基礎,說話就省了很多事,一般往往直奔主題,幾句話就擺平。同樣對對方的語言表達能力,個性特徵瞭解,也有助於案件的準確判斷。比如私交很深,諮詢人一般不會隱瞞對自己不利的情節;再比如一貫老實本分的人,對案件起因往往責任不大等。

    就本題題目字面看,很難給出一個肯定的、滿意的答案。從情理上說,乙肯定沒有錯,從法律層面說就未必。特別是問答中“反擊”這個字眼包含了很多的不確定性。比如,是對平時“甲經常欺負乙,並實施毆打”行為的“反擊”,還是對正在進行中的甲毆打乙行為的“反擊”?本次乙對甲的“反擊”行為產生了什麼樣的傷害後果?另外“某甲經常欺負乙,並實施毆打”這隻能作為一個量罰情節,甲乙之間鬧了一輩子,公安司法機關不可能把他們之間一輩子的是非都理清楚,逐個評判,這不僅有個追訴時效問題,還有個取證不能的問題。實務中主要圍繞本次“反擊”行為的具體情節進行立案查處。

  • 3 # 各種愛好的劉十一

    從敘述看,甲乙都還是學生吧!如果是,請不要以簡單的從法律方面分析問題。

    我來提供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法。

    如果是學生,多半未成年,報警或訴諸法律可能起不到良好的效果。所以分析屬不屬於正當防衛,沒有意義。

    建議先與家長溝通,尋求保護。

    實在不行,請播打這個電話:當地的區號+12345。這是市長電話,不管找那個機關都可以由他們轉接,比直接報警好用。

  • 4 # 影視飛傳

    謝謝邀請。乙有錯,錯在不該太軟弱,要知道人善被人欺,馬善被人騎,經常挨欺負為什麼不早還手。我們不去惹事但不能怕事,今天他欺負你,你沒反抗,明天他還會欺負你,他已經吃定你了,所以當你一次挨欺負的時候就要奮起反擊,即使你打不過他也要反抗,下回他就不敢再動你。反抗和還手一定要注意分寸,別把人打壞了,如果你家很有錢那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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