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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首席法律顧問郭腳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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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冠領民商事法律顧問
兼有對小偷和對同行的警示作用,但也僅限於警示作用:因為足浴店是沒有罰款權的。
擁有處罰權的只有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且受到嚴格的限制,行政法上規定法無授權即禁止,因而足浴店作為私主體是沒有處罰權的,但是如果另一方同意,雙方達成合意,則屬於民事合同範疇,意思自治,這樣規定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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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山上的豬
這個問題一看就是針對前來消費的客人。
成都也有很多這樣的足療店,一些規模大的,還會提供過夜服務,相當於足療以後,自己就可以繼續休息,而毛巾就是被子。
商家出這樣的警示標識,估計也是經常被顧客順手牽羊拿的太多了,畢竟一條好毛巾也要幾十元錢,長期被偷,換作我是經營者也承受不起這樣的損失。
針對於這樣的事情,我個人以為可以採取以下辦法。
一,多角度安裝監控,方便檢視情況。
二,結賬檢查。類似於酒店退房要檢查,沒問題才退押金。那麼足療客人消費結束後,要有專門的人員檢查房間設施(因為每個店人手不一,生意好的店忙不過來,足療技師沒有時間去檢查)
三,添置幾臺對講機,這樣溝通方便。
畢竟足療店消費是消費了再結賬,而不是酒店先交錢,所以方式方法不同,但是總有相同點。
任何事情,做好了細節工作,也就做好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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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瑞景星
作為題主,現將疑點逐一列舉如下:
其一、這個場所本來就是個同道之間挖人、摸底等頻密的場所之一。尤其在這個行業近年來招人愈來愈難加上留人難,及其技師普遍缺乏和店鋪越開越多的窘況下更是如此。
其二、對於偷竊者來說,既無經濟價值,也不具有利用價值,畢竟這種毛巾是經過他人使用的;更何況,這種場所的毛巾還是共用之物,非一二人使用過,其共用者不計其數;甚至還有專門用來擦洗臭腳的毛巾!試問,有哪個閒的蛋疼的傢伙會將賊手伸向這低劣且給自己沾上晦氣的東西?!
其三、譬如正宗的“泰式按摩”,由於操作形式與傳統的按摩相反,其步驟是先腳根後頭部,正基於此,當施行到頭部時,大多數受者都會對此發出意見:“你摸了我的腳,又來摸我的頭!……”,繼而阻斷服務者對這一部位的進一步操作。鑑於此,有些店則取消了該專案中的頭部按摩這一環節。
而既然消費者都特別忌諱一個與眾多人雙腳打過交道的服務人員的雙手觸碰自己神聖的腦袋,試問又豈會有人去偷成百上千人共用過的臭毛巾呢!----這對他來說究竟是有經濟價值還是利用價值?!
其四、該商家我曾經在她店中消費有年,可謂是個十足的奸商,總喜歡耍弄一些外行難以看破且極具隱晦性的小伎倆來欺弄顧客。
例如:逢年過節期間人手緊俏,採用縮減服務時間的手法來贏利卻不預先告知公眾,也不貼出告示。不僅如此,還夥同僱員串通一氣隱瞞實情。更缺德的是,這段時期她竟然另易價目表,有意將專案時間隱去,只公開價位----怕公示時間有人因為時間偏短而損失客源;而以常規時間示人又擔心構成欺詐和惹上麻煩,於是索性不公示,以此達到通吃目的。這樣便有了迴旋餘地, 一旦有事主察覺貓膩,屆時又可以藉由“忘記”來將事端輕鬆化解。而在此之後的價目表上偏偏就標出了專案時間。
----她之所以不採取增價來贏利,是因為店鋪經營在未經提升或改進的基礎上會導致很多顧客流失(如裝修、服務、技術、特色專案等等),精於此道之商者是不會貿然行之的。
又如:為了給店鋪做形象和服務口碑宣傳,也為了搞垮競爭對手,同時積累豐富的“口碑”,以便能在未來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她會故意將自己精心設計的一張大大的“規章制度”別出心裁地張貼在賓客來往必經的大廳內。表面看似為坐守於廳內待鐘的員工而設定,實為針對過往顧客而來。且在條規佈局上頗具講究,內容編制上亦極大能打動觀者,俘獲人心。藉以彰顯其“優良”的服務品質,營造“溫馨”的服務氛圍,使人如沐春風,倍感愜意,心生好感。故意展示在賓客近前,假借“規章制度”來隱示顧客是“上帝”,從而騙取口碑,達到隱晦宣傳營銷、壓制勁敵等目的。 ----其意就像某些公司網站招聘長年不更新及某些單位宣講會招聘卻不招人或是象徵性招收幾名、以至於對待耗費時間精力路費特來面試的求職者也無情以各種名目打發一樣----招人是幌子,宣傳才是目的!且這個行業全市就她一個人這麼做……
不過,好在這個騙人無數的騙局最終被我戳破並披露,這張多年赫然在目、充滿猙獰,讓我深感恥辱的假面具才由此走到了末路。
再如:為了讓顧客多來消費,她會故意誇大宣傳僱員的技術水平----一個沒有從業資格證,沒有相關醫學基礎,又缺失職業道德,僅經過十幾天乃至幾天短期培訓、掌握幾種簡單手法、不循經取穴的人竟敢妄稱“技師”。
尤為不人道的是,她還會以保健按摩充當醫療按摩來誤導公眾,大肆宣揚可以治療各種各樣的疾病;此外,還開展刮痧、艾灸、火療等多種醫療專案;並且,在她店內諸如“調理”“理療”“治療”等醫學術語一併觸及,儼然醫療機構一般!而她的店畢竟又不是醫院或診所、康復中心等醫療機構,當然,其店所屬型別亦非盲人按摩,而是異性按摩----這種型別的店即使是正規性質有師資證者也是鳳毛麟角,業務水平參差不齊,以及相關理論也是一竅不通或是知之甚少,又何談行醫治病呢!
