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動車被交警扣留說要罰款、拘留,說明你違反了交通法規,依法要接受行政處罰,包括行政拘留和罰款。2、如果交警認為你是偷的應該移交公安處理,而不是交警來處理。相關知識延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能以機動車標準對違章電動車進行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電動腳踏車按“兩輪摩托”機動車處理之所以錯誤,是因為《道理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4項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等交通工具。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釋出的《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電動腳踏車的定義為“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腳踏車。”根據上述國家標準,“最高車速”、“制動效能”、“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三項為強制性條款,其中,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然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卻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中將該款車認定為“電動摩托”,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為“兩輪摩托車”,上述認定均是錯誤的。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釋出的《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摩托車”為“機動車”的一種,其定義為“無論來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於50m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顯然, “兩輪摩托車”與“電動腳踏車”之間具有根本區別,在最高車速方面,前者大於50km/h,而後者不大於20km/h,相差懸殊。
1、電動車被交警扣留說要罰款、拘留,說明你違反了交通法規,依法要接受行政處罰,包括行政拘留和罰款。2、如果交警認為你是偷的應該移交公安處理,而不是交警來處理。相關知識延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能以機動車標準對違章電動車進行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電動腳踏車按“兩輪摩托”機動車處理之所以錯誤,是因為《道理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4項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等交通工具。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釋出的《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電動腳踏車的定義為“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腳踏車。”根據上述國家標準,“最高車速”、“制動效能”、“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三項為強制性條款,其中,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然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卻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中將該款車認定為“電動摩托”,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為“兩輪摩托車”,上述認定均是錯誤的。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釋出的《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摩托車”為“機動車”的一種,其定義為“無論來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於50m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顯然, “兩輪摩托車”與“電動腳踏車”之間具有根本區別,在最高車速方面,前者大於50km/h,而後者不大於20km/h,相差懸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