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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凡的人理智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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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理得心安
文責自負是過去知識分子的基本常識,禍從口出則是更廣為人知的普通道理。
當下時代幾步科技發達,手機、網路等讓每個人都能低門檻的表達觀點、傳播感受——這裡有積極進步的一面,也有對科技帶來便利使用不當的危險。
表達真知灼見的,能讓更多的人客觀的看問題、處理麻煩;傳遞真實資訊的,也可以提供更全面看待問題的環境。
楊某作為因工作便利獲取該公司商業資訊的員工,本應該遵守作為公司員工保守公司商業機密的職業道德,卻擅自發布資訊洩密,不僅給公司帶來損失,更是擾亂了上市公司所在的交易市場秩序,被處罰是自作自受。
該事件對每個在網上想發聲、常發聲的人來說,都具有警示意義。
首先是說話有理有據——不合法的話不說,沒有理的事不傳。
回到開始說的,真正認真對自己的言論負責的、敢負責的,才具備完全的獨立發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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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剪剪風雨
所謂的人權自由也要在有尺度有法律之上的,朋友圈發的只帶表個人的一些意見,單單發個人觀點都不能太過於自我,必竟朋友圈面對的不僅僅個人,親戚,朋友,家人,公司同事。如果斷章取義發些東西就會被其它人誤解。把公司機要資料公佈到朋友圈,這好比把家裡值錢的東西攤給別人看,可以說智商是硬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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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媒體老嚴頭
說自己該說的,做自己該做的。
隨時隨地分享身邊的事本沒有問題,但是該發什麼不該發什麼應該掂量一下,雖然現在是言論自由,但是洩露公司及國家機密的分享肯定是會觸犯法律的,如果造成嚴重損失的還會有刑事責任。
分享正能量,分享快樂的事情,那些沒用的,損害他人利益的事情最好別做,傷害了他人也拉低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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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黃子寧277
開始看到這個新聞還是很驚訝的。但是後來仔細想想罰三萬也是有法可依的。員工將尚未正式公開披露的《關於向公司內部員工增持公司股票的倡議書》檔案拍照上傳到了朋友圈。可能只是想裝個x而已。但是林某看到這個朋友圈以後從中獲利。所以員工洩露訊息,違反了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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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雲中賞雲
大家都是微微相信的,很少有人當真。
從”罰款三萬”這件事上,及時地給我們敲響誓鍾。再把網路平臺上釋出的訊息,當虛擬的事情看待,就大錯特錯了。
謹慎發文,也應該調整到重中之重高度了。凡是牽設到敏感政治,軍事機密的題類,必須要“手下留情“。千萬不能玩火了。
否則,受罰的永遠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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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華爾街見聞
4月10日,海南證監局公佈〔2018〕1號行政處罰,對奮達科技員工林立、楊小桃洩露內幕資訊和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為,合計罰沒24.3萬元。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內幕交易的時點正是奮達科技董事長髮出“兜底增持”的倡議期間。
無論有沒有考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人都應該知道,《證券法》中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是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員,在資訊還未正常公開之前是絕對不可以私自洩露、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的。
之後海南證監局對此作出的處罰是:
