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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清城帝尊

    所謂“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透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

    2020年,央行三次降低存款準備金率,提供1.75萬億元長期流動性。

    根據《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華人民銀行的規定,向華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未按規定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的,由華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2018年12月,央行釋出《華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改進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監督方式,規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督促金融機構完善業務系統,提高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報送質量,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從其業務系統中直接匯出一般存款資料,提交中央銀行會計核算資料集中系統(ACS),防止手工填報資料出現差錯。

    通知提出,應運用科技手段提高稽核效率,加大非現場檢査和現場檢査力度,及時發現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差錯,防止存款準備金實際欠交。

    此外,為進一步規範存款準備金違規行為的處罰,減少自由裁量成分,通知根據金融機構違規情形和有關法律規定,提出了處罰標準。比如,通知明確,金融機構欠交存款準備金,是指存款準備金賬戶在一個維持期內的日均餘額低於法定存款準備金要求,或者存款準備金賬戶日終餘額低於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準備金每日下限要求。上述任意一種情形發生一次即為存款準備金欠交一次。

    對此的具體處罰標準是,兩年內首次欠交存款準備金、欠交金額在交存基數3%以內(含3%)且及時補足的,不予處罰,採取約談、警示等方式,督促其改進存款準備金管理;兩年內首次欠交存款準備金、欠交金額在交存基數3%以上但及時補足的,就欠交金額按萬分之六的比例處以最低不低於1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罰款。

    但對於兩年內第三次及三次以上欠交存款準備金,或欠交金額未及時補足的,對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七條從重處罰,對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華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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