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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桶氏說

    日本1945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投降後,軍隊被解散,軍事機構被撤消。

    1950年北韓戰爭爆發,在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的指示下,日本政府於該年8月10日組建直屬於總理府(今內閣府)的“警察預備隊”。

    1952年4月26日,日本政府成立隸屬於海上保安廳的“海上警備隊”,之後於同年8月1日成立保安廳,為總理府的外局,並將警察預備隊與海上警備隊統合分別改組為保安廳統轄的“保安隊”與“警備隊”。這兩個治安部隊,實際上都具有準軍事組織的性質。

    1954年新建航空自衛隊,同年7月頒佈《防衛廳設定法》和《自衛隊法》,將保安隊、海上警備隊分別改稱為陸上自衛隊和海上自衛隊,將陸、海、空三軍正式定名為自衛隊,併成立了防衛廳和參謀長聯席會議,健全了統帥指揮機構。[1]

    陸上自衛隊的10式坦克

    北韓戰爭期間,日本作為美軍戰略後勤軍備基地為美軍提供了大量物資裝備,還有一定數量的日本人以“軍夫”的名義隨美軍到北韓的戰場上,擔任後勤、掃雷等任務。冷戰時期,日本自衛隊主要根據《日美安全保障條約》輔助美軍行動。1970年代,日本確立了“重視海空,海上殲敵”的指導思想,大力發展海上軍事力量。1990年代之後,日本自衛隊逐漸開始增加獨立軍事行動,並且開始向海外派員參與任務。

    2005年11月22日,日本當時執政的自由民主黨在東京舉行建黨50週年紀念大會,並正式公佈了其提出的憲法修改草案。草案的核心內容是拋棄了現行憲法中日本不得擁有陸海空三軍等武裝力量的規定,要求將自衛隊升格為“國防軍”,並規定“國防軍”可以作為“確保國際和平而展開國際合作活動”。

    日本防衛廳升格為防衛省

    2006年3月27日,日本自衛隊成立統合幕僚監部(相當於總參謀部),取代過去的統合幕僚會議(相當於參謀長聯席會議),開始執行新的作戰體系。此前,陸海空三個自衛隊分別由各自的幕僚長(相當於參謀長)分別進行指揮,同時輔助防衛廳長官工作。在新的體系下,陸海空各部隊的幕僚長將輔佐統合幕僚長(總參謀長)指揮部隊。同年6月20日,時任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正式宣佈從伊拉克撤出陸上自衛隊,但他也同時強調將擴大航空自衛隊在伊拉克的活動範圍,承擔更多的責任。

    2007年1月9日,防衛廳正式升格為防衛省,廳長改稱大臣,成為日本中央省廳之一。同年3月28日,陸上自衛隊的中央快速反應部隊正式成立,由反恐特殊作戰部隊、機動部隊第一直升機團和國際活動教育部隊組成。

    2008年3月26日,日本海上自衛隊和陸上自衛隊分別完成了對相關機構和指揮系統的重新整編工作,其中海上自衛隊的整編規模系1954年成立以來最大的一次。這與此前日本航空自衛隊先行展開的整編一起,構成了日本武裝力量體制的全面轉變。[2]

    由於日本與美國軍事合作相當緊密,在軍事能力上位居世界前列,日本製造的武器品質上乘而且科技先進,但由於憲法規定日本武器不得出口給其他國家,使得日本武器價格一直昂貴,因此日本在2013年推動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則”,希望突破軍火供銷與國際軍備研發的限制,以提高戰鬥機及防衛裝備的效能和解決研發費用上漲等問題,管控防衛裝備的數量再進行嚴格審查,即訂定“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來明確的監督管理以應對現今的軍事環境並符合國防上的安全保障。

    日本海上自衛隊的宙斯盾驅逐艦

    2013年12月17日,日本政府在內閣會議上正式通過了二戰後首部作為外交與安全政策綜合方針的《國家安全保障戰略》,並以此為依據確定了《防衛計劃大綱》和《中期防衛力量整備計劃》(2014年至2018年)。[1]

    2014年7月1日,日本政府透過有限解禁集體自衛權的內閣決議,其核心內容是如果與日本關係密切國家受到武力攻擊,日本在必要最小範圍內行使實力,作為自衛措施在憲法上應被允許。

