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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三帥六將導師

    寫下我個人都經歷,第一次遇見這種情況是在2011年那時候在一家混凝土攪拌站做實驗員,幹到半年的時候家裡給找人俺排工作,讓我提前給公司說下,大概什麼時候走。我直接找主任說了,也給人事報備了。可一個多月以後那邊工作沒有通知,公司的人都知道我要走了,可那邊工作時間不能確定,就去找主任說明情況,主任說別走了跟著我幹吧,這個行業也有前途。你如果不想幹的話你想幹到什麼時候走就幹到什麼時候,人事那邊他去說。

    這一切都是近一年中自己努力工作的結果換來的,在公司的人緣也不錯。走的很突然,當時就打個電話第二天就不去了。感覺都不好意思。領導還說沒沒事多i回來玩。隔了兩天就週六了,週五晚上主任打電話問明天上班嗎?我說補上,告訴我說有事讓明天過去一下。真的很意外那天中午還有公司的領導和部門同事一起吃個飯給我踐行。說以後想回來了隨時回來,真的很感動。已經過去幾年了一直沒有忘記,如果我當初不是一個優秀的員工我想也不會有人挽留!

  • 2 # 知行合一返璞歸真

    這個問題其實還挺難辦的

    一、機關事業單位

    如果一個人要辭職,那麼根據有關要求,他必須一個月之前就要寫辭職報告,然後有各種程式,然後他可以順利辭職,這就會花費不少時間,所以基本上他會繼續在單位工作一段時間,主要是交接或者其他。

    二、企業

    1、提交了辭職報告,意味著當天他就可以離開企業了,他的工資不再繼續算了,財務或者人事那邊給他結算就好。一般的企業這麼做也沒問題。

    2、但是他提出繼續上班,我會問他原因,如果確實是有困難的地方,我可以幫他協調,繼續工作一段時間,在這期間,我可以尋找新人,畢竟辭職都是突發的,貿然離開,會對公司的銜接帶來很大影響。

  • 3 # 吻露

    如果我是主管,面對已提交辭呈還要求再幹一段時間再走人的員工,首先要了解清楚他要求再幹一段時間的真實原因。

    一般情況下,員工提出辭職無非是對領導不滿或對收入失望,既然遞交了辭職報告,說明離去的決心已定,離職已是定局。這種情況下要求再幹一段時間走人,可能有會有兩種情況,也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第一種:還不能在下家入職,不想個人收入和社保出現斷檔,這種情況可理解,但作為主管,會衡量這個員工個人的格局不夠,這樣的員工離職後,以後有任何機會都不會再考慮這個員工。這種情況下,作為主管,我不會同意這個員工再幹一段時間走人,只要工作交接清楚,儘快離職,雙方好聚好散。

    第二種:這個員工認為手頭工作雖然交接完畢了,但接手的新人還不熟悉,所以主動要求再幹一段時間走人,這樣的情況,我會同意該員工留下一段時間,而且以後有更高好的發展平臺時會考慮這個員工,也會積極進行推薦,因為我認為這是一個責任心非常強的員工,機會合適,值得考慮。

  • 4 # 職場綠皮書

    沒太明白這個員工的意圖,既然遞交辭職報告,就是應該想走,但是又要求再幹一段時間再走人,是不太捨得離開公司嗎?我如果是主管,一定要問清楚員工這看上去矛盾的做法下面,隱藏著什麼樣的真實動機。

    員工遞交辭職報告,一部分是真想走,一部分是想走為假,想留下是真。就像男女朋友鬧分手,有的是真要分手,有的卻是想鬧一鬧分手,為的是爭取到更多對方的注意,或者是給對方提個醒,“嘿,該對我好點了”。

    真心要離職,但是手頭上的工作比較重要,員工又是個負責的人,想要有始有終,再幹一段時間幹完手頭的工作再走。

    這樣的員工已經很難得了。按照勞動法規定,提出離職的員工,可以30天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想再幹一段時間的時間在30天之內,那對他正常離職沒有什麼影響。作為主管,想挽留就挽留一下,不想挽留就滿足他的要求,30天后辦離職手續即可。

