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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消費者對自己權益越發重視,“謝絕自帶酒水”已經成了違法行為,霸王條款,所以現在很多商家都改成別的規定,一是因自帶酒水所產生的人身財產問題,商家概不負責,“意思就是因自帶酒水喝完身體不適,自己開瓶導致劃傷等等”商家不管。二是自帶酒水所產生的垃圾“空酒瓶”自己清理帶走。如果自己不帶走需要商家提供清理服務,商家就會收取一定的清理費。說商家沒有義務清理非包房正常消費的垃圾“空酒瓶”。想問一下,以上兩個規定違法嗎?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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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默默w8X8

    謝絕自帶酒水是合理性還是霸王條款 :是霸王條款 ! 自帶酒水之爭:誰都咽不下這口氣 去年12月,王先生因自帶一瓶白酒被湘水之珠酒樓強行收取了100元的開瓶費,隨後王先生把酒樓告上法庭,獲得了北京海淀法院的支援。

    該院一審判決,湘水之珠大酒樓向王先生加收開瓶服務費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權,屬於不當得利,應予返還該100元開瓶服務費。至此,北京首起飯店“開瓶費”官司,以消費者得到法律的支援而告終。

    一石激起千層浪,這樣的一紙判決也使“謝絕自帶酒水”的問題在餐飲企業和行業協會引起了軒然大波。 “謝絕自帶酒水”是否霸王條款 有人認為,拒絕自帶酒水、拒絕為顧客提供非一次性消毒筷,剝奪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應該被列入霸王條款。

    “謝絕自帶酒水”到底是不是霸王條款呢?針對這一問題,記者採訪了中國標準出版社法律顧問、標準諮詢服務部主任、投訴處理專家王壽魁先生。他說,霸王條款是提供產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一方,利用其所處的壟斷地位或經營上的優勢和有利條件而制定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的法律條款,並以欺騙或強迫手段致使處於弱勢的另一方當事人不得不接受合同中所給出的不平等交易條件,從中牟取在公平交易條件下難以得到的不當利益。

    他認為,餐飲企業和顧客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很重要,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企業的合法權益也應得到有效保護,因此不應該不加分析地就將所有企業制定的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規則稱為霸王條款。

    華人民大學經濟學院一位教授認為,酒水體現的都是釀酒廠的特色,飯店不要以此來當作要挾消費者的理由。如果餐館飯店表面上“謝絕自帶酒水”,實際上收取了高額“開瓶費”後就可以“自帶酒水”,這是一種變相漲價,是典型的“霸王合同”。

    酒水加價過高是否涉嫌暴利 2007年1月,繼中國烹飪協會就“開瓶費”申明“收費有理”後,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四市消協立即針鋒相對地發出聯合宣告稱:禁止“自帶酒水”的根本原因是酒水暴利。

    “而餐飲企業的高價酒水實質上構成了對消費者的不公平交易。”針對酒水加價的問題,記者採訪了相關人士。 北京天平法律諮詢服務有限公司的律師時運章先生說,作為一個消費者,他有消費的權利有選擇的權利,但當他進入這個酒店,他選擇的權利是固定的,他只能在選單上選擇用菜,選單上沒有的菜他就不能點。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既然這是一種固定的消費格式,消費者就應該在這個格式裡面來消費,三星級的酒店和五星級的酒店,酒水價格就不一樣,因為它還有服務質量和品位在裡面,這也是企業成本的一部分。而不應稱作是暴利。

    中國烹飪協會副秘書長邊疆稱:“我們協會的意見是自帶酒水收取的是服務費而不是簡單的開瓶費,按照我們國家餐飲業價格管理的法規,現在餐飲企業是一個價格放開的行業,企業堅持明碼標價的原則,消費者能否自帶酒水和企業能否收取服務費是屬於市場和企業行為,由消費者和企業協商而定。

    我們不作硬性規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餐飲企業服務的權利。” 而中國社科院榮譽學部委員高滌陳先生說:“這個問題非常簡單,收開瓶費是不對的,這個問題關鍵就是酒店把酒水的價格成倍的增加,如果酒店按照正常的利潤來加就沒有那麼多矛盾了,如果加價過高就等於是暴利。

    如果你加價合理的話,誰還帶酒呢?”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投訴與法律事務部副主任郎丹科說:“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是否應當設定類似的規定,而在於消費者認為現在餐飲行業酒水的價格過高。

    這一問題的本質是餐飲業應該提出合理的酒水利潤。個別經營者單方面設定這種規定和格式條款無可厚非,但是若透過企業的聯合釋出這種宣告就容易形成共同的利益集團,就容易形成行業的價格聯盟和行業壟斷,而消費者具有鬆散的社會性很難聯合,在這種情況下,就會侵害消費者的權益。

