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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軒軒講影視

    你好!朋友,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五)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綜上所述:看最後一段,說明。大概意思就是,在本省行駛,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出了本省行駛,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所以:臨時牌照,可以在省內,和省外行駛,只是核發的天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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