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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寫字樓物業的工程部員工。 物業公司對業主的一些服務都是有償提供的。業主給物業公司錢,實際工作都是我和同事幹的。但公司從不多給我們相應的報酬,幹多幹少就是死工資。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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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天天守候2

    這問題很搞笑!工廠每賣出一批貨都有銷售收入,難道還要分一部給車間工人?記住:老闆是給你開工資的,當然,工資的多少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 2 # 屠龍有術

    《物業提供有償服務,但不給幹活的員工相應酬金,合理嗎?》

    文 | 陳旭

    01

    有人問:

    物業提供有償服務,但不給幹活的員工相應酬金,合理嗎?

    我是某寫字樓物業的工程部員工。 物業公司對業主的一些服務都是有償提供的。業主給物業公司錢,實際工作都是我和同事幹的。但公司從不多給我們相應的報酬,幹多幹少就是死工資。這合理嗎?

    首先,陳旭申明一下我回答問題的資格,我是人力資源管理師,對於員工問題相對比較瞭解一點。

    其次呢,關於工程部員工的這個具體問題,我們為了說話行文方便,下面把工程部員工簡稱為張三。

    那麼,工程部員工張三額外給公司幹活,公司沒有額外支付酬金給張三,是否合理呢?

    答案顯然是合理的。

    因為據陳旭所知,基本上所有公司在制定各個工作崗位職責的時候,都會在末尾加一句話:“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基本上,所有公司跟員工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也會在合同裡工作職責一欄末尾寫這麼一句:“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程部員工張三長期完成物業公司提供的有償服務,如果張三提供的勞動確實超出了自己的工作崗位職責要求,確實可以要求公司額外支付報酬。

    但是,因為公司各個崗位的崗位職責以及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上,都提前註明了,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也就是說,張三額外完成的工作,其實都屬於張三簽署的勞動合同裡,“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這一條的工作內容,因此,張三的工作沒有超出自己的工作崗位職責範圍。

    所以,公司不需要額外支付報酬給張三,就這麼簡單。

    02

    我車間工人,我拿的工資,只是我在車間的本職工作所產生的價值。假如在此基礎上,領導讓我除了完成本質工作之外,還要給他們家打掃衛生,接送孩子,買菜,去醫院給他們老人送飯。一次兩次,出於面子,我可以義務勞動,但是如果這些額外任務要維持一年,兩年,三年,難道我們打工的就要當牛做馬,不計報酬嗎?

    這個說得好。

    還是陳旭前面說的那句話,所有人的勞動合同裡,都有那一句咒語:“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在這裡,讓陳旭給工程部員工張三解釋一下……

    其實啊,張三說的“領導讓我除了完成本質工作之外,還要給他們家打掃衛生,接送孩子,買菜,去醫院給他們老人送飯”這些工作內容,就屬於“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範圍之內的事情。

    別說這個,就是領導讓你去掏大糞,那也屬於“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你可以不幹,領導有的是辦法,證明是你首先違反勞動合同,公司也就可以解約了。

    關鍵是工程部的員工張三,他沒有明白,員工的具體工作範圍,不是員工說了算數,是領導說了算數。

    你張三要不信,你回家,把你跟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開啟看一下,看有沒有“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這一條?

    十有八九,是有“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這一條的。

    所以,領導交代你送孩子,掏大糞,燒鍋爐,這全都是屬於“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句話,張三你是員工,你沒有話語權,你說了不算數,領導說了算,你跟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上,寫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張三,你要忘記了勞動合同的內容,你就回家再把勞動合同看一遍,背誦幾遍,免得以後又忘記了,造成矛盾和糾紛,給自己找麻煩。

    03

    物業公司是給業主服務的,業主都交了物業費,

    既然在物業費之外,另找業主收費提供有償服務,那就說明這是超出物業公司的一般性業務。

    業主也同意再繳納物業費之外再另付錢。

    我們職工是給物業打工,我們的基礎勞動就是完成業主給付物業費這部分工作。

    上下兩條聯絡,既然公司在物業費之外還另找業主收費,就是這部分任務超出了我們的日常一般性工作內容。

    既然如此,物業公司下派的這部分超額工作,我們完成了,為什麼不能給相應的超額獎金或者報酬呢?

