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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各地,縣設定的有公路養護段。道路運輸管理站,還有路政管理局,現在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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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潤輝5

    這些食慣閒飯,收住高額工資的工作人員,那一個部門敢接納他們,要有是按班以前道班公路誰護,保養,政府又不是花錢請外面公司對公路綠化維護保養,又可以自行消化這些閒散人員,一舉多得

  • 2 # 江左秀才

    目前很多省份的交通廳下屬運輸管理局、公路局、海事局、航道局已經全部撤銷分別改成交通綜合執法監督局、公路運輸服務中心、水上運輸服務中心。各市、縣成立綜合執法支隊、大隊等交通綜合執法部門和各個服務中心。預計年底基本結束、最遲明年三月中央將督察改革結果。中國經歷6、70年代一段特殊時期,造成社會戾氣瀰漫,現在往往一談法律就要扯人性化,網路上更是負能量爆棚。未來國家應該走大綜合執法的道路,一個政府應該只有一個綜合執法機構,避免互相扯皮。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 3 # 頭髮亂了Emmmm

    日前,中央關於《關於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已經印發,成為五大綜合執法改革領域中率先出臺的部門,各省市將配套出臺方案,改革原則基本已經出爐,對交通運輸領域事業單位執法人員的去向也做了說明原則上交通部門只設一支隊伍,

    和很多省份開展的綜合模式執法改革一樣,此次是全國範圍內整合職責和隊伍 。將道路運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等執法職能進行整合,組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以交通運輸部門名義實行統一執法。此次改革較為徹底,規定哪怕水網發達地區也要公路、水路執法隊伍合併。現有事業性質執法隊伍要逐步清理消化。

    編制鎖定、性質不變,保持現狀

    此次隊伍合併暫時先鎖定編制數,目前各地交通部門下面的執法隊伍性質各部相同,中央此次要求在合併時暫時先保持各自原有隊伍性質,嚴禁借隊伍整合組建之際轉幹部身份。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後再逐步規範。此次整合將在2019年3月前完成,料定和市縣機構改革同步進行,估計等改革都落定後,編辦再行確定綜合執法隊伍性質和人員編制。

    清理編外人員,探索內部升遷制度

    此次隊伍整合將意味著大量冗餘人員的出現,因為市級設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區級就不再設定了。所為此次檔案中罕見要求全面清理規範臨時人員和編外聘用人員,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不過檔案也要求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原則,對幹部職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斷崖式的精簡分流人員。建立符合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特點的職務晉升和交流制度,探索執法人員職級制度。

  • 4 # 問答達人

    運政屬於交通局下屬單位,屬於授權執法,所以我們可以看到運政基本上在各地都是參公管理,雖然有的地方是差額財政,甚至是自收自支,但並不影響其行政執法類單位性質。

    路政管理就比較混亂了,就我們這說路政有市公路局下屬公路段路政,有縣地道站下屬路政,也有省路政總隊下屬省管公路路政執法。路政執法屬於委託執法,所以各地基本上都是事業編,當然全額居多,差額和自收自支也不少,委託企業執法也不少。路政改革已將省路政總隊,市局公路段路政全部劃歸當地縣區,實行屬地化管理。

    交通運輸系統執法隊伍改革,將區域內路政和運政整合組成新的交通執法大隊,當然人員身份不會發生變化,但是這個單位性質就是參公管理。

    至於題主所說的公路段以後命運肯定是交由縣區交通局屬地化管理,由市局垂管將成為歷史,其中公路規劃、管理職能將劃入交通局,公路養護維護成立養護企業推向社會。有少數人會轉成公務員,不少人事業身份可能不保。

  • 5 # 一心唯公

    交通運輸領域事業單位改革,基本上已經定局。原來垂直管理的公路段(公路局)、運管局,都要劃歸同級交通運輸局管理,機構撤銷,整合到交通運輸局下屬相關事業單位,原單位的人、財、物、編制,全部交由地方相應部門管理。按照省級交通運輸部門的意見,原公路段(局)一分為二,實行管護分開,執法管理職能與地方交通運輸部門的執法部門整合,繼續參公管理,共同承擔區域內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職能,養護職能剝離改企,市場化運營,由政府購買社會服務代替。運管局也是相應類似的改革方式,執法職能與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整合,其他事業人員分流到交通運輸局下屬相應事業單位,同樣是機構撤銷,人財物編全部交由地方。

