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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別酒流年

    皇宮是皇帝和后妃生活的地方,遊離於社會之外,自成一體,看似世外桃源,其實險象環生。

    俗話說“伴君如伴虎”,後宮后妃不僅要小心謹慎的侍奉皇帝,還要和其他后妃勾心鬥角的爭寵。

    為了便於管理,皇宮也像朝廷一樣制定了詳細的懲罰措施。對於那些犯了錯的妃子,皇宮是如何處罰的呢?

    拿明清後宮來說,后妃犯了錯誤會受到以下但不限於以下的處罰:

    1、禁足、面壁

    禁足於寢宮,面壁思過,不得出門;

    2、罰抄、罰跪

    罰抄戒訓經書;

    3、掌嘴、掌臉

    4、杖刑、笞刑、鞭刑、拶【zan】刑

    拶刑就是夾手指;

    5、降級、降位

    降低品級位份,罰沒俸祿;

    6、貶奴

    廢除妃子地位,貶為宮女;

    7、冷宮、幽死

    剝奪妃位,幽禁至死;

    8、刑舂

    廢除妃位,貶為雜役;

    9、放刑

    貶為庶民,逐出京城;

    10、徒刑

    關入天牢;

    14、賜死

    15、家族連坐。

    以上都是皇宮內院的常規處罰,下面我說幾個后妃受到的非常規處罰。

    1、人彘

    西漢,戚夫人是劉邦晚年最寵幸的妃子,甚至有意將其兒子立為太子,這就侵害了皇后呂雉的根本利益。

    劉邦死後,後宮內呂雉一手遮天,戚夫人被罰做苦役。戚夫人一邊舂米一邊唱歌:“子為王,母為虜。 終日舂薄暮,常與死為伍。 相離三千里,當誰使告女(汝)”。

    呂雉知道後說:你還想靠你兒子翻身嗎?於是下令毒殺了戚夫人兒子劉如意,並砍斷了戚夫人的手腳,剜掉眼珠,燻聾耳朵,喝下啞藥,把她扔在豬圈裡,稱為“人彘”。

    2、骨醉之刑

    唐高宗時期,王皇后、蕭淑妃與武則天爭寵失敗,被貶為庶人。

    後來李治念及舊情曾經探望二人,武則天知道後將二人打的血肉模糊,並令人砍去其手足,裝在一個大酒缸裡,被稱為骨醉之刑。

    3、鐵裙

    此刑罰與炮烙刑差不多,是用鐵片做成裙子給人穿上,然後把人放在火上烘烤,隨著溫度升高,凡人逐漸被炙烤而死,此刑是朱元璋所創。

    朱元璋有個碽妃,相傳是朱棣生母,因為生朱棣的時候不足月,朱元璋懷疑碽妃和別人私通,於是對她使用了鐵裙刑。

    從上面可以看出,雖然生活在皇宮內院,看似風光無限,可其中的苦楚只有自己知道。正如白居易《後宮詞》:

    淚溼羅巾夢不成,夜深前殿按歌聲。

    紅顏未老恩先斷,斜倚薰籠坐到明。

  • 2 # 農夫說歷史

    都說最是無情帝王家,那些進宮成為皇帝的女人或是想攀高枝,或是家庭原因被迫,但是其結果都是進宮成為了皇帝女人,有的會因此光耀門楣,自己盡享帝王恩寵,為帝王身下皇子或者是公主,一生衣食無憂,而更多的會因為各種宮規或被帝王冷落孤寂一生,或被其他嬪妃用計除掉,或因為大罪所累自己,甚至是整個家族遭到株連,落得一個人頭落地的結局。那麼在帝王后宮的達到嬪妃級別的這些女人,在被處罰時究竟會有什麼樣的處罰等待著她們,一起來分析下。首先是,輕過失的處罰。罰跪,禁足,罰抄寫經書等,這一類一般是位分高的對於位分低的嬪妃處罰手段,當然帝王處罰範圍不受限制,他可以對於受處罰物件全覆蓋,包括前任皇帝的女人,也包括現在他所擁有的女人,其處罰的目的是讓那些犯了小過錯的女人,由此給予小小懲罰反思自己的所作所言,其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其次,是中等級別處罰。掌嘴,掌臉,鞭刑,杖刑等。對於這一類處罰,一般是犯了帝王忌諱,說了不該說的,但是也不足以讓帝王以此痛下殺手的處罰,可以是幾種一起用,也可以是某一種處罰,這類處罰要比輕過失的稍微嚴厲,這種已經不是對受處罰簡單言語上的訓誡,而是上升到對其體罰,不僅身心受到處罰,其外在的恩寵相應的也會隨之減少。第三種是嚴重型處罰。降級,降低位分,冷宮,驅逐出後宮等。這一類又比中等級別的要嚴厲,到了這個程度,想好好在後宮生存已經很難,甚至是不可能,因為之前的位分高自然會是前簇後擁,一旦被降低位分,甚至是打入冷宮,昔日的其他嬪妃會放過落井下石,甚至是趁機打壓出氣的機會?特別是對於打入冷宮和驅逐出後宮的,要打擊她們的,不僅有昔日的其他嬪妃,還有會看人臉色行事的太監和宮女。最後是,最嚴厲級別,犯謀逆大罪不僅自己受到殺頭的處罰,家族也會受到株連的可能。在後宮生活看似光鮮無比,其實她們索要面臨的潛在對手太多了,比如比自己位分高的嬪妃,比如和自己同等級別的嬪妃,但是情商不高的話,自然會敗給對手,謀逆大罪只要扣下來,她們這輩子也就算交代了,所以也才有了“一入宮門深似海”的說法。