需要指出是,該奸商至今仍舊惡性不改,每天都在進行宣傳營銷,大言不慚地丟擲各種謬論,不斷誤導忽悠那些無知的受眾。此舉不僅是對大眾的糊弄,對同行也是衝擊不小。因為她會宣傳會營銷,會話術,會吹噓,口才“好”。
社會一些辦卡的,手法不正規的,會宣傳營銷的,會吹噓的反而經營得風生水起;而一些不會宣傳營銷的,不會吹噓的,苦練手法的卻大有不敵。就像她炮製的“規章制度”一樣;一個連“規章制度”都可以利用成為宣傳營銷工具來施展話術的人能不口才“好”麼?只不過這種“規章制度”屬於隱性宣傳營銷罷了……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像這樣一個精明中又不失詭詐的無良奸商,她既然有這樣的心計,又怎能不會想到使用這種詭計來實現警嚇同行兼暗查者之目的呢?
其五、該奸商在我的揭批下總算稍有收斂,而這塊警告牌也正是在我披露後不久顯現的。因此這也成為了一大疑點。
其六、在此之後,我又透過簡訊告訴她我將在網上揭秘她的騙術兼及寫一封長信遞交警方時,這塊警告牌未幾又蹊蹺消失了。
偶合的是,這塊警告牌的掛出日期是在我揭批後不久,而其取走日期也是在我擬向媒體揭露及警方遞交舉報信後不久,不排除是我將使她難堪的結果。而這又成為了一大疑點。
其七、何謂間諜,就是刺探竊取同行等底細和機密之人,這種人從某種意義而言不也屬於“偷竊者”麼?只不過,這種“竊取”性質非實物而已;但又確實是透過不正當手段來獲取的,說是“竊取”也並無不妥。
據此我推測,她牌上所寫的“偷毛巾者”實則隱指同行或者暗查內幕者,系隱喻之辭。從字面上來解讀不就是在曲折傳告“裡面已裝有監控,發現探查商情之人要處罰500塊錢!”嗎?
其八、在該院的入口處,設有一個保安崗亭,24小時有人員值守;並且,在該院內還布有多個攝像頭,實施全天候監控並將各個拍攝畫面同步顯示於電腦上,外人一進院便可知;以及該院又獨此一個出口,對院內之情來人自是很明瞭的。既有保安,又有監控並錄影直播,再加上又無其它通道,在如此戒備森嚴的環境下,又有哪個賊人會蠢到為了一塊分文不值的破臭毛巾而自討沒趣呢!
綜述,我認為這塊警告牌大有可能是另有所指,而非真正的出於針對“偷毛巾者”的警告之語。
我所在城市有一足浴店商家在其位於院內附店正前方7~8米處的鐵桿上掛起了一塊紙牌:上面寫有“內有監控----抓到偷毛巾者罰款500元!”的醒目字樣。
作為一名資深消費者的我,對這塊警告牌上所謂的“偷毛巾者”心存質疑。根據本人對該行業的瞭解,關於“偷毛巾者”,在我看來,可謂疑點重重,似乎不是在針對小偷,而倒是像極了在針對同行或是探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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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過慮了,這個就是針對偷毛巾的,主要是順手牽羊,消費後就順帶帶走的人。被順得多了,店家就煩了,就出這麼一告示。
其次,這話有語病。抓到偷毛巾的還要被罰500,那誰願意去幫他抓呢?應前面加個“被”字才嚴謹。當然了,這不是真的法律合同,大家能懂就行。但“訂金”寫成“定金”,最後錢要不回來哭天搶地的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