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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作業安全風險管理,杜絕電網、人身和裝置事故, 維護電網安全和企業穩定,結合公司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各單位、各級專業管理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對作業進行安全風險認定,加強到崗到位安全監督,落實措施,降低作業安全風險。

    第三條本標準適用於公司系統內的所有作業現場及公司系統內企業承包省外工程的作業現場。

    第二章 作業安全風險分級

    第四條本標準描述的作業安全風險是指可能由現場作業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因素等引發的電網、人身、裝置事故的可能性。

    第五條 一級作業安全風險

    (一)變電站內作業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變電站電氣裝置部分改造引起系統方式變化較大的、導致220kV及以上變電站出現單線(單電源)、單變、單母線執行或已在N-1方式下執行的情況。

    2、新建220kV及以上變電站投運。

    3、鄰近帶電裝置作業的,且多班組(含外單位作業或協同作業的)、多工種參與、使用兩臺以上大型施工機械的大型電氣施工作業。

    (二)線路作業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聯絡線作業,造成區域與區域之間、省與省之間、市與市之間電網執行不滿足N-1原則。

    2、220kV及以上重要線路更換鐵塔、導線(含架空光纜)施工達10基杆塔及以上的,同時跨越鐵路、高速公路或66kV及以下帶電線路達到5處及以上的或跨越險惡地理環境位置的。

    3、鄰近帶電裝置作業,大型施工機械、臨時拉線、牽引繩等可能觸碰帶電裝置的,多班組(含外單位作業或協同作業的)參與的大型電氣施工作業。

    (三)電網因受地震、暴風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而發生大面積停電突發事件的電網恢復性搶修作業。

    (四)66kV及以上電網“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應用的首次作業。

    第六條 二級作業安全風險

    (一)變電站內作業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變電站某一電壓等級全停作業,引起系統方式變化。

    2、220kV及以上變電站母線或主變更換改造,同時多處開關更換或大修。

    3、66kV及以上變電站作業操作專案量大、複雜的。

    4、新建66kV變電站投運。

    (二)線路作業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

    1、66kV及以上線路作業鄰近帶電線路組立(拆除)鐵塔、架設(拆除)導線(架空光纜)。

    2、66kV及以上線路更換鐵塔或導線(架空光纜)跨越鐵路、高速公路或66kV及以下帶電線路。

    3、66kV及以上線路多回路杆塔上部分線路停電作業的,或66kV及以上線路不停電更換光纜。

    4、10kV線路施工作業,地理環境困難的、供電方式複雜需多次停送電操作才能完成的、施工量大的、各種跨越較多的。

    (三)本單位非常規的帶電作業。

    (四)電網因受地震、暴風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而發生較大面積停電突發事件的電網恢復性搶修作業。

    第七條 三級作業安全風險

    (1) 變電站內作業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變電站一個電氣連線裝置停電檢修。

    2、220kV及以上變電站主變停電、母線停電或旁路代送操作的。

    3、66kV及以上變電站作業操作專案量較大的。

    4、66kV及以上變電站停電檢修作業具有一定規律性的常規作業專案。

    (二)線路作業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

    1、66kV及以上線路全部停電組立(拆除)鐵塔、架設(拆除)導線(電纜線路)及架空光纜架設(拆除)。

    2、10kV線路(電纜線路)施工改造達10基杆塔及以上的。配電箱變、變臺、環網櫃施工達兩個及以上的。

    3、由三個及以上班組或由外單位協同施工作業的涉及執行裝置的工程專案。

    (三)常規帶電作業。

    (四)綜合性檢修及試驗、除錯。

    第八條 四級作業安全風險

    其他未達到三級及以上作業安全風險的作業。

    第九條本標準所述的發生大面積停電指達到《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中構成重大電網事故的大面積停電。

    較大面積停電指一個縣(區、縣級市)及以上一般範圍停電或一個及以上66千伏及以上變電站全停,但未達到大面積停電。

    第十條未列入本標準的作業,各單位應充分考慮生產環境、機具與防護、人員素質、現場管理等多方面因素,進行作業安全風險等級劃分。

    第三章 作業安全風險管理

    第十一條 作業安全風險等級的認定

    1、各單位排程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電網執行方式的安全風險等級認定。一級安全風險由省公司排程部門審定返回後統計上報。

    2、各單位生產技術部、基建部、農電部、營銷部、信通等部門負責主管作業專案的安全風險等級認定,一級安全風險的作業專案上報省公司主管部門審定返回後統計上報。

    3、各單位將認定的作業安全風險等級透過作業現場管理系統統計上報本單位安監部門。各單位安監部門透過系統統計上報省公司安監部。

    第十二條 作業安全風險控制

    1、一級安全風險作業應編制“三措”(即安全措施、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涉及分項作業的,應執行各自作業標準化指導書(卡)。“三措”應由主體施工單位編制、供電公司相關部門稽核及主管生產領導批准。變電站投運方案應經省公司排程通訊中心批准。

    2、二級安全風險作業應在作業前編制作業指導書,工區(供電分公司)專工和安全員稽核,工區(供電分公司)主管生產領導批准。變電站投運方案應經地市公司排程批准。

    3、三級安全風險作業應使用作業指導卡。

    4、四級安全風險作業可以不使用指導書、指導卡,但應嚴格按照《安規》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加強作業現場的到崗到位管理

    一級安全風險的作業,專業職能部門應派專人對作業現場進行指導、檢查和安全監督,對重點作業程式和時段地市公司分管副職或受委託的副總工程師要到崗到位進行檢查、指導。

    二級安全風險的作業,主管的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受委託的本部門專責人應到崗到位進行指導、檢查和安全監督。

    三級安全風險的作業,工區(供電分公司)負責人或受委託的專工應到崗到位進行指導、檢查和安全監督。

    四級安全風險的作業,由班組長或工作負責人組織分析作業危險點,採取預防措施。

    第十四條各級領導幹部及專業管理人員掌握、瞭解本單位作業專案和作業風險等級情況,嚴格按照到崗到位管理規定,深入作業現場,深入基層班組,開展檢查、監督和指導,切實做到安全責任落實、工程管理規範、風險控制到位,不斷降低和努力化解人身安全風險。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公司系統供電、施工企業依據本標準制定實施細則,並完善安全生產到崗到位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各級安全監督部門加強對作業現場的管理,監督安全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監督各級管理人員按規定到崗到位情況。

    第十七條對於未按要求控制好作業安全風險的單位和責任人按《安全生產工作獎罰規定》和《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規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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