  • 3 # 小白歷史說

    古代的奴婢,類似我們現在所說的保姆、家政一類職業,在古代這一職業是沒有人權的,不像現在講究人人平等,在現代保姆、家政這類服務行業屬於高薪職業。在古代的奴婢,大多數分為兩種人一類屬於家裡貧窮,不得已討口飯吃的,大戶人家還可以買賣,或者相互饋贈;另一種則是犯過錯被懲罰的人。由於他們在當時的社會地位地下,但凡有一點過錯,或者主人家心情不好,輕則辱罵毆打,重則有滅頂之災還可能連累家人。

    例如,《唐律》曾明文規定諸犯死罪非十惡,如果是奴婢殺主,卻視為“十惡”之一的“大逆”,即使得逢大赦,也不在其中。在量刑上,主人跟奴婢有很大區別。如同一殺傷罪,主人不經官府而擅自殺奴婢,只杖一百,殺無罪的奴婢只徒一年,如果奴婢有罪,主人請官後殺了,就無罪。如果奴婢殺人或者打了主人後,也要被處以死刑

  • 4 # 香茗史館

    奴婢是指喪失自由、為主人無償服勞役的人,自商周至明清,蓄奴養婢之風一直很盛。在階級劃分極為嚴格的古代,奴婢始終處在社會的最底層,沒有任何人權可講,不僅和牲口一樣受人買賣和賞賜,而且經常受到驅使和虐待。由於沒有人身權利,因而古代奴婢一旦犯錯,面對的往往是來自於主人的私罰。

    早在商周時期的奴隸社會,便有大量依附於貴族的奴隸存在,這些作為官僚、地主、高利貸商人私產的人,平日裡主要負責從事各種主人家的內外雜役。因性別不同、從事勞動不同,他們的稱謂也有不同,男子耕種為奴,女子編織為婢,奴婢二字便是由此而來。

    最早的奴婢來自於戰敗的俘虜和掠奪於異族的平民,而隨著奴隸制的廢除,奴隸便主要來源於的破產百姓,亦或是因災荒、戰亂而流離失所的難民,這些人有的是自賣,有的則是被“略賣”(被奴隸販子私掠出賣),有的則是被貴族官僚倚仗權勢強買。此外,還有貧民因負債而將子女典當給富人役使,到期不能贖回,而被充為奴婢的。

    奴婢根據所屬不同,又分為官奴和私奴,官奴主要從事宮禁和官署中的各種勞役,如侍奉、灑掃、樂舞、豢養禽獸等,也有在官府手工業作坊中勞動或從事畜牧、營建和耕種公田的。私奴則主要從事家務勞動,也有部分從事農業、手工業生產乃至經商活動。

    奴婢在古代屬於最底層,他們只是屬於主人的私人物品,身為“賤”民的他們沒有人身自由等人權,甚至連性命都無法保證。歷朝歷代,奴婢與主人的權力完全不對等,例如《唐律》便明文規定,如果奴婢殺主,便被視為是“十惡不赦”的大罪,即使天下大赦,也不在被赦範圍之內。而主人不經官府擅殺奴婢只杖一百,殺無罪的奴婢則只徒一年,如果奴婢有罪,主人請示官府後殺死,則被視為無罪。

    由於奴婢只是屬於主人的私人財產,因此奴婢犯錯之後通常會遭到家主的私刑,而主要懲罰的方式有:掌嘴、捱餓、關柴房、挨板子、罰跪、罰做體力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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