楊小桃對《倡議書公告》進行拍照併發送至微信朋友圈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構成洩露內幕資訊的行為。對楊小桃洩露內幕資訊的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林立利用《倡議書公告》的內幕資訊,透過本人證券賬戶交易“奮達科技”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內幕交易的行為。沒收林立內幕交易違法所得10.67萬元,並處以10.67萬元罰款。這不僅僅是法律,而是個人道德問題,該事件當中的兩位當事人都未遵守職業道德,且他們的行為損害到了上市公司的利益,楊曉桃的行為更是危害到了資本市場的市場秩序。此次事件對他們的處罰是一種殺雞儆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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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英子妮妮
最討厭別人發朋友圈廣告說什麼外華人用什麼,而華人用的又是什麼,那天還看到一個賣保險的說什麼外華人人都有保險,而華人怎樣怎樣無知,當時看到氣死了,好想回他兩句,讓他趕緊滾中國最不缺的就是人了,但又不想吵架,想想還是遮蔽算了,眼不見心不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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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魚攝於情
這件事說嚴重點就是盜竊行為,說輕點就是品質的問題了,就你愛財取之有道,有所為,有所不為,在一個企業工作,不可能不明白那份檔案的重要性,即便是這樣卻還要發到朋友圈,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是刷存在感嗎,在公司要有重大決策出臺前便把這麼重要的資訊散發出去,被有心人利用,賺取利益,要我說三萬罰的輕了,太多的不說了,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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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郭施亮
發朋友圈被罰3萬元,而這畢竟涉及到內幕交易的行為,而對於這一家上市公司的員工行為,犯了幾個錯誤點。其中,一個是用手機拍了照並傳上朋友圈;另一個是這一訊息仍未公開;此外,則是被朋友圈的朋友看到後在訊息公開前提前買入,並獲得盈利。實際上,上市公司未公開訊息遭到提前洩露,並促使相關人員提前買入並獲利,這本身也是一種內幕交易的違規行為。朋友圈雖然並不是像微博那樣完全公開開放,但因朋友圈內的針對性更強、互動聯絡更緊密,有時候一組訊息或照片,就很容易遭到瘋傳,而朋友圈還會存在一級好友、二級好友,間接好友等,而對於上市公司而言,未公開訊息的洩露,本身就是具有一定的違法違規性,而相關人員以及獲悉訊息買入股票的人,也會因此遭到應有的懲罰,對於朋友圈上發內容,確實需要非常謹慎。
回覆列表
1、內幕資訊形成過程 2017年6月1日收市後,某科技的董事長肖某提出員工增持股票倡議的想法。 當天下午五點,肖某跟董事會秘書謝某平溝通,謝某平擬定了《關於向公司內部員工增持公司股票的倡議書》並由肖某書面簽署。 6月2日早上7點半,謝某平、周某清(證券事務代表)與羅某斌(證券事務代表助理)趕到公司處理資訊披露事宜。 但是直到8點04分才將擬披露資訊提交交易所資訊披露系統(交易所資訊披露系統早上的提交時限為8點),導致該資訊未正式公開披露。 在處理資訊披露的過程中,羅某斌不小心將《倡議書公告》遺忘在文印室影印機臺上。這時候,8點05分,被兩個公司員工看到了。 一個叫鍾某文的公司技術市場部工程師,以及叫楊小桃的銷售技術中心文員,早上去影印材料的時候,看到遺落在影印機上的《倡議書公告》,楊小桃當場用手機對該檔案進行了拍照。 而到了早上8點20分,羅某斌發現檔案遺忘在影印機臺,遂前往將該檔案取回。 上午10點,楊小桃將其拍攝的《倡議書公告》照片發到其微信朋友圈。 10點31分,鍾某文將楊小桃微信朋友圈中《倡議書公告》的圖片發到名稱為“電器銷售技術部”的微信群,微信群成員林立在微信群中看到了該資訊。 中午休市期間,公司正式對外披露《倡議書公告》,並於11點45分收到巨潮資訊關於本次資訊已成功披露的回執。 2、林立內幕交易股票 6月2日11點,林立將80萬元資金轉到本人的證券賬戶;11點05至07分,林立買入69,000股,買入成交金額80萬元,分別於2017年 6月7日和8月14日賣出,獲利10萬元。 3、楊小桃、林立被行政處罰 海南證監局作出了以下的處罰: 楊小桃對《倡議書公告》進行拍照併發送至微信朋友圈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構成洩露內幕資訊的行為。對楊小桃洩露內幕資訊的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 林立利用《倡議書公告》的內幕資訊,透過本人證券賬戶交易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內幕交易的行為。沒收林立內幕交易違法所得10.67萬元,並處以10.67萬元罰款。簡單概括:好奇害死貓,髮圈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