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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明明白白乾乾淨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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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財經趣彈
1 京津冀民營企業發展面臨的困境
第一,“放管服”施行以後,並沒有對行政效率的提升產生積極的影響,或者說效果並不明顯,政商之間的關係依舊沒有清晰明朗的界限。首先,行政審批中提交清單不規範、不明確。改革以來,行政審批服務水平沒有得到提高。涉及稽核批准的機構,明細表公佈並不及時,存在異議的差異化稽核明細表格也沒有讓大眾看到,不能做到公開透明。
其次,政府官員不敢承擔自己的責任,也不敢輕易地自己就做出“越權”行為。個人情況沒有得到良好的反映,在政策規定中,不能被完全地包括在內。相反地,有關政策中只是做出了一些大致情況的約束,包括一般性的沒有針對性的規定,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而依據“不準入”的規則,權利應該被下放到一些具體的執行者的手中來行使。
再次,親切清晰的政府和商業企業的關係應該被建立起來。政府應該全力支援民間企業的發展。然而,公務員要麼為了“純潔性”而疏遠企業,要麼被指責為“親政府”。最後,政府的領導階層不能被頻繁地更換,這對於經濟貿易的長足發展相當不利,甚至會動搖已經趨於穩定的政治和經濟基礎。
第二,三個門禁的現象普遍存在,使得廣大民營企業無法得到正常的對待。首先,“透明門”隨處可見,屢禁不止。儘管有關部門做出了一系列的政策規定,看起來也十分地合情合理,但是,在民企具體運作中,仍然遇到了隱性障礙。
其次,歧視勢力佔上風。由於中國現在正處在改革市場初級階段,各項制度並存,政策執行起來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無法做到從一而終。最後,扯皮現象。做出改革以後,雖然一些政府領導的態度有所緩和,但是,有些細微之處仍然存在問題,並且這些問題無法依靠民企自身解決。
第三,民企並沒有解決好融資難的問題,使新的金融產品數量遠遠不能滿足市場需求。首先,民企貸款困難,銀行為首的金融部門對於民企的貸款控制十分嚴格,對其貸款的金額審批的數量有限,還是偏向國有企業貸款為主。部分國企仍然向民企發放未使用的貸款以每年12%~15%的利率。其次,民企存在信用體系還未完善的情況下,想要進行融資活動就更加的困難。尤其是輕型的民企由於可以用作抵押的物資不多,想貸款舉步維艱。再次,部分農業生產資料(如蔬菜大棚)不能用作抵押貸款,土地權屬證書不能用作抵押貸款(並不被銀行所認可)。
有一些省市的財政局,曾經也嘗試和農委會聯合進行擔保,但是,由於擔保的成本無法承受,收益又非常有限,並沒有收到良好的效果,經濟收益小。最後,無抵押貸款的政府採購專案遇到了障礙。根據規定,銀行貸款50%~80%的政府採購專案沒有抵押,但大多數民企難以達到政府採購的要求,即便是獲得權力,缺少了政府採購程式,也不能得到貸款。
第四,服務於小微企業的政策不健全,小微企業勢單力孤。民企大多為中小微企業,是活躍的市場主體,有著很好的發展前途。但是,過程中它們需要政府的一些必要的扶持措施。例如,一些南方的省份都可以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政府採購服務,在中小微企業簽訂營銷服務合同的前提下,有關部門就會支付服務費用。然而,京津冀地區並沒有針對小微企業的相關服務條款。
第五,民企缺乏競爭力又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某些東西並不合理,如人才政策結構。其一,差異化,體制內外的就業政策不能得到同樣地對待。處於制度之內的住房補貼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水平高,職工待遇普遍較高。然而,京津冀的民企承受不了這樣高額的支出。因此,導致這些地區的人才競爭力普遍降低。
其二,不公平的人才待遇政策。單位對於內部原有人才以及外來引進人才重視程度不同,普遍重視外來人才的待遇問題,而原企業人才待遇卻被降低,影響原來人才的積極性的發揮。這種情況同樣也存在於招商引資政策中,政府對於外地企業的關注程度高於本地企業,致使本地企業失去發展的優勢,逐漸落後於外地企業。
其三,科研人員的安置政策得不到落實,科技人員不能被很好地優撫。京津冀地區甚至沒有這方面相關的政策。國外,科技人員與普通員工之間的待遇比例為1∶8,中國為1∶1。建設國家先進製造業研發基地,需要培養大批科技成果轉化人才。而目前這種人才處於極度缺乏的狀態。引進短板人才需要傾斜的政策支援。
