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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周家之女

    簡單地說,就是限定了不應許家族中的女人繼承大量的財產,只能繼承很小的一部分。如果家族中有子嗣則可以傳承給子嗣。如果沒有就必須傳給遠房有子嗣的親戚。

    《傲慢與偏見》是英國女作家奧斯丁的名作。在這部小說裡,作者透過19世紀中葉英國一個普通鄉紳家庭5個女兒的婚事,展現了社會權貴階層的“傲慢與偏見”。

    莫名其妙的繼承法

    在小說的第七章中,作者提到了這個只有5個女兒、沒有一個兒子家庭的最大煩惱:“班納特先生的全部家當幾乎都在一宗產業上,每年可以藉此獲得兩千磅的收入。說起這宗產業,真是他女兒們的不幸。他因為沒有兒子,產業得由一個遠親來繼承。”

    這筆地產就在這個家庭居住的浪博恩村,這個家庭依靠收取的每年兩千鎊地租維持著鄉紳的體面生活。

    班納特先生向妻女說明時強調:“我死了以後,這位表侄可以高興什麼時候把你們攆出這所屋子,就什麼時候攆出去。”班納特太太叫起屈來了:“聽你提起這件事我就受不了。請你別談那個討厭的傢伙吧。你自己的產業不能讓自己的孩子繼承,卻要讓別人來繼承,這是世界上最難堪的事。”“這的確是一件最不公道的事,”班納特先生說,“柯林斯先生要繼承浪博恩的產業,他這樁罪過是洗也洗不清的。不過,要是你聽聽他這封信裡所說的話,那你就會心腸軟一些,因為他這番表明心跡的話語還算不錯。”

    柯林斯的來訪,成為小說的重要線索,這個一門心思的求婚者,就成為小說的主要角色、主要的諷刺物件。而他又帶出了其他的人物與故事。

    雖然小說裡提到一句:“吉英和伊麗莎白設法把繼承權的問題跟她解釋了一下。其實,她們一直沒法跟她解釋,可是這個問題跟她是講不明白的。她老是破口大罵,說是自己的產業不能由五個親生女兒繼承,卻白白送給一個和她們毫不相干的人,這實在是太不合情理。”

    可是,小說本文裡並沒有說明為什麼這塊地產必須要由這位遠親來繼承。也就是說,作者奧斯丁以為這只是當時社會的一項常識。

    對於一個現今時代的中國讀者,顯然是沒有辦法從小說這些簡單的敘述中搞清楚這個莫名其妙的繼承法。小說裡的情節可以讓我們知道,在英國的那個時代,女兒是有財產繼承權的,比如“班納特太太的父親曾經在麥裡屯當過律師,給了她四千英鎊的遺產”。在莎士比亞的名劇《亨利五世》中也引用《舊約全書》的《民數記》,“人若死了,沒有兒子,就要把他的產業歸給他的女兒”。說明英國並不禁止女兒繼承不動產。

    那麼,為什麼會有這樣彆扭的繼承法?

    複雜的英國土地法

    小說裡提到的浪博恩的這塊地產,應該是英國曆史悠久的土地法的產物。

    英格蘭在1066年被威廉一世征服後,建立起諾曼王朝的統治。諾曼王朝宣佈國王是全國土地最終所有者,允許私人佔有、使用、收益以及在一定限制條件下的處分。很多被打垮消滅的原來的封建主的土地被國王沒收,變成了王室領地(大約要佔到英格蘭耕地的1/7~1/5),由國王直接派遣王室管家管理。還有更多的被沒收的土地,則被國王分別賜予貴族封臣作為他們采邑。威廉一世的時代,直接被國王分封土地的貴族封臣大約有1400多家,他們保有土地的對等條件是要為國王服役:每塊采邑每年都必須為國王提供至少一名全副武裝的騎士為國王服役40天,12位伯爵應該提供40~60名騎士,140名男爵提供10~40名騎士。采邑的主人還要為國王的婚喪嫁娶提供“助錢”,後來確定為每塊采邑每年20先令。封臣死亡後,繼承人應該向國王繳納一筆繼承稅後才可以繼承采邑,這筆錢後來固定為采邑兩年的收益。

    使這一切變得更為複雜的是,國王還允許每位封臣都可以將它的采邑繼續向下一層貴族、騎士分封,只是再分封時,必須落實對於國王的義務。很多貴族將采邑土地的2/3分封給他的下層貴族或騎士。這在當時就已經造成了最多可達4層的分封層次,到了100多年後,絕大多數的封地都再劃分為4~5個分封層次。