    對於下放到地方管理的公路段和運管局來講,職能整合最為容易,也最為符合機構改革要求和管理、執法需要,符合群眾的利益。最困難的,則是人員轉隸。行政執法綜合改革後,各地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已經成立,機構性質、規模、級別等已經確定。按照行政執法以“縣區為主、綜合設立、局隊合一”的模式,市級交通運輸執法大隊為副處級事業機構,參公管理,對應縣區級執法大隊為副科級建制,或者正科級機構,隊長由交通運輸局局長兼任。執法大隊實行“局隊合一”,以局機關的名義執法,機構性質為事業單位,參公管理,人員必須是具備執法資質的參公人員,最起碼是幹部身份,符合參公管理規定。按要求不允許工勤等輔助人員參與執法,全面清退執法隊伍中的合同工、臨時工,提高執法隊伍綜合素質,保證執法工作質量。

    按此要求,縣區執法大隊設定為科級事業機構,隊長由局長兼任,大隊設一名或者兩名副隊長直接負責執法工作,執法大隊編制不得少於5名。由於縣區基層行政、事業編制緊缺,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交通運輸五領域執法隊伍,基本上都按照5名的編制最低基數設定,以原來的執法人員為班底組建。公路段(局)整合到執法大隊後,連人帶編劃轉,承擔執法職能的參公人員,如果條件具備,可以直接連人帶編劃轉到執法大隊,繼續承擔執法任務,保留參公身份。不符合參公身份、不具備執法資質的,包括工勤人員,全部分流到交通運輸局其他事業單位。運管局基本上也是按此執行,但其人員編制規模較大,如果全部劃轉到執法大隊,雖然可以保留參公身份,但卻容易造成機構臃腫、人浮於事的問題,也容易給地方人員轉隸工作造成不良影響。

    除此而外,這兩個機構整合到地方,在人員轉隸方面,還存在兩大矛盾:

    一是機構級別降低,領導職數超編。對於原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公路段(局)、運管局的領導幹部來講,安置就是極大的問題。這三個機構原來都是正科級設定,每個機構算一正一副兩名領導幹部,就有三正三副六個領導人員需要安置。而新成立的執法大隊,正職由局長兼任,只有最多兩名副職崗位可以安置,市上是副處級,縣區還都是副科級崗位。低職高配、超職數安置問題,都屬於違規行為,顯然需要分流至少四名領導幹部。機構改革後,黨政機構領導職數安置有限,事業單位也將整合設定,單是消化這四名領導幹部,就是一個比較困難的問題:安置到黨政機構,顯然不可能;參公事業單位大幅減少,職位最為緊張;安置到純事業單位,不僅事業職數也在大幅減少,而且本人會失去參公身份,也不現實。這個困難和問題,在市、縣兩級,都普遍存在。

    二是機構隸屬地方管理,對非本地人員安置造成矛盾和困難。垂直管理時,市以內各縣區幹部交流,各地的公路段(局)、運管局都存在大量非本縣工作人員,尤其是管理層。省以內垂直管理,則會存在跨市交流。人員隨職能劃歸地方後,跨縣、跨市交流、調動,難度之大無法想像,除了極少數領導幹部,其他人基本上沒有了可能。對於家在外縣市的人員來講,每月的工資連路費、吃住都不夠,生活成本上升,工資收入下降,如何能夠安心工作?而且長期在異地工作,與家庭、配偶、子女、父母兩地分離,也不符合人性化管理,這一問題在各地已經造成不同程度的上訪現象。

    其他還有機構臃腫需要精簡的問題,編制需要在地區內平衡的問題,參公人員分流安置到事業單位的身份保留問題,工勤人員分流到事業單位待遇降低的問題,等等,都需要在市縣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中,統籌考慮,加以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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