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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曬鹽的發明:
據明代學者宋應星撰著的《天工開物 . 作鹹第五》記載:“海豐有引海水直接入池曬成者,凝結之時,掃食不加人力。與解鹽同。但成鹽時日,與不借南風則大異。”
這段記載中的“海豐”就是指明代山東省的“無棣縣”。“無棣”一名始見於《春秋左傳.嬉公四年》,明初因避開了明朝成祖“朱棣”之諱,改名“海豐”。
1914年,又恢復無棣之名。其中,“解鹽”指的是山西解州之解池所產之鹽。“解鹽”質量在當時中國排名第一,屬於“貢鹽”。無棣灘曬質量與揭州市紅巖相同,無棣製鹽水平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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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口食鹽法 明代為了推進官賣鹽及開中法,按照食鹽區域,施行食鹽配給制即“戶口食鹽法”,用強制性攤派食鹽的方法,獲取了食鹽銷售的利益。戶口食鹽法是一種官運官銷的官賣制,即按人戶配給食鹽的官賣制度。 明初的戶口食鹽法,雖然有的地方在洪武后期仍然實行,但是有的地方已在洪武初期因開中法的施行而逐漸廢止。到永樂初年,戶口食鹽法再度興盛。時都御史陳瑛為了維持鈔法的暢通,建議全國通行戶口食鹽法。從此,戶口食鹽法通行全國,成為維持紙幣信用的補救辦法。戶口食鹽法原則上完全以納鈔為主。 正統四年,全國各地已普遍發生“民納鹽鈔如舊,但鹽課司十年五年無鹽支給”的現象。成化以後情形則更加嚴重,《明實錄》屢見“戶口食鹽累歲未支給”的記載,地方誌中也累見“不給食鹽而納鈔如舊”的記錄。總之,明代中期以後,全國各地戶口食鹽已經普遍停止支給了。 戶口食鹽法原為一種食鹽配銷制度,自從不復給鹽而徵鈔如故之後,就變成一種地方賦稅。隨著商品貨幣經濟關係的發展,明代的賦役徵收逐漸由徵收實物改為徵收白銀。戶口食鹽法在這種趨勢的影響下,也相繼改徵白銀。成化二十一年,左副都御史馬文升建議“於天下戶口食鹽俱收折銀,通計天下一年亦可得銀百萬餘兩”。到了嘉靖年間部分地區實行一條鞭法時,更將戶口鹽鈔並計算之於地,由歲糧內帶徵。從此,戶口食鹽法完全廢止,而官賣制在鹽的運銷制度中已徹底瓦解。 戶口食鹽法雖然不再支鹽,但對沿海地區的食鹽運銷制度發生相當的影響。以兩淮地區為例,計口給鹽之法不行之後,淮安、揚州二府所屬州縣,因靠近鹽場,私鹽充斥,於是仍模仿戶口食鹽法之意,於民戶中之“僉報殷實鋪戶”,先使他們完備銀價,前赴運司買引,親自下場關支,裝運出場,前往本州縣折賣。 這種官賣制的殘餘,在明代後期已經行不通,商品經發達的時代中,人民希望的是較自由的貿易,所以官專賣就不適合時代而被淘汰消滅了。 二、開中法 有明一代鹽法,“莫善於開中”,開中制度是明代鹽政立法成功的一大標誌。明代的鹽政立法基本上是承襲宋元舊制,但也有自己的獨到之處,那就是在明弘治以前,鹽法和邊計緊緊相連,鹽政立法的目的就在於保證國家對鹽業的控制,透過輸糧輸米或納糧米及其他軍用物資領取鹽引到鹽場支鹽經銷的方式,來解決邊疆駐軍的吃、穿、用,從而鞏固邊防.這種鹽政邊政相結合的政策就是明代創立的“開中制度”。 其實質是明初的食鹽運銷制度還有通商制,即由商人運送糧草到邊區或其他指定地區,與政府交換支給食鹽的憑證,前往指定的鹽場取鹽,運往指定地區售賣。 開中始於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由山西行省針對軍屯和稅糧不足供給邊地駐軍需要時提出的:“大同糧儲,自陵縣(今山東陵縣)遠至太和嶺(在今山西馬邑),路遠費煩,請令商人於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鬥,給淮鹽一小引。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如此則轉運省費而邊儲充。”同年九月,又召募商人往洛陽、開封、懷慶(沁陽)、西安、鳳翔和臨汾等地輸糧而與之鹽。