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國的經濟結構中,大型企業與為數眾多的中小型企業同時存在,私營企業與相當數量的國有企業同時存在。而且,法國大企業的資本結構比較單一,其資本主要來源於國家投資或企業間交叉投資。法國投資者樂於持有政府債券和儲蓄存款,而不願意擁有私人工商企業的股票。法國經濟的上述特點導致法國的證券市場相對於美國和英國而言不很發達,因此,來自於投資人的會計資訊需求比較弱。在這種情況下,納稅就成為編制和公佈財務報表的主要原因之一。由於“稅法的有關規定對於法國企業報告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有重要的影響,對於法國會計體系來說,適應稅法規定的要求就是非常必要的。”現將法國會計模式作以下介紹和分析。
一、會計管理體制
法國政府在會計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1946年,法國政府組建了會計標準委員會,後又更名為“國家會計委員會”,隸屬於法國財政部。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法國政府於1996年對“國家會計委員會”進行了改組,並設定了全職主席。改組後委員會的工作任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各項會計工作提出意見;第二,向企業會計工作和國家統計工作建議有關的賬戶處理辦法;第三,確保會計研究的協調組織工作,發行有關會計教學材料;第四,對國際及別國釋出的會計準則提出意見。另外,根據1996年8月透過的法令,法國還建立了“緊急委員會”,該委員會是一個受到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承認,釋出解釋條文的組織。
“國家會計委員會”作為政府的諮詢機構,其釋出的檔案沒有強制效力。為了彌補這一不足,1998年1月國會透過成立“會計標準化委員會”.其主要任務是批准適用於所有企業的各項會計準則制度。這些會計準則制度不僅來源於國家會計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還包括來自國際會計準則和其他國家的會計準則的內容和方法。由於財政部、司法部、預算部等都參加,所以這些準則制度一經頒佈,就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法國會計規範機構都是由財政經濟部直接管轄的官方機構,這與英美各國由會計職業界自行組織制定會計準則形成鮮明的對照。
二、會計規範
法國的會計規範都是採用法律條文的形式。按照法律效力不同,法國會計規範體系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首先,法國作為歐盟成員國,有義務實施歐盟的各項法規,在會計方面主要執行歐盟第四、第七和第八號指令。
其次,《商法》和《公司法》中對會計的有關規定。1983年4月透過的《商法修正案》是法國曆史上第一個完整的會計法律。該法案適用於所有從事商業活動的實體。隨著歐盟第七號指令併入有關法律,法國才有了對合並會計的法定要求。
第三,法國政府還制定了各項條例;包括上述法律的實施細則。這些條例的釋出形式有兩種;一種是以法案形式釋出的,另一種是以政令形式釋出的。
第四,財政經濟部頒佈的有關會計規範,其中最著名的是會計總方案。會計總方案在實施運用上是非常靈活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根據企業的規模大小來確定適用範圍(擴充套件方案用於上市公司;標準方案用於大中型企業;縮略方案用於小型企業)。二是考慮了行業差異,制定一些具體的專業會計方案。總而言之,法國的會計總方案實際上是企業組織會計工作的全面性規範和依據,它不僅包括企業財務會計方面的原則和規則,而且還涉及成本和管理會計方面的要求和規範。
三、會計資訊系統的特徵
1.強調會計資訊處理過程要與稅法保持一致,而對於投資人的會計資訊並不特別關注,例如披露有關每股收益、現金流量表等資訊的法國公司比英美要少。由於財務會計處理必須服從於稅法稅則的規定,在法國資產負債表中,不許可有任何遞延所得稅專案存在。由此可見,在法國會計資訊列報過程中特別重視對國家稅收的利益保護。
2.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法國對會計資訊系統的執行過程和方法進行了嚴格的規範。具體他說,要求企業按照稅法、商法、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和會計總方案來設計和執行會計資訊系統。
3.積極推廣社會責任會計。早在1975年,法國在《關於公司法改革的報告》中就建議各家公司每年公佈“社會資產負債表”,即“社會報告”。1977年又先後頒佈有關法令和政令要求企業實施社會會計,為社會會計的實施建立了法律保障。法國的社會會計要求擁有300人以上的企業必須提供下列事項的資訊:僱傭情況、工薪待遇及與之相關的勞動力再生產成本、健康和安全條件、職工培訓、行業關係及企業內部的其他生活條件。同時還要求企業注意改善生態環境,如:處理廢水、廢氣、廢渣,降低能源消耗,減少稀有資源的耗用及對社會環境治理提供服務和捐贈等。要求提供的資訊非常詳細和具體,這在發達國家也處於領先地位。
四、會計職業管理體系
法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成立於1942年,重建於1945年。自組建以來一直置於財政經濟事務部的控制之下。其主要工作包括法定審計以外的所有公共會計業務,負責釋出指導會計實務的技術指南。
國家法定審計師協會成立於1969年。該協會受司法部管轄。由於法律規定股份公開公司和非股份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經國家法定審計師協會成員的審計,所以該協會的成員均為法定審計師。為了與歐盟第四號指令相協調,法定審計師必須在其審計報告中就“真實與公允反映”的情況表明意見。
