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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口水雜談

    租庸調製的內容

    每丁每年要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做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做調;服徭役二十天,閏年加二日,是為正役,國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則每丁可按每天交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標準,交足二十天的數額以代役,這稱做庸,總體而言,“納絹代役即為庸”,也叫“輸庸代役”。國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二十五天,免其調,加役三十天,則租調全免。通常正役不得超過五十日。若出現水旱等嚴重自然災害,農作物損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損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調,損失十分之七以上,賦役全免。制度不奪農時,合理解決就業問題,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之上的制度。

    隋朝沿用北魏以來的租調製,租調數量比北周輕,農民服役時間也短。後來又規定" 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交納一定的絹代替服役。唐朝在隋朝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稅體制,實行租庸調製。唐朝的租庸調製不再有年齡的限制。唐初施行租庸調製時,運作良好,人民生活安定,國家收入穩定。但自安史亂後,戶籍失修,生產破壞,國家支出大增,舊有的租庸調製已不合時宜,不得不以兩稅制取代之。

    取消原因

    租庸調破壞的原因是因為均田制的破壞。租庸調製是要配合均田制的,其後均田制破壞,租庸調亦不可行。唐代人口不斷增加,到後來政府已無足夠土地實行均田制,領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使農民負擔不來,唯有逃亡,而造成租庸調製的破壞。另外,唐中葉後,土地兼併重。均田令雖然禁止買賣田地,但經府批准,田地仍可轉讓,使免課戶如官僚,寺院等可以兼併土地。失去土地的課戶仍要納租庸調,故在無法負擔的情況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課戶的逃亡,使政府的徵稅物件減少,削減國家稅收,由此可見租庸調的破壞是因均田制的破壞。

    租庸調製本身存在不少漏洞,以致後來不得不破壞。首先,課戶與免課戶的分別,使免課戶無須負擔負役,並且享有佔田佔地,建立莊園的特權,而且原來針對免課戶的戶稅和地稅,也由課戶一併承擔。而租庸調中的定額稅率,在人人領田一百畝的情況下是公平,但到後來人民領田許多不足百畝,而卻要繳納與領田百畝一樣的稅額,是絕對不公平的,故在不合時宜的情況下,租庸調不可行。

    主要影響

    引致租庸調製破壞的另一原因是戶籍散失。租庸調是依照完整戶籍來徵收賦役的。但在開元時代,承平日久,官員疏於整理,丁口死亡,田畝轉讓等未記入戶籍,國家於是失去徵稅根據。德宗時,情況更壞至不可挽救的地步,造成有田者不納稅,無田者仍要負擔之情況,此舉造成人民逃亡,而賦稅卻由逃亡戶的鄰保代交,稱為攤逃,結果更造成惡性迴圈的逃亡潮,迫使朝廷不得不放棄租庸調而改行兩稅。

    最後,租庸調製中以男丁為徵收物件,向其徵收定額的賦役,即是說國家的收入取決於丁的多少,缺乏彈性。自安史亂後,國家支出甚大,國家無法再以租庸調製來維持經濟,於是改行另一較彈性大的兩稅制,使稅收可以田畝為徵收物件,確保收入來源,故租庸調不得不破壞。

    歷史評價

    總結來說,租庸調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況下,確是一個利民利國的制度,但隨著歷史的發展,此制本身的漏洞便湧現,再加上其它客觀因素,租庸調製變得不合時宜,故唐不得不以兩稅制取而代之。

    隋和唐前期推行的租庸調製,有明顯的作用,主要表現在:農民生產時間較有保證,賦役負擔相對減輕,使許多荒地開墾出來;政府的賦稅收入有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鞏固。這些都使國家富強起來。

  • 2 # 史海小白丁

    所謂租庸調製,它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基礎的賦役制度,租庸調的制定和實施必須和均田制相配合,一旦均田被破壞,租庸調法則會隨之失敗,隨著唐中期以後人口增加,土地兼併嚴重,均田制已無力推行,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使農民無力負擔,大多逃亡。安史之亂後,戶籍失修,生產破壞,國家支出大增,舊有的租庸調製已不合時宜,唐德宗年間,朝廷改推兩稅法,以徵收銀錢為主,租庸調被取代。

