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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剪輯老哥

    罪己詔”是古代的帝王在朝廷出現問題、國家遭受天災、政權處於安危時,自省或檢討自己過失、過錯發生的一種口諭或文書。它通常是在三種情況下出現:一是君臣錯位,二是天災造成災難,三是政權危難之時。用意都是自責,只是情節輕重有別。 1. 大禹2. 商湯3. 周成王4. 秦穆公5. 漢文帝6. 漢武帝7. 漢明帝7. 唐太宗9. 唐德宗10. 唐憲宗11. 宋徽宗12. 宋寧宗13. 金熙宗14. 崇禎15. 順治16. 光緒

  • 2 # 1人生三碗麵1

    在古代,發生天災人禍或者皇權統治出現危機的時候,皇帝往往頒佈“罪己詔”。在我們久遠的歷史中,太遠的時代就不說了,漢武帝、唐德宗、宋徽宗、清世 祖,都曾經頒佈過“罪己詔”。比如漢武帝,頒佈過兩份“罪己詔”,一份是因為淮南王劉安、衡山王劉賜謀反而頒佈的,時間是元狩元年(前 122 年)。事 發後,淮南王劉安、衡山王劉賜自殺而死。受此案牽連而死的列侯、二千石、豪傑等達數萬人。漢武帝下詔,將他們謀反的原因歸咎於自己沒有恩德。詔曰:“日者 淮南、衡山修文學,流貨賂,兩國接壤,怵於邪說,而造篡弒,此朕之不德。”

      徵和四年(前 89 年),搜粟都尉桑弘羊與丞相、御史大 夫上奏武帝,認為可在輪臺(今新疆輪臺附近)屯田,這樣就能增加政府在西域的實力。漢武帝仔細反省了自徵發匈奴以來所犯的錯誤,為大量士兵的死亡而痛心, 駁回了在輪臺屯田的建議。此時漢武帝已進暮年。漢武帝時代,對外戰爭頻繁,軍費開支巨大,加上廣置宮殿苑囿,把文景以來的積蓄損耗殆盡。沉重的負擔,使大 量百姓破產流亡,進而淪為“盜賊”。同時,武帝末年的“巫蠱之禍”,導致了宮廷矛盾和激烈爭鬥。一連串的事件迭加起來,促使他反思統治政策。

      徵和四年三月,漢武帝對大臣們說:“朕即位以來,所為狂悖,使天下愁苦,不可追悔。自今事有傷害百姓,糜費天下者,悉罷之。”六月下詔書追悔以往的過錯,史稱“輪臺詔”。漢武帝在“輪臺罪己詔”

      中說:“當今務在禁苛暴,止擅賦,力本農。”頒佈“輪臺罪己詔”,表明漢武帝統治政策發生了重大變化。

      一個封建皇帝能夠宣佈治國的政策失誤,難能可貴。史說劉徹雄才

      大略,以他敢於承認失誤來看,不全是粉飾之語。漢武帝這篇“罪己 詔”

      並不空洞,也沒有強詞奪理,可能是皇帝們一系列“罪己”言辭中比較懇切的,只是有“馬後炮”之嫌,鑄成大錯後才反省。

      漢武帝時代結束後,漢宣帝也下過“罪己詔”。漢宣帝可謂中興之主,他在民間生活了很長一段時間,瞭解老百姓的疾苦,在他統治時期,輕徭薄賦,發展生產。他還派農業專家蔡葵為“勸農使”,巡視全國,指導農業生產。為避免糧價過低而損害農民的利益,政府創設“常平倉”

      來收購豐年餘糧。

       但是,漢宣帝時期,社會貧富差距日益加深,豪強迅速發展,農民無奈流亡。吏治十分腐敗,官吏任意徵發徭役,百姓不能安居樂業。到後期,竟出現了“兵革不 動,而民多貧,盜賊不止”的局面。吏治的腐敗,冤獄的增多,使宣帝一方面自責,一方面整飭吏治。地節三年(前67 年)十二月,下詔承認官吏巧文浸深, “是朕之不德也”。並採取措施,監督官員公正執法。

      比較漢武帝與漢宣帝的“罪己詔”,不能說促使他們反省的原因是一樣的,但都與統治政策有關。任何社會,國富民強,都是人們追求的目標,不同的只是不同形態的社會,表達這種意願時所用詞彙不盡相同。

       皇帝能夠“罪己”,而不是把責任推給下級,雖然說明一個為政者的品德,但本來可以堵住的漏洞,卻不加堵塞,任其擴大漫延,最後髒水四溢,“罪己”的分量 就打了很大的折扣。能給老百姓帶來災害的事情,不難猜想得到然而卻偏偏不加預防,能夠借鑑的教訓卻偏偏輕忽,這樣狀態下的“罪己”,幾乎是推卸責任。

