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統一全國後,建立了一整套適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需要的行政管理體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後歷代王朝的有關制度,都是在此基礎上不斷髮展完善的。
1、確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獨攬全國政治、經濟、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一切大權。秦王嬴政統一六國以後,確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設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長官,輔佐皇帝總理百政。太尉由戰國時期 " 國尉 "發展而來,是中央掌管軍事的長官。御史大夫由戰國時各國的御史發展而來,原在國王身邊主要管記事。九卿是具體掌管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務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廟,司禮儀,由商周時的占卜史官發展而來;②郎中令,負責宮廷警衛之官;③衛尉,武官,統率衛士,負責皇城警衛;④太僕,管理皇帝的車馬和馬政,皇帝出行,親自為皇帝御車;⑤廷尉,負責司法審判;⑥典客,掌管與少數民族的交往事務;⑦宗正,掌管皇帝親屬事務;⑧治粟內史,掌管全國農田穀物和財政經濟等事務;⑨少府,掌管山海澤池的稅收,進奉皇帝。
秦時地方建立郡縣制,少數民族聚居區設道(與縣平級),縣以下有鄉、亭、裡。
3、官吏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 " 吏治 " ,秦法對官吏的爵制、祿秩、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方面作了嚴格的規定。
①任官的標準與限制。秦朝對官吏的選任有嚴格的道德和才能標準:第一,道德方面。秦簡《為吏之道》規定了官吏應具備的道德和行為準則,並將其概括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統治者強調以法治國,以吏為師,要求官吏通曉法律令,並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為區分 "良吏 " 、 " 惡吏 " 的標準。
秦律雖不像後世注重門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準任用 " 廢官 " ,即不準任用不稱職或不夠條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須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職權;第三,長吏調任新職,不準帶走原屬佐吏。
②選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長吏皆由皇帝任免,長官可以自己選任下屬,選任的方式主要有薦舉、徵召、任子等幾種。
秦統一全國後,建立了一整套適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需要的行政管理體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後歷代王朝的有關制度,都是在此基礎上不斷髮展完善的。
1、確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獨攬全國政治、經濟、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一切大權。秦王嬴政統一六國以後,確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設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長官,輔佐皇帝總理百政。太尉由戰國時期 " 國尉 "發展而來,是中央掌管軍事的長官。御史大夫由戰國時各國的御史發展而來,原在國王身邊主要管記事。九卿是具體掌管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務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廟,司禮儀,由商周時的占卜史官發展而來;②郎中令,負責宮廷警衛之官;③衛尉,武官,統率衛士,負責皇城警衛;④太僕,管理皇帝的車馬和馬政,皇帝出行,親自為皇帝御車;⑤廷尉,負責司法審判;⑥典客,掌管與少數民族的交往事務;⑦宗正,掌管皇帝親屬事務;⑧治粟內史,掌管全國農田穀物和財政經濟等事務;⑨少府,掌管山海澤池的稅收,進奉皇帝。
秦時地方建立郡縣制,少數民族聚居區設道(與縣平級),縣以下有鄉、亭、裡。
3、官吏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 " 吏治 " ,秦法對官吏的爵制、祿秩、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方面作了嚴格的規定。
①任官的標準與限制。秦朝對官吏的選任有嚴格的道德和才能標準:第一,道德方面。秦簡《為吏之道》規定了官吏應具備的道德和行為準則,並將其概括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統治者強調以法治國,以吏為師,要求官吏通曉法律令,並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為區分 "良吏 " 、 " 惡吏 " 的標準。
秦律雖不像後世注重門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準任用 " 廢官 " ,即不準任用不稱職或不夠條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須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職權;第三,長吏調任新職,不準帶走原屬佐吏。
②選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長吏皆由皇帝任免,長官可以自己選任下屬,選任的方式主要有薦舉、徵召、任子等幾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