如輸糧至洛陽一石五斗、開封及陳橋倉二石五斗、西安一石三鬥者,並給淮浙鹽一引;輸米西安、鳳翔二府二石,河南、平陽、懷慶三府二石五斗,蒲、解、陝三州三石者,並給解鹽一引。洪武四年二月,又定淮浙山東中鹽例:“商人輸米臨濠、開封、陳橋、襄陽、安陸、荊州、歸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陳州、北通州諸倉,計道里遠近,自五石至一石有差。先後增減,則例不一”。洪武四年五月雙從中書省言,募商於延安、慶陽、平涼、寧夏臨洮。鞏昌奈米七鬥、蘭縣四鬥、靈州六鬥並於靈州給鹽一引。鞏昌、臨洮、蘭縣奈米一石五斗、漳縣一石八斗、西和二石並於漳倒、西和給鹽一引。 明初為解決邊境軍需問題,明太祖曾命令所有衛所,督兵屯種,建立軍屯自給制度。但是沿邊土地荒涼,其生產力遠較內地為低,加以戰事較多,所以沿邊軍隊單靠屯田不足以自給。軍屯不能自給,士卒的糧餉又不可缺少,只有想其他辦法補救。於是推廣宋元以來發展的入粟中鹽法,將絕大部分向灶戶收來的鹽課,與商人交換軍需用品,是為“開中法”。 開中有經常性和臨時性之分。經常性的開中主要是彌補邊疆地區軍屯之不足,而臨時性的開中則依據戰事的有無來進行。從上述情形可以看出,東至遼薊、西至甘肅的所謂“九邊”之地,以及福建、廣東、海南、雲南、貴州等地,均為明代遼闊疆域的邊防。這些地方路途遙遠,道路奇嶇,運送軍用物資,不僅需要徵用大量的運夫,而且要花費不少的路費盤纏,對於政府而言,實在不想背上這個沉重的包袱。於是,明代統治者就將這個包袱轉嫁給鹽商,透過開中制度這種形式,將鹽政與邊政有機地結合起來。 明代的開中制度確實有其值得注意的特點。從開中的地點主要在邊防及內地軍事重鎮以及納糧奈米粟等軍事物資換取鹽引的情形看,開中制度顯而易見是為邊政服務的,而事實也證明,這種旨在結合鹽政與邊政的作法在成化、弘治以前是相當成功的。 明政府對鹽的流通加以嚴格的控制,其目的不是為了交換,也不是為了再生產,而是為了保證財政收入。政府向灶戶徵收來的鹽課,一部分透過戶口食鹽法,作為回收寶鈔的工具,絕大部分則是運用開中法,招商輸粟於邊境,以濟軍需。然後由政府給與倉鈔與勘合的證卷,商人憑這倉鈔與勘合,前往運司受領鹽引,下場支鹽,在指定的地方銷售。這部分鹽是具有商品性質的,但是商人領到的鹽,只能在規定的地區內銷售,不得越境販賣。 然而,開中制的成功也伴隨著破壞。到成化、弘治時,開中制度在權貴勢要及各色人等奏討佔窩、壟斷開中、多支夾帶、販賣私鹽的破壞下,基本上實行不下去了。以食鹽專賣為財政搜刮的手段,在葉淇變法前是透過鹽糧交換比例加重奈米數量來實現,而在葉淇變法後是透過提高引價來實現的。“粟貴徵粟,粟賤徵銀”,明政府不再著眼於鞏固邊防開發邊疆,而是致力於充實國庫,增加帑銀。這種政策,是明代鹽法變遷的一大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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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鹽方法之一:採取晶鹽
最一開始人們是在河床和海床或者湖床直接尋找鹽的結晶,但是不久人們發現了更為複雜的製鹽方法。
製鹽方法之二:海鹽的製取
海鹽的取得主要是在氣候和地質條件適合的海邊開發鹽田,依靠日曬和自然蒸發的方法來析取鹽。
早在仰韶文化時期(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前3000年),古人就用海水煮鹽。至“黃帝時,諸侯有夙沙氏,始以海水煮乳,煎成鹽”。
“煮海為鹽”即“煎制海鹽”,海鹽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都是透過煮、煎來製取。從夙沙氏煮制海鹽開始,一直到隋唐時期,海鹽的製取都是這種方法。
宋元時期海鹽才出現了“曬曝成鹽”的曬鹽方法。明代海鹽的生產,曬鹽技術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和推廣,明朝永樂年間,中國開始廢鍋灶、建鹽田,改蒸煮為日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