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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麼麼兔小小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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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最大玄機
古代衙門是“財政”撥款,縣官拿的是皇上的俸祿,按理說審理案子是其應盡的職責,打官司不應當收費。這在一些古書、古戲中都可看到這方面的例項。當時大堂外放有一面大鼓,告狀人只需“鳴冤擊鼓”,縣太爺就得坐堂“上班”。但是,告狀一定得有“狀紙”(也就是“起訴書”),否則老爺是不予受理。
但是別以為交了訴訟費,就可以有處申冤,打官司你還滿足以下這些條件。
1、訴狀,這是打官司必須提交的書面材料,但是由於在封建社會,識文斷字的人比較稀缺,而且訴狀又有比較嚴格的格式要求,對於一般百姓來說,找人代寫訴狀是一項必須的支出。
2、律師費,律師這個職業在古代叫做“訟師”,這個職業出現的非常早,春秋時期鄧析就曾替人打官司,收取一些衣物作為報酬。《呂氏春秋》中記載:鄧析“與民之有訟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褲。民之獻衣而學訟者不可勝數。”
當然“訟師”並不是必要花費,但是古代很多人不懂法律,沒有訟師難免被動。
3、訴訟有諸多限制,比如民告官,子女告父母,等一般都是不予受理的。
4、最後還有一點,古代在民間流傳著這樣一句話“衙門口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所以打官司怎麼可能不收費呢。
在南宋,據《宋會要輯稿》記載:“兩次訴訟不勝要罰交稅款,獲勝也要交歡喜稅錢”,意思是說老百姓找衙門打官司,輸了要納稅,贏了也要納稅,像這種明顯很無理的收稅行為,南宋政府是腫麼想的呢?
南宋的“息訟”原則
據悉,南宋政府的此種行為應該跟“息訟”這個司法原則有關。什麼叫“息訟”呢?就是最好讓老百姓別打官司。其實,中國古代各朝政府都非常不待見百姓打官司這種行為,為毛不待見呢?原因之一大概是官府圖省事、減少運作成本;之二是想營造和諧的社會氣氛。
從以上兩點考慮,南宋朝廷從源頭上就開始對百姓打官司進行預防,如《紹興敕》規定:“諸聚集生徒教辭訟文書,杖一百,許人告;再犯者不以赦前後,鄰州編管;從學者杖八十”。意思是說,嚴禁有人向老百姓教授辭訟腫麼寫,一旦教授人被抓到,杖一百;學的人杖八十。這一招夠損的,沒有人教,那老百姓不知道訴訟狀該怎麼寫,也就不知道怎麼打官司,那自然就不會麻煩官府。
可這一招管用嗎?不管用。因為古代官員不光是民之父母,還是道德楷模,老百姓早就知道“有事兒找衙門”。由於這一點不管用,南宋某些地方政府就想出了第二招——讓手底下的人對官司雙方進行分別遊說,勸他們別去衙門,最好私底下解決,但這個招兒也不是每次都好使,碰到個特執著的,那這招基本就歇菜了。於是,南宋政府又想出第三招:“繁苛法律,官不能遍睹”,這是讓審案子的法官老爺不要完全熟悉法律條文,不熟悉就不能順利斷案,老百姓自然就不再打官司了。孰料這一招還是不管用,許多官員審案子並不完全依法,他們不必熟讀法律條文,也能找到判決的依據,即採取“三分依法、七分情理”的司法實踐。
舉個案例來看看這些法官老爺是如何在不依據法律條文來判案子的,據《勉齋集》記載:劉某有三子——拱辰(妻郭氏所生)、拱禮、拱武(妾所生)。劉某夫婦死後,兄弟分產,拱辰將郭氏隨嫁田佔為己有,不分與二弟。事經十六年,拱辰亦死,拱禮、拱武訴拱辰之子,要求分郭氏田。案件先後經過縣、州、監司三級共七位官員審理、判決,由於官員們不太熟悉法律條文,最後形成三種結果:鄭知縣、提刑司籤廳認為拱禮、拱武不當分田;吉州司法、知錄判由三子均分;韓知縣、趙安撫則以為應分為兩份,拱辰家得一,拱禮、拱武共分一份。之所以形成三則判決,多半因為這些官員沒有依據法律規範來。
“息訟”採取的手段
南宋朝廷為了達到“息訟”這一目的,就想到了打官司收稅,具體來說,就是你打官司可以,但如果兩次裁決你都輸了,對不起,請交稅,權當懲罰你的“訴訟之過”,誰讓你明知無理還打官司浪費公帑呢?如果你官司打贏了,你高興了,歡喜了,可衙門上上下下辦案子、審案子很辛苦,高興不起來,對不起,你還得交稅,讓衙門也高興高興。這樣一來,老百姓可真不敢隨便找衙門說理了,政府的“息訟”目的也基本就達到了。
自宋寧宗以後,各地民訟案子銳減,而民間鬥毆甚至群毆事例則驟增,當時有人評價這一現象說:“失在官府,適以起爭。”知道那句“自古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形成於何時嗎?恐怕就形成於南宋的“息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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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定郡小書生