      至於有的帝王把“罪己詔”看成一種形式,視為一種表演,那就更無積極意義了。比如金朝的金熙宗一方面想釋出“罪己詔”,一方面卻對詔書中“深自貶損” 之語氣急敗壞,把撰寫詔書的人殘酷殺害。這不僅使人看出那位皇帝的胸懷及品格,也讓人認識到所謂“罪己詔”,不過是政治手段,是統治者收買人心的計謀,世人當不得真。

       真心“引咎自責”,是為政者必備的胸懷,是爭取人心,贏得信任的高明之舉,體現為政者的政治品格。漢武帝“輪臺罪己詔”把造成帝國危機的責任攬在自己身 上,而沒有推責,並適時地改變治國策略,確實難得。怕就怕,“罪己”成為一種空洞的形式,成為推脫責任的手段,成為自我表揚的謀略。崇禎皇帝在形勢緊迫之 際也曾下詔罪己,而這個罪己詔並沒有說自己有多大的罪過,只說自己“不期倚用匪人”,也就是用人不當。這樣就把自己的責任減到了最小。如此這般,責也好罪 也罷,“罪己”都變成了粉飾,都蛻成姿態,沒有絲毫意義了。

  • 3 # 東東歷史

    歷史上有記載的皇帝下的罪己詔始於漢文帝。公元前179年,也就是漢文帝當皇帝的第二年。漢文帝下了史書所記載的第一份罪己詔。

    這一年十一月末和十二月中,連續兩次日食。日食,在古代被認為是上天對統治者的警告。漢文帝下了一份罪己詔:

    朕聞之,天生蒸民,為之置君以養治之。人主不德,佈政不均,則天示之以災,以誡不治。乃十一月晦,日有食之,適見於天,災孰大焉!朕獲保宗廟,以微眇之身託於兆民君王之上,天下治亂,在朕一人,唯二三執政猶吾股肱也。朕下不能理育群生,上以累三光之明,其不德大矣。令至,其悉思朕之過失,及知見思之所不及,匄以告朕。及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因各飭其任職,務省繇費以便民。朕既不能遠德,故然念外人之有非,是以裝置未息。今縱不能罷邊屯戍,而又飭兵厚衛,其罷衛將軍軍。太僕見馬遺財足,餘皆以給傳置。

    至於有人認為,在這一年正月,在討論建太子的時候,漢文帝就下了一份罪己詔。但是我覺得那份不能算是嚴格意義上的罪己詔,因為那個類似於皇帝與大臣之間的問答,而不是昭告天下的。而罪己詔的詔,說明是開放性質的,是對天下人說的。因此,個人覺得上面這份才是第一個嚴格意義上的罪己詔。

    關於以上詳細記載,請參考《史記·孝文字紀》。

    這之後的的皇帝就開始了下罪己詔的慣例,凡是天有異象,就下罪己詔。比如日食、洪水、旱災、地震等等。再有就是連年戰亂,政權危難之時,也會下罪己詔,這是籠絡人心的。至於有多少份罪己詔,恐怕很難統計了。反正是很多很多。

    罪己詔,是對皇帝行為的一種規勸,對皇帝能有一定的約束力。這是罪己詔的積極作用的一面。但是,罪己詔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問題,矛盾依然存在。

  • 4 # 楓沙湖畔一小魚

    董仲舒改造了儒家學說,將儒家“仁政”學說與上天巧妙結合,宣揚“天人合一”、“天人感應”思想,皇帝是天子,受命於天,代表上天統治人間。在人間,皇帝是至高無上的,自然是無人能約束他。但是皇帝既然是天子,受命於天,那麼上天就可以管束這個兒子。如果皇帝實行“仁政”,就會風調雨順、天下太平。如果實行暴政,上天就會降災示警。比如出現彗星、日食、地震、水災、蝗災等等,這時皇帝就比較緊張,趕緊下詔罪己,向上天檢討,類似於今天犯錯的學生寫給老師的檢討書。董仲舒意在強調皇帝要實行“仁政”,這對於天下蒼生來說還是具有相當積極意義的。歷史上最著名的罪己詔書當屬漢武帝的《輪臺罪己詔》,詔書上說:“朕自即位以來,所為狂悖,使天下愁苦,不可追悔……當務之急在禁苛暴、止擅賦、力本農……”。漢武帝不僅深刻反省,而且用實際行動改過自新。他封丞相田千秋為富民侯,實現休養生息的政策。作為封建帝王,能做到這樣,實屬難能可貴。所以司馬光後來評價漢武帝說:“……其所以有亡秦之失、而免亡秦之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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