五、法國會計模式的借鑑
法國會計模式值得借鑑的主要經驗是,透過企業會計與合併會計的脫鉤來解決國際慣例與國家特色的矛盾。
不同型別和不同規模的企業,其所處的經濟環境有相當大的差別,其編制財務報告的目的也存在巨大差異。對於一個跨國公司來說,需要透過公司的會計資訊系統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向現有的和潛在的投資者提供相關而可靠的資訊,而對於一箇中、小企業而言,編制會計報表可能主要是為了計算所得稅,或者向業主及有限的幾個股東提供一些資訊。這些不同的會計資訊要求應當在不同的會計規範中得到體現。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些學者提出建立一個全球統一的會計模式用於跨國上市公司,而各國則為其中、小企業制定特定的會計準則制度。
法國20世紀80年代以來正是沿著上述思路來發展會計模式,也就是透過企業會計與合併會計脫鉤來保持本國會計模式和滿足大公司跨國經營融資的需求。在企業會計方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商法》、《公司法)和《會計總方案》中的有關規定,必須符合稅務與會計統一的原則。在合併會計方面,公司可參照國際會計準則,在會計計價上也有更大的選擇範圍。由於上市公司絕大部分為企業集團,所以對於投資者來說,合併報表提供的資訊更有價值。編制合併報表使法國大公司能夠更好地滿足法國國內外投資人的資訊需求。而中小企業按照會計總方案實行單一的會計制度有利於保持會計資訊的可比性,便於國家的宏觀統計工作。
對於中國的會計改革和發展來說,法國的這種做法具有現實意義。目前中國大型企業集團越來越多,這些企業的規模、資金、效益與中小型企業相比都有非常大的差距。如果要求所有的企業都採用相同的會計制度,既不能滿足各種資訊使用者的需求,也不適應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因此作者認為,中國在建設和完善會計模式的過程中,有必要吸收和借鑑法國會計模式的經驗,為不同規模和型別的企業制定各自適用的會計制度。目前,財政部正在醞釀會計制度的進一步改革。總的思路是,以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為基礎,制定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保留金融、交通運輸等幾個特殊行業會計制度,並專門為個體和小型企業制定一套簡易會計制度。不難看出,這種改革思路與法國會計模式在會計規範的結構方面有相似之處。作者認為,可以將會計管理體制國家化與會計資訊國際化結合在一起,這是中國會計模式保持中國特色和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有效途徑。
在法國的經濟結構中,大型企業與為數眾多的中小型企業同時存在,私營企業與相當數量的國有企業同時存在。而且,法國大企業的資本結構比較單一,其資本主要來源於國家投資或企業間交叉投資。法國投資者樂於持有政府債券和儲蓄存款,而不願意擁有私人工商企業的股票。法國經濟的上述特點導致法國的證券市場相對於美國和英國而言不很發達,因此,來自於投資人的會計資訊需求比較弱。在這種情況下,納稅就成為編制和公佈財務報表的主要原因之一。由於“稅法的有關規定對於法國企業報告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有重要的影響,對於法國會計體系來說,適應稅法規定的要求就是非常必要的。”現將法國會計模式作以下介紹和分析。
一、會計管理體制
法國政府在會計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1946年,法國政府組建了會計標準委員會,後又更名為“國家會計委員會”,隸屬於法國財政部。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法國政府於1996年對“國家會計委員會”進行了改組,並設定了全職主席。改組後委員會的工作任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各項會計工作提出意見;第二,向企業會計工作和國家統計工作建議有關的賬戶處理辦法;第三,確保會計研究的協調組織工作,發行有關會計教學材料;第四,對國際及別國釋出的會計準則提出意見。另外,根據1996年8月透過的法令,法國還建立了“緊急委員會”,該委員會是一個受到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承認,釋出解釋條文的組織。
“國家會計委員會”作為政府的諮詢機構,其釋出的檔案沒有強制效力。為了彌補這一不足,1998年1月國會透過成立“會計標準化委員會”.其主要任務是批准適用於所有企業的各項會計準則制度。這些會計準則制度不僅來源於國家會計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還包括來自國際會計準則和其他國家的會計準則的內容和方法。由於財政部、司法部、預算部等都參加,所以這些準則制度一經頒佈,就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法國會計規範機構都是由財政經濟部直接管轄的官方機構,這與英美各國由會計職業界自行組織制定會計準則形成鮮明的對照。
二、會計規範
法國的會計規範都是採用法律條文的形式。按照法律效力不同,法國會計規範體系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首先,法國作為歐盟成員國,有義務實施歐盟的各項法規,在會計方面主要執行歐盟第四、第七和第八號指令。