    2015年7月和9月,日本分別在眾議院和參議院透過新安保法案,從多方面大幅強化了日自衛隊活動能力。

    2018年12月18日,日本政府在內閣會議上正式通過了新版《防衛計劃大綱》及《中期防衛力量整備計劃》。新《防衛計劃大綱》重申了堅持專守防衛,不成為軍事大國的基本原則,同時指出日本週邊安保環境“嚴峻性和不確定性急速增加”。日本自衛隊要進一步強化太空、資訊等新領域的防衛能力,構建“跨域”作戰體制。[1]

    法律限制

    《和平憲法》

    根據日本1947年的“和平憲法”,日本須放棄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並且禁止日本有任何軍事建制。其中第二章第九條,關於“放棄戰爭”的表述共有兩段:“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到前專案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日本的軍事實力只能維持在自衛所需的水平,總兵力不得超過10萬,軍艦數量不得超過30艘,總排水量不得超過10萬噸,不得擁有航空母艦(護航航母除外)及核動力潛艇,作戰飛機數量不得超過500架,不得擁有遠端轟炸機,不得發展彈道導彈技術。[3

  • 2 # 明哥手機維修

    雖然規定是不能擁有軍隊,但是站在日本自身國家安全利益上來說,擁有軍隊可以保證自己國家在遭到外力攻擊時,能夠保證國家的安全。雖然它有美日安保條約,如果美國被人攻擊,自身都難保,自然就沒有多餘的力量來保護你日本了。

  • 3 # 啊偉4615

    日本於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投降後,日本的軍隊被解散,軍事機構被撤消。後1954年6月9日為適應美國在遠東戰略變化的要求,日本頒佈《防衛廳設定法》和《自衛隊法》,將保安隊改為陸上自衛隊,警備隊改組為海上自衛隊,並新建航空自衛隊。規定其任務為維持國內治安,防禦外來的直接或間接侵略等。

    根據日本1947年的“和平憲法”,對自衛隊有相關之規定:

    1、是規模上的,根據相關的規定:日本(自衛隊)的軍事實力只能維持在自衛所需的水平,總兵力不得超過10萬,軍艦數量不得超過30艘,總排水量不得超過10萬噸,不能擁有航母及核動力潛艇,不能擁有航母及核動力潛艇,作戰飛機數量不得超過500架,不得擁有遠端轟炸機,不得發展彈道導彈技術等。

    2、是職責上的,日本自衛隊執行任務的範圍僅限於日本本土,即“專守防禦”,不能出境作戰!!!!!!!

    自上世紀90年代起,隨著日本國力的增強以及軍國主義思想的死灰復燃,日本自衛隊在不斷的擴大作用範圍,開始向海外派兵參加維和行動。並修改安保法。因此我們需要時刻防範日本。

  • 4 # 瓶蓋兒Looy

    二戰後初期,日本是不允許擁有任何武裝力量的,甚至連社會治安都是由佔領軍當局維護的;

    之後,由於北韓戰爭和蘇聯擴充套件,美國需要在遠東扶植一個親美且受美國控制且能抵擋蘇中朝的政權,於是有了韓軍日本自衛隊;

    此時的自衛隊在功能上是防禦性質的,由美軍組建,美軍指揮。諸如坦克驅逐艦在此時是絕對不允許的,

    隨著60年代後日本國力增強,蘇聯威脅日甚,美國越來越倚重日本的防禦力量。日本的武裝力量也就藉此時機大為發展,坦克,軍艦,潛艇,戰機等等開始進入自衛隊。

    到911之後,隨著反恐戰爭站開,日本開始積極參與反恐,維和之類的“非戰爭軍事行動”。

    以上是日本從戰後沒有武裝力量過度到現在的過程。

    對於這個過程,沒什麼好說的:國力決定地位,僅此而已。規則是人定的,人可以制定規則,也可以破壞規則,還可以破壞了舊規則再建立新規則。 適於1945年的那個滿目瘡痍的日本的規定,自然不可能還像45年那樣約束一個世界第二經濟強國(前幾個月還是,現在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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