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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fsryd16344

    電腦及配件的三包政策有國家的法律規定,明確規定了電源的質保時間是1年,廠商提供的質保期可以大於一年但不能少於一年。國家質檢總局頒佈的 《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主要有以下8條:      1.電腦“三包”的基本原則:明確了實行 誰銷售、誰負責 電腦的“三包”,從而方便了消費者索賠。  2. 電腦整機“三包”有效期限為1年、主要部件2年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時間)。  3. 電腦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 出現效能故障。 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  4. 電腦售出後第八日至第十五日內, 出現有關效能故障時,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停止生產時,應當調換不低於原產品效能的同品牌商品。  5. 電腦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出現效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停產的,應當調換不低於原產品效能的同品牌商品。 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按發票價格一次性為消費者退貨。  6.符合換貨條件,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或者不低於原產品效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費者不願意換貨而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每天按0.25%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時間,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電腦折舊費=電腦發票價格×實際使用天數×0.25% )。  7. 因修理者自身的原因和修理期超過30日的, 憑發票和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調換同規格同型號商品;銷售者無原規格型號商品的,應當調換不低於原商品效能的同品牌商品。  8.在“三包”有效期內, 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 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憑發貨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調換同規格同型號商品;銷售者無原規格型號產品的,應當調換不低於原商品效能的同品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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