    ” 各地觀點不一,行動各異 除了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四地消協發出聯合宣告抵制禁帶酒水以外,各地對禁帶酒水的問題觀點和處理方法也不一致。 ●成都率先廢除“開瓶費” 根據媒體報道,日前成都市消協與成都餐飲同業公會聯合推出的《成都市餐飲行業企業經營行為規範(試行)》中規定:“餐飲企業應該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協商處置顧客自帶酒水的相關事宜。

    ●雲南收取自帶酒水服務費惹官司 經雲南省商務廳批准,雲南省飯店與餐飲(美食)行業協會出臺的《雲南省餐飲企業經營規範(試行)》,2006年9月1日開始頒佈實施。其中“餐飲企業有權對餐飲消費者自帶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的規定,引起了較大爭議。

    雲南一媒體記者在被某餐館強行收取“自帶酒水服務費”後,於6日向法院遞交訴狀,將這家餐館告上法庭。 ●貴州人大立法允許自帶酒水 2006年11月24日,貴州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其中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飲料飲用,不得收取開瓶費等不合理費用。

    ” ●溫州餐飲協會、酒店聯手“謝絕” 近日,浙江溫州鹿城區餐飲業協會與市區14家純餐飲企業旗下的23家酒店,聯合向消費者做出“謝絕自帶酒水”的宣告。 ●甘肅省物價局叫停“開瓶費” 近日,甘肅省物價局向省消費者協會、省烹飪協會發函,叫停兩協會去年10月向全省餐飲酒店及消費者下發的《關於消費者在餐飲場所自帶酒水相關問題的倡議書》中有關向消費者加收自帶酒水服務費的價格違法行為。

    甘肅省物價局認為,向消費者擅自收取自帶酒水服務費,屬明顯的價格違法行為。 酒店、消費者各持己見 “大多數餐飲業經營者都不喜歡顧客自帶酒水。”一家酒樓經理說,現在餐飲業競爭越來越激烈,菜品的利潤很低,而酒水價位因為比超市價格高出很多,就成為酒樓餐館獲得利潤的主要來源之一。

    然而對於“謝絕自帶酒水”的爭論,對開瓶費和服務費的質疑,讓很多酒店和酒吧擔心自己的利潤會下降。某夜總會的負責人透露,“眾所周知,酒吧、夜總會就是靠賣酒盈利,酒水飲料一直是娛樂場所最大的盈利點。

    要是大家都帶上酒水來休閒玩樂,我們肯定撐不下去。”一位酒店的經理也說,如果顧客都自帶酒水,酒店的利潤肯定會下降。 對於餐飲行業的酒水消費,很多受訪市民表示,不能接受“謝絕自帶酒水”這樣的條款。

    一位盧女士接受採訪時說:“我認為飯店禁止自帶酒水是不對的。因為關係著消費者的權益是否得到了尊重和保護。如果按照餐廳的要求,那消費者的權益就受到了侵害,這裡不單純是錢的問題,哪怕是一分錢也是不能侵害消費者的權益。

    ” 一位姓王的女士表示,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講,“謝絕自帶酒水”是合理的。企業是有自己的自主經營權,任何法律都不會也不能僅對一方公平。然而相對而言,企業畢竟是強勢,消費者還是弱勢群體。 一位姓劉的先生說:“把服務和環境上的優勢成本均攤在飯菜和酒水的價格上,這個沒問題,但是目前來看,酒水被分擔的成本太多了,酒水價格是天價,說到‘謝絕自帶酒水’是為了均攤成本,我覺得太牽強了。

    ” 更多的市民認為抵制自帶酒水的確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讓他們擔心的是,一旦法律允許讓消費者自帶酒水,而且不得收取開瓶費,酒店也許會讓菜價漲上去。 編後: 在一般的飯店酒家都在堅持“謝絕自帶酒水”的時候,在消費者為之苦惱的時候,一些飯店打出“可以自帶酒水”招徠顧客,顯示了商業經營的頭腦,同時也為自己打造出一方市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企業與消費者力爭保護自己利益的同時,希望雙方也能夠看到,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市場秉承自由交易的原則,消費者有權選擇飯店、有權選擇自己的消費方式,而企業同樣也有權選擇自己的經營方式,這不僅僅是一個買賣過程,更是一個雙贏的過程,這種過程也關係著經濟的和諧,關係著社會的和諧。

    在此我們呼籲有關部門儘快制定出臺《反暴利法》和《反壟斷法》,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於聯合定價限制競爭的禁止性規定,以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讓消費者明明白白地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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