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3218622505484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採用以下形式設立:一、是村民、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是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三是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是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村、居(社群)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人民調解組織的基本形式,是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它貼近群眾,有利於及時化解矛盾。

    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是適應新形勢下民間糾紛發展的需要而設立的,其主要任務是調解本轄區內村、居(社群)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疑難、複雜的民間糾紛和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制止群眾性的械鬥和群體性上訪,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

    企業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員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實踐證明,它在保障企業改革的進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化解職工在生產生活中的各種矛盾糾紛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區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區域、特定的生產、生活地區建立的人民調解組織。例如在行政接邊地區,廠、街接邊地區建立的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集貿市場、經濟開發區、流動人口聚集區建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指行業、社團組織建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如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人民調解組織向社會自律性組織發展的有效形式之一,對於發展和完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人民調解工作具有積極的意義。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積蘿蔔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