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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聯合國大會於1992年6月4日透過的一項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以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對付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概述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框架公約》,英文縮寫UNFCCC) 是1992年5月22日聯合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就氣候變化問題達成的公約,於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發大會(地球首腦會議)上透過。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以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對付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  公約於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4年5月,公約已擁有189個締約方。  公約將參加國分為三類:  1.工業化國家。這些國家答應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為基礎進行削減。承擔削減排放溫室氣體的義務。如果不能完成削減任務,可以從其他國家購買排放指標。美國是唯一一個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的工業化國家。  2.發達國家。這些國家不承擔具體削減義務,但承擔為發展中國家進行資金、技術援助的義務。  3.發展中國家。不承擔削減義務,以免影響經濟發展,可以接受發達國家的資金、技術援助,但不得出賣排放指標。  公約由序言及26條正文組成。這是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旨在控制大氣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溫室效應”的氣體的排放,將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使氣候系統免遭破壞的水平上。  公約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規定的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程式有所區別。公約要求發達國家作為溫室氣體的排放大戶,採取具體措施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以支付他們履行公約義務所需的費用。而發展中國家只承擔提供溫室氣體源與溫室氣體匯的國家清單的義務,制訂並執行含有關於溫室氣體源與匯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限控義務。公約建立了一個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使其能夠履行公約義務的資金機制。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會議  自1995年3月28日首次締約方大會在柏林舉行以來,締約方每年都召開會議。第2至第6次締約方大會分別在日內瓦、京都、布宜諾斯艾利斯、波昂和海牙舉行。  1997年12月11日,第3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召開。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通過了《京都議定書》,它規定從2008到2012年期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其中歐盟將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但是2000年11份在海牙召開的第6次締約方大會期間,世界上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美國堅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減排指標,因而使會議陷入僵局,大會主辦者不得不宣佈休會,將會議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昂繼續舉行。  2001年10月,第7次締約方大會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  2002年10月,第八次締約方大會在印度新德里舉行。會議透過的《德里宣言》,強調應對氣候變化必須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內進行。  2003年12月,第9次締約方大會在義大利米蘭舉行。這些國家和地區溫室氣體排放量佔世界總量的60%。  2004年12月,第10次締約方大會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56個國家和地區批准了該項協議。2005年11月,第11次締約方大會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市舉行。  2006年11月,第12次締約方大會在肯亞首都內羅畢舉行。  2007年12月,第13次締約方大會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會議著重討論“後京都”問題,即《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在2012年到期後如何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15日,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通過了“巴厘島路線圖”,啟動了加強《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全面實施的談判程序,致力於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2012年到期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新安排的談判並簽署有關協議。  2008年12月,第14次締約方大會在波蘭波茲南市舉行。 2008年7月8日,八國集團領導人在八國集團首腦會議上就溫室氣體長期減排目標達成一致。八國集團領導人在一份宣告中說,八國尋求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其他締約國共同實現到2050年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少一半的長期目標,並在公約相關談判中與這些國家討論並透過這一目標。  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全稱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15次會議,將於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召開。12月7日起,192個國家的環境部長和其他官員們將在哥本哈根召開聯合國氣候會議,商討《京都議定書》一期承諾到期後的後續方案,就未來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行動簽署新的協議。這是繼《京都議定書》後又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全球氣候協議書,毫無疑問,對地球今後的氣候變化走向產生決定性的影響。這是一次被喻為“拯救人類的最後一次機會”的會議。會議將在現代化的Bella中心舉行,為期兩週。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目標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目標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少人為活動對氣候系統的危害,減緩氣候變化,增強生態系統對氣候變化的適應性,確保糧食生產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為實現上述目標,公約確立了五個基本原則:一、“共同而區別”的原則,要求發達國家應率先採取措施,應對氣候變化;二、要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具體需要和國情;三、各締約國方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測、防止和減少引起氣候變化的因素;四、尊重各締約方的可持續發展權;五、加強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不能成為國際貿易的壁壘。  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一次締約方大會的授權(柏林授權),締約國經過近3年談判,於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東京簽署了《京都議定書》。該《議定書》確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發達國家(工業化國家)在2008—2012年的減排指標,工業化國家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礎上減排5%,同時確立了三個實現減排的靈活機制。即:聯合履約、排放貿易和清潔發展機制。其中清潔發展機制同發展中國家關係密切,其目的是幫助發達國家實現減排,同時協助發展中國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轉讓和資金,透過專案提高發展中國家能源利用率,減少排放,或透過造林增加二氧化碳吸收,排放的減少和增加的二氧化碳吸收計入發達國家的減排量。根據《馬拉喀什協議》的有關規定,發達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下造林和更新造林活動實現的年減排量不得超過其1990年排放量的1%。  根據《京都議定書》的規定,至少在55個締約方、其中至少有佔工業化國家集團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55%的發達國家批准本議定書之後第90天才行生效。俄羅斯已經批准《京都議定書》並向聯合國秘書長備案,議定書於2005年2月16日生效。《京都議定書》生效後,三個靈活機制將正式啟動。清潔發展機制下的造林和更新造林專案也將正式執行,林業碳匯市場將不斷髮展,林業碳匯國家貿易也將不斷增加。  目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談判難點是國際財政機制安排、實質性技術轉讓、發達國家加強履約、土地利用和林業。這些問題也將是2005年啟動的《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談判的焦點。其間,林業議題的重點是森林經營和林產品貯碳,就是是否把森林經營作為減排的途徑,是否把林產品中碳計入減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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