    員工不一定是真心離職,可能只是有個意向,還在猶豫。

    如果員工想幹一段時間的時間超出30天,那作為主管,最好能讓員工再重新考慮一下離職的決定。正常提前30天交就可以的離職報告,為什麼員工要提前那麼久提出離職呢?說明很有可能員工自己也在猶豫。

    如果還是很認可這名員工,建議跟他把話說開,聽聽他的訴求。

    完全不想離職,並且料定主管會挽留,只是“傲個嬌”用離職表達某些不滿。

    為什麼這麼判斷?因為員工特意強調了要求再幹一段時間再走。這明擺著告訴主管:我不是要撂挑子哦,我是打算好好工作的哦,但是某某方面我不太滿意,所以我想試試用辭職的方式能不能引起你的注意哦。

    這樣的員工一般都是比較有本事的骨幹,主管也都比較倚重。這種情況下,主管還是要安撫一下員工的情緒,化解掉員工的不滿,爭取和平解決。至於離職報告,順勢退給員工,讓他趕緊收回去。

    【總結】離職這件事情可真可假,可大可小。處理好了,可能從此又多了一名貼心的骨幹,處理不好,那手下無非是少了一名去意已決的員工。處理的結果如何,就看你們溝通的過程了。

  • 5 # 職言心語

    員工遞交了辭職報告,要求再幹一段時間再走人。如果我作為主管,我會這麼來處理。

    首先,要問清楚再幹一段時間是多少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只要員工提出再幹一段時間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同意他再幹一段時間是可以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員工再幹一段時間再走人,時間不超過自本人遞交辭職報告之日起一個月,那就是合法的;公司也可以在這一個月內同意員工辭職,辦理離職手續。只要不超過一個月,都是合法的。

    如果員工再幹一段時間超過了一個月,儘管主管是出於好意成全對方,但會讓公司承擔違法責任的,除非是員工收回了辭職報告。

    作為主管,一定要有法律意識,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考慮是否同意讓他再幹一段時間再走人。不能好心辦了壞事,萬一他倒打一耙,怪罪公司不放人走,豈不讓公司來承擔違法責任?儘管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小心駛得萬年船”。職場上,什麼事情都會有可能發生的。還是考慮周全為好。

    員工之所以能提出這樣的要求,我考慮,比較大得可能性是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該員工法律觀念比較強。

    他能嚴格按《勞動合同法》做事,依法按法律要求提前一個月向公司遞交辭職報告,不像有些人那樣今天提出辭職,明天就要求離職,不給公司留餘地。

    該員工是一個顧大面的人。

    他之所以提出“再幹一段時間再走人”,是出於對公司工作方面的考慮,能給公司找人接替他的工作留下充足的時間,不至於因自己走的太匆匆,造成公司人手那麼緊張,工作那麼被動。

    該員工出於對自己實際情況的考慮。

    也許該員工如辭職後,一段時間內無事可做,要麼沒聯絡好新的工作單位,要麼新的工作單位讓他等一段時間再去上班等情況。辭職無事可做,就意味著他這一段時間沒有工資收入。他不急著走,就是想再掙點錢,反正閒著也是閒著,多上一天班就能多掙一天的錢。

    再次,主管要有同理心,同意員工要求。

    作為主管,在弄明白員工的真實意圖後,只要他是再幹一段時間再走,又不是賴著不走,沒有什麼不良企圖的話,應抱有同理心,理解員工的想法;不能以為員工提出了辭職,心思就不在工作上了,就起副作用了,巴不得他走的越快越好。

    其實,這種想法,並不正確,有些以偏概全。一個有職業素養的員工,會能做到善始善終的。只要同意他再幹一段時間,就還是按平常的要求,該怎麼管理就怎麼管理,沒什麼可多慮的。

    綜上所述,員工遞交了辭職報告,要求再幹一段時間再走;只要這段時間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員工的想法是淳樸的;作為主管來說,同意員工的要求是合適的。與人為善,相互成全,也是做人的原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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