其次,《商法》和《公司法》中對會計的有關規定。1983年4月透過的《商法修正案》是法國曆史上第一個完整的會計法律。該法案適用於所有從事商業活動的實體。隨著歐盟第七號指令併入有關法律,法國才有了對合並會計的法定要求。
第三,法國政府還制定了各項條例;包括上述法律的實施細則。這些條例的釋出形式有兩種;一種是以法案形式釋出的,另一種是以政令形式釋出的。
第四,財政經濟部頒佈的有關會計規範,其中最著名的是會計總方案。會計總方案在實施運用上是非常靈活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根據企業的規模大小來確定適用範圍(擴充套件方案用於上市公司;標準方案用於大中型企業;縮略方案用於小型企業)。二是考慮了行業差異,制定一些具體的專業會計方案。總而言之,法國的會計總方案實際上是企業組織會計工作的全面性規範和依據,它不僅包括企業財務會計方面的原則和規則,而且還涉及成本和管理會計方面的要求和規範。
三、會計資訊系統的特徵
1.強調會計資訊處理過程要與稅法保持一致,而對於投資人的會計資訊並不特別關注,例如披露有關每股收益、現金流量表等資訊的法國公司比英美要少。由於財務會計處理必須服從於稅法稅則的規定,在法國資產負債表中,不許可有任何遞延所得稅專案存在。由此可見,在法國會計資訊列報過程中特別重視對國家稅收的利益保護。
2.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法國對會計資訊系統的執行過程和方法進行了嚴格的規範。具體他說,要求企業按照稅法、商法、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和會計總方案來設計和執行會計資訊系統。
3.積極推廣社會責任會計。早在1975年,法國在《關於公司法改革的報告》中就建議各家公司每年公佈“社會資產負債表”,即“社會報告”。1977年又先後頒佈有關法令和政令要求企業實施社會會計,為社會會計的實施建立了法律保障。法國的社會會計要求擁有300人以上的企業必須提供下列事項的資訊:僱傭情況、工薪待遇及與之相關的勞動力再生產成本、健康和安全條件、職工培訓、行業關係及企業內部的其他生活條件。同時還要求企業注意改善生態環境,如:處理廢水、廢氣、廢渣,降低能源消耗,減少稀有資源的耗用及對社會環境治理提供服務和捐贈等。要求提供的資訊非常詳細和具體,這在發達國家也處於領先地位。
四、會計職業管理體系
法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成立於1942年,重建於1945年。自組建以來一直置於財政經濟事務部的控制之下。其主要工作包括法定審計以外的所有公共會計業務,負責釋出指導會計實務的技術指南。
國家法定審計師協會成立於1969年。該協會受司法部管轄。由於法律規定股份公開公司和非股份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經國家法定審計師協會成員的審計,所以該協會的成員均為法定審計師。為了與歐盟第四號指令相協調,法定審計師必須在其審計報告中就“真實與公允反映”的情況表明意見。
五、法國會計模式的借鑑
法國會計模式值得借鑑的主要經驗是,透過企業會計與合併會計的脫鉤來解決國際慣例與國家特色的矛盾。
不同型別和不同規模的企業,其所處的經濟環境有相當大的差別,其編制財務報告的目的也存在巨大差異。對於一個跨國公司來說,需要透過公司的會計資訊系統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向現有的和潛在的投資者提供相關而可靠的資訊,而對於一箇中、小企業而言,編制會計報表可能主要是為了計算所得稅,或者向業主及有限的幾個股東提供一些資訊。這些不同的會計資訊要求應當在不同的會計規範中得到體現。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些學者提出建立一個全球統一的會計模式用於跨國上市公司,而各國則為其中、小企業制定特定的會計準則制度。
法國20世紀80年代以來正是沿著上述思路來發展會計模式,也就是透過企業會計與合併會計脫鉤來保持本國會計模式和滿足大公司跨國經營融資的需求。在企業會計方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商法》、《公司法)和《會計總方案》中的有關規定,必須符合稅務與會計統一的原則。在合併會計方面,公司可參照國際會計準則,在會計計價上也有更大的選擇範圍。由於上市公司絕大部分為企業集團,所以對於投資者來說,合併報表提供的資訊更有價值。編制合併報表使法國大公司能夠更好地滿足法國國內外投資人的資訊需求。而中小企業按照會計總方案實行單一的會計制度有利於保持會計資訊的可比性,便於國家的宏觀統計工作。
對於中國的會計改革和發展來說,法國的這種做法具有現實意義。目前中國大型企業集團越來越多,這些企業的規模、資金、效益與中小型企業相比都有非常大的差距。如果要求所有的企業都採用相同的會計制度,既不能滿足各種資訊使用者的需求,也不適應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因此作者認為,中國在建設和完善會計模式的過程中,有必要吸收和借鑑法國會計模式的經驗,為不同規模和型別的企業制定各自適用的會計制度。目前,財政部正在醞釀會計制度的進一步改革。總的思路是,以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為基礎,制定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保留金融、交通運輸等幾個特殊行業會計制度,並專門為個體和小型企業制定一套簡易會計制度。不難看出,這種改革思路與法國會計模式在會計規範的結構方面有相似之處。作者認為,可以將會計管理體制國家化與會計資訊國際化結合在一起,這是中國會計模式保持中國特色和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