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質量保脩金制度是由開發單位交納的保證金,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不作為或者維護維修不到位,物業公司和業委會有權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動用物業質量保證金來進行維修。 以山東為例,根據《山東省新建物業質量保脩金管理辦法》第八條 開發企業新建用於銷售的物業,均應按照建築安裝總造價的3—5%交存保脩金,具體標準為低層和多層建築3%、小高層建築4%、高層建築5%。 第二十條 在保修期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開發企業經開發主管部門督辦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使用保脩金。 第二十一條 正常使用條件下,國家、省規定的商品房屋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房屋建築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為5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外牆外保溫工程為5年; (四)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五)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工程為2年; (六)開發企業統一裝飾裝修的商品房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由開發企業和業主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和質量保證書中約定。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物業質量保脩金制度是由開發單位交納的保證金,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不作為或者維護維修不到位,物業公司和業委會有權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動用物業質量保證金來進行維修。 以山東為例,根據《山東省新建物業質量保脩金管理辦法》第八條 開發企業新建用於銷售的物業,均應按照建築安裝總造價的3—5%交存保脩金,具體標準為低層和多層建築3%、小高層建築4%、高層建築5%。 第二十條 在保修期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開發企業經開發主管部門督辦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使用保脩金。 第二十一條 正常使用條件下,國家、省規定的商品房屋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房屋建築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為5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外牆外保溫工程為5年; (四)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五)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工程為2年; (六)開發企業統一裝飾裝修的商品房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由開發企業和業主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和質量保證書中約定。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