打官司也叫“訴訟”,是自古國家化解矛盾糾紛、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一種有效手段。
訴訟經過歷朝歷代的發展已經形成一套完善的制度體系。自西周時期已經有了具體的規定,訟即以財貨相告,就是古代民事訴訟;獄即以罪名相告,就是古代刑事訴訟。
訴訟形式主要有:輕微的案件以口頭起訴即可,重大案件則須提交書狀,民事案件書狀稱“傅別”,刑事案件書狀稱“劑”。
古代訴訟成本是非常高的,因此古人還是不怎麼贊成訴訟的。《易經》雲:“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意思是在訴訟中即使贏了,也是一件不好的事情。
古代訴訟官府是要收費的。起訴須交納訴訟費,民事訴訟雙方須交納“束矢”(一百支箭),刑事訴訟雙方須交納“鈞金”(三十斤銅),如不交納則被認定“自服不直”,或不予受理,或判以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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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圓窗觀點
古代時,無論在中外,基本都遵循了打官司要收費的原則,至今也不例外。
歷史學家解釋這一現象時,經常使用的是階級壓迫。比如在中國的元代,很大一部分的官員俸祿,就來自民間打官司收費。在《竇娥冤》一書中,判案的官家就曾說:你們就是我的衣食父母。這裡說的衣食父母,可不是現代意義的納稅人,而是打官司要付費用的說辭。
在歐洲也一樣,很多人在做一個城邦的領主時,這個領主是沒權利收稅的,就靠民間打官司,領主來做個裁判者,來收取點司法管理費。因為這樣的裁決,經常會受到金錢賄賂的影響,所以歐洲人經常選當地最富裕的家族,來擔任城邦領主,至於效果如何,大家自己想象吧。
輪到經濟學家解釋打官司時,政府要收費這一現象時。他們經常會改用成本原則來推理。鼓吹打官司一定要收費,否則司法工具就會被濫用,導致增加社會成本。所以在古代的很多朝代,都不太鼓勵民間打官司,儘量相互和解為佳。為了不濫用司法制度,在中國的很多朝代,都設定了官府調解制度。就在官衙後面,另外設定了一個調解庭。
在中國古代縣衙,大堂上掛的是“明鏡高懸”,大堂後面做調解的場地,還有一塊匾,寫的是“天理人情法度”。
中國古代的衙門,收費高不說,審案件的效率是很糟糕的,滕子京為了修岳陽樓,發出一個告示,說若有民間的欠款,借款人回收又無望的,可以把欠條贈送給官府,回收後所得也歸官府。社會上一下子就給官府贈送了好多欠條,滕子京把這些欠款回收後,就蓋起了岳陽樓。
滕子京騰大人,才沒空去審理欠款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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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愛看愛思考
俗話說,衙門口,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司法和執法也是需要成本的,在現代,也是一樣。國家可以支付工作人員的工資,但是,民事訴訟的辦公經費從何而來?民事訴訟涉及民事賠償,通俗一點講,這種案件沒有誰是絕對的觸犯刑法。觸犯刑法的屬於國家公訴案件,依法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但是,民事訴訟和案件,一般不會涉及到司法強制措施。當然了刑事附帶民事案除外,法律也是有司法成本的。而且還不便宜,在古代同樣的道理,而且在古代只有官員才是國家的公務員,其他人員是吏不是官員,屬於地方衙門自己聘用人員。所以工資等開銷都由所在部門負責。這個更加加重了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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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識字的人少,所以狀師寫狀紙,收狀師筆墨費。沒有十足把握打贏官司的,會請狀師堂下代言,收狀師代言費。
自己有理有據的,自己會寫文書的,就不需要狀師了。
打官司流程,是不收費的。
而且,都是敞開衙門大門,公開審理。
民告官,擊鼓鳴冤,按流程先挨足夠數目板子,堂上再收狀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