其四,稅收負擔對於民營高新技術人才來說太過繁重,個人所得稅太多。
2改善民企營商環境的對策建議
第一,建設親民、親商的文化,落實審計、正面、負面清單制度,探索公務員績效考核制度。一是引導各級幹部轉變服務理念。把公共組織文化建設同黨員“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活動結合起來,優先把黨的幹部培養成為這項工作的領導者和推動者。紀檢監察部門對逃避責任、給商人制造困難的公務員,應及時給予處分。
二是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由相關部門制定和釋出審批列表,明確規範的細節,為不同型別的文件提交審批,並努力完成審批。
三是建立民企服務正面及負面清單。正面清單明確了公務員必須履行的職責,而負面清單明確了嚴格禁止的底線。四是探索公務員績效考核制度的實施。制定和實施以行政效能和服務績效為重點的各級公務員績效考核制度,將考核結果與公務員工資、晉升掛鉤。五是建立政府部門與民企的直接溝通平臺,實促進政企關係和諧。
第二,利用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深化“放權送服務”改革,構建制約公共權力和市場主體的雙向機制。一是深化監管體制改革,繼續推進簡政放權。營造自由競爭、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擺脫政府對民企的控制和對政府的依賴。二是充分利用電子網路平臺,構建網路資訊共享平臺。透過網路平臺公佈流程,提交材料清單明細及完成時間,實行網上審批或網上預審批,線下一次性提交審批材料。三是構建公共權力與私人資本雙向約束機制。透過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建立公權力與民企之間的雙向制約機制。
第三,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建設,透過信貸的方式,建立健全產權抵押制度以及聯合動員信貸共享體系,使得商業協會的作用被充分發揮出來。具體做法如下:其一,建立相關體系,針對聯合動員共享方式。健全目前已經擁有的個人和企業徵信體系,暢通城市和國家徵信資訊網路,實現徵信系統共同應用及互相聯通。
其二,探索輕資產民企信貸+聯合擔保的融資方式。促使輕型資產金融產品的開發創新。使用市財政局、協會擔保、行政部門有限責任擔保的聯合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或者銀行等金融機構實行企業信用與企業家信用評級相結合、商會等形式。
其三,使得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制度得以健全起來。建議設立技術擔保公司,確保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以使用專利、商標、應收賬款等權益性證券作為貸款擔保。
其四,落實土地產權質押融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快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證質押融資方式,探索農村鋼結構大棚等房地產抵押融資方式。
第四,完善人才安撫政策,健全京津冀基本服務機構,強化和提升民企活力。一是建成京津冀功能區基礎設施,擴大城市應用。如強化居住房屋、出行、出租房屋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擴建,提升城市人口容量。
二是制定落實兒童就學政策、完善學前教育、降低個人所得稅、基礎教育和社群醫療服務機構、提高教育和醫療服務質量等民企高階人才的優惠政策。
三是加大農民工、辦公室人員居住房屋建設範圍,適應民企工作人員的居住場所需求。
第五,制定中小微公司的專項扶持措施,尤其是要提升民企的活動能力,拉大供給側改革力度,相關採購部門多多從民企引進原材料。首先,向其他地區學習,多制定有關的政策為小型及中型企業提供便利。運用“企業決定需求,市場決定產品,政府支付”的扶持政策,使得中小微企業的運營基本支出降到最低。
其次,涉及政府的採購方面,制定相關的招標專案的時候,要特別根據中小微企業的情況制定,使得這些單位取得專案的成功機率提高,進一步提升這些企業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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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人能賺到錢、能被人瞧得起、只要合法擁有的財富可以真正的自己擁有,無論政府、國企、私企公平競爭,最後補充一點;有話敢說、能說、有地方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