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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龍江海浪佳明

    秦朝使法變為成文的法律體系,在內容更加豐富完整,具有可操作性。奠定了封建社會的法制基礎。為強大的中央集權制的統治方式建立提供法律保障。秦法律變化的根本原因,是當時社會經濟文化制度等各方面因素所產生的。是為了適應時代的發展。特別是經過春秋戰國時的百家爭鳴,法家代表人物商鞅,韓非,李斯等人的影響,使法制思想在秦朝的影響力很大。秦朝與前朝的法律基礎不同的根本原因。秦朝的法律體系產生的原因,我認為主要歸功於商鞅變法。第一次變法,主要是為了打擊奴隸主舊貴族的政治勢力。變法的主要內容是制定的連坐法,獎勵告奸,獎勵農業生產,獎勵軍功。商鞅第二次變法。是廢除奴隸制的土地制度。取消分封制廢除井田制。允許土地買賣稅負公平。這些變法的措施在歷史上起到了積極作用。促進了當時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國力的增強。秦朝法律另外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把法變為律。商鞅以法經為藍本制定的秦律對於秦朝的法律制度的統一和發展有著很重要的作用,也為以後的封建社會法典產生積極影響。再回過頭來看一看。秦朝之前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思想和制度。鄭國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佈成文法典。晉國和楚國也各自制定的成文法,所以說在春秋戰國時期法律重要特徵是,一是成文法。二是法律性質的轉變,由奴隸制法律轉為封建制法律。三是法律範圍的擴大。更加詳細。規定更加具體。綜上所述,秦朝之前春秋戰國時的法, 為秦朝制定律奠定了基礎。秦朝開創了中國封建社會法律的先河。

  • 2 # 阿凡趣談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思想與制度

    春秋時期法制發展概況鄭、晉、楚各國的立法鄭國:第一次是鄭簡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政子產,鑑於當時社會關係的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因而“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正式公佈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鄭獻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

    晉國:晉國自文公以後,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晉文公稱霸時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 作“被廬之法”。第二次是趙盾(即趙宣子)為晉國執政時制定的“常法”——“夷蒐之法”。 第三次是範宣子制定的刑書。第四次是公元前513年,晉國大臣趙鞅、荀寅將範宣子制定的並未“宣示下民”的刑書鑄在鐵鼎上,公佈於眾。這是晉國第一次正式公佈成文法。

    楚國:在春秋時曾兩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時“作僕區法”。第二次是楚莊王時作茆門法。

    戰國時期法制發展概況

    1、戰國時期的成文法運動 2、各諸侯國法律制度的轉型 ⑴法律性質的轉變——奴隸制法律轉變為封建制法律 。①維護封建財產所有權。 ②以封建等級製取代奴隸等級制。 ③建立並鞏固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 ⑵法律內容的變化 ①法律調整的範圍擴大,規定更加具體細密。 ②刑罰從野蠻走向文明,出現了新的刑種。3、《法經》的出現《法經》是戰國時期立法的典型代表,也是春秋以來成文法運動的總結,其體例和內容,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則和體系,為秦漢以後的封建成文法典的 完善奠定了基礎。

    商鞅變法與秦國法制

    商鞅變法第一次變法是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一說是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這次變法的重點是打擊奴隸主舊貴族的政治勢力。主要內容有四方面:第一,制定了“連坐法”,即“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第二,獎勵告奸。“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第三,獎勵農業生產。墾草令:“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第四,獎勵軍功。“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第二次變法是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這次變法的重點是廢除奴隸制的土地制度。具體內容主要有:第一,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禁令。又宣佈“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第二,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縣制。“集小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第三,廢除井田制,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具體辦法是:“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實行按畝收稅,並准許土地買賣。第四,統一度量衡制度。

    秦國法制概況 商鞅首先改“法”為“律”。清末著名法制改革家沈家本曾說:“商鞅改法為律,謂改李悝之六法為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也。” 商鞅變法的意義 商鞅變法的改革措施,一方面清理了舊貴族的政治經濟勢力,另一方面鞏固了新興地主階級的經濟基礎和政治統治,使秦國一躍而成為令人畏懼的“戰國七雄”之首的強國,為後來秦國統一天下奠定了基礎。商鞅以《法經》為藍本制定的秦律,對於秦法制的統一和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漢以後的封建法典都以“律”為名。 分析: 總結上述材料,進行對比可以明顯的看到春秋、戰國、秦朝這三個時期法律發展的過程與其總體方向。 在舊禮制被破壞崩塌的春秋時期,“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開創了中國法制史成文法的先河與慣例。 在法律制度方面,比較春秋與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就可以發現,“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 已經將原始的奴隸制法律轉變為封建制法律。這是新興地主階級用以指導立法的思想, 其心是取消舊奴隸主貴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權,它打破了奴隸制 “ 刑不上大夫 ” 的壁壘。“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從這條法律也不難看出,法律調整的範圍擴大,規定更加具體細密。刑罰從野蠻走向文明,出現了新的刑種。“ 行刑,重其輕者 ” 。指在執行刑罰時,加重對輕罪的刑罰。 “ 禁奸止過,莫若重刑 ” 。請罪重罰的模式體系,同樣對後世影響頗大。同時,從法經將法律的總原則、 通例專列一篇,而與其他篇章相對應的編制體例可以看出《法經》的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稱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的封建法典,為以後歷代法典的濫觴。 那麼,將目光放在秦朝,可以看到秦律,在秦律之中,既可以看到來自前朝奴隸制社會法制的影子,又可以看到透過對於奴隸制制度的限制規範,達到加強中央集權和維持更廣範圍社會穩定的特點。

    第一,革除舊法,殘存舊制。在春秋戰國時期新舊制度的交替過程中,秦律作為一部維護新 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確規定了一些限制奴隸制的法律內容。

    第二,重法輕禮,厲行“法治”。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則的指導下,秦政權放棄“禮治”思想,堅持“明法度,定律令”,透過焚書坑儒、統一思想、以吏為師、以法為教等手段,確立了君主專制集權的法律制度與獨裁統治,使秦律具有重法輕禮、厲行“法治”的鮮明特徵。

    第三,重刑輕罪,刑罰嚴酷。秦律繼承先秦法家“重刑輕罪”的定罪量刑原則,制定了一套嚴酷殘暴的刑罰制度。

    第四,內容豐富,體系繁雜。如前所述,秦律內容非常豐富,調整範圍相當廣泛。

    秦代前與秦朝的法律發展主要趨勢是由不成文法發展向成文法,由奴隸制法律發展為封建制法律,由“刑不上大夫”的特權法轉向普遍的全民法,其法律體系也從散亂變得有體有制。 究其根本,“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經濟是文化發展的基礎。從秦代前朝與秦朝日益發達昌明的農業、手工業、冶煉業,其經濟發展也逐漸強大。獲得一定資本的庶民階層就不會甘心受到奴隸主的壓迫,肯定要推動對奴隸制法律的改革。而作為全國最大地主的皇帝,更是要以中央集權的方法建立強大的管理體系。 同時,經過春秋戰國的百家爭鳴,其中推崇“法制”的法家代表人商鞅、韓非、李斯等人在秦朝影響力極大,對於其“法制”思想的推動也不言而喻。綜上所述,其推動和改變秦代以及之前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根本原因,是當時社會經濟、文化、制度的多重作用疊加下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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