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王東3515
-
2 # 康愉子
這個是應該是財經問題,不知道為什麼沒有財經標籤,大概樓主您平時接觸財務很少吧。
開票要求走公賬,有兩方面的考慮。
一是稅務要防止虛開發票,在稽查是要進行三流匹配檢查,也就是合同、貨物移動、資金流向、發票必須要保持一致。
這個很好理解,沒有貨物移動、沒有資金入賬,那發票很可能就是虛開給對方去抵扣成本、稅金用的,否則,如果若是真實業務,肯定會要賣給對方貨,再拿回來錢。
當然,實務中會有特殊情況,比如客戶回款回到個人賬戶了,這並不是不可以,只要之後再從個人賬戶轉回公司賬戶,並有真是的銀行流水為證就好。
二是對公司現金支付管理的要求,防止坐收坐支,背後其實也還是要防止老闆偷稅漏稅。
另一個問題,是公司對已經開票業務的處理。
很多公司的財務管理在越來越規範,但不排除仍然有公司有兩套賬的情形。
一旦開票,在稅務系統中就有記錄,不要再想著能隱瞞收入了。
所以,開票的業務,一定要嚴格按照要求入賬,確保賬務處理的完整性。
稅務稽查手段也是在逐漸完善的,以前全靠人工篩選,翻大量的單,現在有系統支撐,異常的發票很容易就能找出來。
-
3 # 簡淨軒語
開發票必須走公賬嗎?
這個問題,你去問稅務局領導,估計領導也不會拍著胸脯跟你說,是啊,必須的。所以開了發票,並不一定必須要走對公賬戶。但我還是提倡,開了發票的話,能走對公儘量走對公。為啥呢?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第一稅務稽查的需要,第二,企業內部控制的需要。
從目前的的付款方式來說,無非就是這幾種,現金,轉賬,票據。貨款的支付方式雖然可以自由選擇,但一定要符合邏輯。比如,相隔幾百裡地的企業,即使支付定金也不可能用現金,因為實物的交接成本太大,如果這個時候用現金,就有點不太合理。如果交易的金額太多,顯然用現金也不合適,難道購進貨物,要扛著麻袋去購買嗎?如果說到票據,轉賬支票本質上還是銀行轉賬,用銀行承兌的話,票面金額都是預定好了的,所以一張承兌很難正好就是貨款。從這些方面分析,就是是否存在合理性。
為什麼開票提倡用銀行走對公賬戶呢?
銀行賬戶本身就是在金融單位的監管下企業開具的結算賬戶,管理比較嚴格,規範,每一筆收賬和出賬都有據可查,時間,地點,渠道,交易雙方是誰無論在任何時間,只要賬戶不登出都能查詢,可以說用銀行對公賬戶收款,本身就能自證收款業務的真實性。先不管經濟業務是否真實,資金流是真實有效的。這是從稅務稽查來說。
對於企業內控來說,正是因為銀行對公賬戶收款,可以自證真實,不再需要另外提供收據,不給投機分子留下可套現的空間。比如,銷售方可以收取承兌,有些業務員做業務時,本來能給企業爭取用銀行存款收款,卻提出現金打給他自己,他再去買承兌拿給公司做貨款,自己賺取中間的承兌貼息款。
所以,從支付手段來看,現金是實物,存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限制,票據有很多可操作空間,只有銀行轉賬不需要其他的證明,本身就能證明資金流的真實性。銀行體系以其規範的管理,無論是從稅務稽查上,還是企業內控上,都能節約大量的時間成本和管理成本。作為一個最好的結算方式,當然應該是首選,如果選擇其他的結算方式也沒錯,只要合理,有邏輯性,能自證清白就行了。
-
4 # 龍門賬
非請自來。
開票走公賬,還必須?經驗告訴我們,凡是“必須”都是不完全對的,此處也一樣。開票跟公賬沒有什麼必然聯絡。
“開票”,按理解應該是銷售行為,開具增值稅發票。“走公賬”解讀為銷售款項存入對公賬戶。一項銷售行為並不等同實際收取款項,也有可能是免除一項債務,不是嗎?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10萬元,以貨抵債,顯然要對乙公司發出貨物,開具發票,一分錢都沒收到,不存在“走公賬”的問題。
實際中,類似的情形也有很多,比如,分配、投資等均視同銷售,需要開具發票,沒有款項收入,談不上什麼公賬不公賬的問題。
另外,銷售收款的方式有很多,比如,老闆就愛數錢,表示貨款最好收取現金,數著過癮,這也是可以的,只是數著累而已。
其實,開票了,意味著收入,說極端點,稅費上繳,基本上沒人管你怎麼搞;相反,銷售收款未繳稅,恐怕走公賬也不行。
還有就是,提到對公賬戶,多會聯想到企業,實際情況是,不是隻有企業才能開具發票的,我們個人也可“開具”發票,對個人而言,銷售收入直接進個人腰包,永遠不“走公賬”。
大概就是這樣了,閃了。
-
5 # 南京巨興東
【稅務籌劃】
解決公司利潤高、獎金多,股東分紅、工資、提成、佣金發放等問題,可做到:
1⃣解決高額個稅問題;
2⃣合法合規降低企業人力成本;
3⃣薪資轉化為進項成本抵扣增值稅;
4⃣企業所得稅大幅減免;
5⃣無需考慮社保,大幅降低企業用工風險;
6⃣適用於金融投資、建築施工、網紅經紀、醫藥代表、渠道銷售、生產加工、高管提成、股東分紅、事務所合夥人等。
-
6 # 村山一夫
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是企業生產、經營收入,即使不開發票也要記入企業銷售收入帳簿。
稅法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並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需要強調的是,納稅人在如實辦理納稅申報的同時,也要知曉和了解納稅申報並不等於一定會繳納稅款。
目前,國家為了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對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內的,免徵增值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實施了普惠性優惠政策。生產經營所得年淨利潤額3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實際稅負率在5%至10%之間。
因此,納稅人知曉和了解稅法及相關優惠政策是十分有必要的。不列、少列企業生產、經營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會產生巨大的稅收風險。
回覆列表
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公轉賬的要求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儘量對公賬戶入賬,當然也可以收取現金(只要經濟業務性質中相關的合同、送貨單、公司內部控制流程單據完善,也是可以的)。不過,為了儘量避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開增值稅發票,儘量對公賬戶轉賬和入賬。
對於增值稅專用發票通常有兩種稱呼,以“十萬元”為例,分為:“十萬元版”和“限十萬元版”。其中,“十萬元版”不含稅價款可超過人民幣十萬元,而“限十萬元版”不含稅價款不得超過人民幣十萬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區分。
開票時,發票的抬頭要與企業名稱的全稱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後,增值稅發票必須要有稅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