    所謂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一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後還給官府。均田制範圍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職分田、公廨田等,屬國家所有,相當於國家將田租給你種,但你要交稅。

    施行均田制的前提是國家掌握大量的土地,唐代初年,由於多年戰亂,無主土地較多,唐朝初年高祖時期,規定每丁每年要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做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做調;服徭役二十天,閏年加二日,是為正役,國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則每丁可按每天交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標準,交足二十天的數額以代役,這稱做庸,總體而言,“納絹代役即為庸”,也叫“輸庸代役”。同時規定了均田制實行辦法,丁男二十歲以上,授田百畝,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八十畝為口分田。死後還田。政府依據授田紀錄而向人民徵收租庸調。不論貧富,一律繳納定額的租庸調。

    “租庸調”制的確立和施行對唐代初期農業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然而,隨著唐朝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人口不斷增加,到後來政府已無足夠土地實行均田制,領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使農民負擔不來,唯有逃亡,而造成租庸調製的破壞。到唐中葉後,土地兼併重。均田令雖然有限制土地買賣和私人佔田過限的規定,但同時也放寬了對土地買賣的限制,田地仍可出賣,使免課戶如官僚,寺院等可以兼併土地。失去土地的課戶仍要納租庸調,故在無法負擔的情況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課戶的逃亡,使政府的徵稅物件減少,削減國家稅收,由此可見租庸調的破壞是因均田制的破壞。

    此外,引致租庸調製破壞的另一原因是戶籍散失。租庸調是依照完整戶籍來徵收賦役的。但在開元時代,承平日久,官員疏於整理,丁口死亡,田畝轉讓等未記入戶籍,國家於是失去徵稅根據。德宗時,情況更壞至不可挽救的地步,造成有田者不納稅,無田者仍要負擔之情況,此舉造成人民逃亡,而賦稅卻由逃亡戶的鄰保代交,稱為攤逃,結果更造成惡性迴圈的逃亡潮,迫使朝廷不得不放棄租庸調而改行兩稅。

    總結來說,租庸調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況下,確是一個利民利國的制度,但隨著歷史的發展,此制本身的漏洞便湧現,再加上其它客觀因素,租庸調製變得不合時宜,故唐不得不以兩稅制取而代之。

  • 3 # 江山如畫5965

    唐朝在賦稅制度,前期實行租庸調製度。租庸調就是農民在均田制度下每年向國家交納租調,同時也要去服徭役。成年男子向政府繳納一定的穀物叫做“租”,繳納一定的絹麻布叫做“調”,以繳納一定的絹麻布也可以代替徭役叫做“庸”。

    這是一個好的國家租庸調收稅制度,調動了農民耕作的積極性,輕徭薄稅,農民開墾許多荒地,增加農民收入,又保障政府的收入,是兩全其美的事,國家的兵力也充足起來了,這個制度是國家走向強大,人民公平富足主要原因,但是這樣好的趨勢並沒有延續下去!這是什麼原因呢?

    主要原因有三點。一是在“租庸調”制度實行中,均田制被人口的增加而破壞,隨著人口的增加,政府逐漸沒有足夠的土地分給農民,人增地不增加,還要收增加農民的租庸調,這樣必加重農民收入負擔。使許多農民放棄田地,而逃走尋找謀生之路!

    二是封建等級制度破壞了“租庸調”納稅制度,租庸調製度對貴族官僚等實行免租庸調。唐中期,土地兼併嚴重,官僚等買賣土地,大量收買農民的土地,失去土地的農民還要交納租庸調,使這些農民無法承受負擔,只能選擇逃亡之路。土地到貴族官僚手裡不繳納稅,這樣國家的賦稅減少了很多!阻礙國家經濟發展!

    三是唐玄宗時安史之亂之後,到唐德宗時,逃亡農民出現問題,戶籍管理混亂,在按人頭實行租庸調收稅制度難以適行了。這樣國家財政收入遞減。在780年唐德宗實行了宰相楊炎的“兩稅法”收稅制度。廢除了“租庸調”收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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