    到底是誰不講誠信,誰眼熱?

    社會主義的基本分配選擇就是按勞分配。我們在一般性勞動之外多勞,為什麼不能多得?

    這個,你說的貌似有道理,但張三你不明白,這個問題的關鍵,是話語權問題,也就是說,員工說了不算數,領導說了才算數,這是你跟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提前規定好的。

    例如,張三你說的這句話“我們職工是給物業打工,我們的基礎勞動就是完成業主給付物業費這部分工作。”

    你上面這句話,如果是寫在勞動合同裡的,你就有權另外問公司要錢,要求公司為你的額外勞動付費。

    你回家看一下合同,你跟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裡,有“我們職工是給物業打工,我們的基礎勞動就是完成業主給付物業費這部分工作。”這句話嗎?

    肯定沒有!還用問啊?相反,張三你跟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裡,肯定有“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這句話。

    也就說,領導讓你幹任何工作,都是有根據的,有你跟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作證!

    而張三你主張的,額外勞動,就該額外付費,雖然說得有道理,但你說的這話找不到任何根據,沒有任何證據和法律檔案,支援你這句話。

    所以你這個要求,去法院打官司,也贏不了。

    換句話說,站在法律層面,沒理的是工程部員工張三。

    文 | 陳旭 2019.8.4

  • 3 # 醉太平II

    提出這個問題,體現了人性惡的一面。

    就是希望多拿報酬少幹活,不顧遊戲規則,斤斤計較。

    物業公司的維修工都是計時工資,不是計件工資,也就是說,他沒事時閒著喝茶聊天,工資一分都不會少。

    公司已經給他工資,顯然這是公司的制度,從遊戲規則的角度看是合理合法的,他閒著的時候,不會要少領工資,幹活的時候卻企望能有額外的報酬,否則就認為不合理。

    推廣下去就是:

    我住3樓,為什麼和住30樓的一樣出電梯費,合理不合理?

    我體重90斤,為什麼和體重180斤的一樣出電梯費,合理不合理?

    軍事行動中被包圍的大部隊,會派出小股部隊做誘餌犧牲掉,掩護大部隊突圍。為什麼他們能活,要我犧牲,合理不合理?

    社會遊戲規則,是群體的最大公約數。

    不可能對每個個體都一樣的公平,只有這樣人類社會才會運作。遊戲規則是強制性的,不服從的,就會被制裁甚至淘汰。

    哲人說過,在命運的天平上,指標一動不動,你卻不得不上下。

    不做鐵砧,就做鐵錘。鐵砧也好,鐵錘也好,活得開心最重要。

    明白這個道理的,就會在人生的奮鬥中爭做強者。

    看不破這一點的,就總是怨天尤人,唧唧歪歪,覺得世道對他不公平。

    君子坦蕩蕩,小人常慼慼。

    常見公交車上,有個人下車了。臨近的兩個大媽為搶了這個空位,費盡了心思。

    搶到了不也就能坐一會的時間嗎?何必呢,有本事自己買個車,想坐多久做多久。

    當然管理制度要考慮人性惡的一面。

    有些物業公司,為滿足業主緊急需求,對員工實行彈性工作,8小時以外的時間上門為業主維修,會按所需時間的三倍發加班工資,還會有收費提成。

  • 4 # 自己動手幹

    知足吧,我們那裡所有的服務都是免費,甭管是否職責範圍內的,你說不歸物業管,那就被投訴。服務不好也要被投訴,上哪說理去。

  • 5 # 使用者名稱宋志廣

    合理,業主的權利都剝奪呢,小員工算啥,物業不常久,業主在維權,物業的發展空間不大,小區自主管理是發展方向,技術專業公司是發展方向,小區需求大,社會在進步,法制在建全,人們的眼光在長遠,巧取逐漸不可能了,物業的所做所為,讓人不可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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