    還有一種分封的是雜役領有地,國王和貴族還將很多的小塊土地賞賜給自己的步兵、弓箭手、車伕、木匠、石匠等。這些土地的領有人也必須要永世承擔這些雜役。

    很多古代文明都有類似的制度,不過大概因為英格蘭是比較容易對付的小地方,或者是諾曼人的死心眼,威廉一世還在1085年開始在全英格蘭進行詳盡的土地資產清查,把所有的不動產一律登記在冊,同時登記有關對國王承擔的義務。從而把國王的權威切實落實到了全國的每一塊地產。1086年這項登記宣告完成,英華人對此深惡痛絕,把這本土地清冊稱之為“末日審判書”。

    這本拉丁文登記的清冊至今猶存。我們來看一段在南安普敦郡中部一個叫威利布魯克·哈卓德村莊裡,女男爵朱迪絲的財產清冊以及承擔的義務:

    “女男爵本人的弗德應雷莊園,擁有6海德(合300公頃)土地,耕地要用12張犁。這些土地有2海德屬於領地,有3張犁,3名奴隸。有19名村民,1名牧師,6名小土地所有者有9張犁。磨面一次8先令。草地40英畝,樹林1裡格長、9弗爾寬。當國王不在此狩獵時可以放牧,收10先令。此前價值8鎊,現值12鎊。”

    在以後漫長的歷史演變中,這些封地采邑不可避免地要被轉讓、繼承,法律也都是允許的,但承擔的各種義務都要隨之轉移。每一塊土地在分割的時候,也要仔細說明義務在分解後的負擔情況。比如騎兵的馬、鞍具、武器、盔甲等都被分解後附隨到土地上去。因此英國的土地法成為世界上最複雜的土地法,每買賣一塊土地,有關的檔案要有一皮箱之多。處理土地交易也成為律師的重要職責。英國法學家利特爾頓用英文編寫的《土地法》一書,在15世紀中葉出版後,200年間重印了70多次。

    土地的限定繼承權

    明白了英國複雜的土地制度,就可以理解《傲慢與偏見》中那個莫名其妙的繼承法了。由於很多土地都附帶著封建義務,即使到了小說寫作的19世紀初葉,仍然如此。其他的封建義務都逐漸可以使用現金來代替,可是被規定了出服役人的地產就無法用金錢替代,儘管實際上這種服役早已廢除。班納特家的那塊地產,就是被限定承擔出一個服役男子義務的土地,因此只能由男子來繼承。這被稱之為限定繼承地產,或者叫“限嗣繼承地產”,確實是英國當時非常普遍的現象。

    在小說的第十三章裡,班納特先生對柯林斯所言:“唉,先生,我的確是說到這方面。你得承認,這對於我可憐的女兒們真是件不幸的事。我並不想怪你,因為我也知道,世界上這一類的事完全靠命運。一個人的產業一旦要限定繼承人,那你就無從知道它會落到誰的手裡去。”顯然班納特先生自己是完全清楚這個法律的,也是心裡的一個永遠的疙瘩。

    班納特先生當然有權抱怨的。在第五十章裡,作者提到了班納特家原來的打算:“班納特先生剛結婚的時候,完全不必省吃儉用,因為他們夫婦自然會生兒子,等到兒子成了年,外人繼承財產權的這樁事就可以取消,寡婦孤女也就衣食無慮了。可是五個女兒接二連三地出世,兒子還不知道在哪裡;麗迪雅出世多少年以後,班納特太太還一直以為會生兒子。這個指望落了空,如今省吃儉用已經太遲了。班納特太太不慣於節省,好在丈夫自有主張,才算沒有入不敷出。”

    英國古老的土地法要到了《傲慢與偏見》出版半個多世紀後才發生了變化。19世紀中葉英國法律經歷了一個重大變革時代,1866年正式宣佈廢除了名義上的土地的國王所有制,私人佔有的土地獲得了完整的所有權,很多封建義務得以被廢除。即使是限定繼承地產也逐漸允許經過一定程式後自由繼承。不過在法律上完全廢除這些古老的分類,卻是要到1925年的財產法律改革,地產全部改為一般可繼承地產,取消限嗣繼承地產、終生地產等分類,地產進行統一登記,這樣《傲慢與偏見》裡彆扭的財產繼承現象才從英國社會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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