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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馬刺用卡哇伊換德羅贊,如果德羅贊不同意被換到馬刺,這筆交易可以強行透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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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尋的覆蓋

    這個可以採取三方操作或多方操作,直到球隊球員都滿意,但是如果沒辦法操作,球隊有權利把球員交易出去,除非他有交易否決權。

  • 2 # 小偉聊體育

    在NBA有一種規則叫交易否決權,先來了解一下!

    交易否決權如果一位球員在一支球隊連續效力兩年,那麼他將有權享受早拉里·伯德條款,這一條款可以確保他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與球隊續簽大額合同。與此同時,如果這位球員當時持有的合同,是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那麼他便擁有交易否決權,未經他的同意,球隊無權將他交易。

    這是為了保護球員利益專門設立的一項規則,還有另外一種極端情況的球員同樣擁有這一待遇,他們就是NBA的一些超級巨星!

    目前為止曾經擁有過這一權利的有七位巨星:森林狼時期的加內特,熱火的韋德,馬刺的鄧肯,曾經小牛的諾維茨基,騎士的詹姆斯,尼克斯的安東尼和我們的小飛俠科比布萊恩特!

    以上七位是球隊管理層為表達對其貢獻的肯定或者是為了留住當家球星做出的表態,由此可見,能獲比殊榮絕非易事!

    第三方或者多方合作完成交易

    NBA是一個競爭激烈,形勢多變的職業聯盟,球隊往往會因為球隊陣容打法改變,球員狀態突變,其他球隊合作等等因素不得不交易隊內的一個或者多個球員。

    交易過程中可能會有這種擁有交易否決權的球員,一旦他們行使了這個權利,球隊的交易計劃就可能被完全打亂,2007年交易截止日前,德文·喬治為了保護自己的早拉里·伯德條款,行使了交易否決權,導致當時的小牛不得不重新設計交易方案,最終與籃網交易基德。

    如果兩個球隊真的需要互換球員,一方球員由於種種原因不一樣換到對方球隊,而且擁有交易否決權,球隊會徵求他的意見,尋找他心儀的球隊,進行第三方或者多方的合作,以完成交易!

    球隊和球員表明姿態,逼迫交易

    這種情況屬於極端情況了,球員不同意被交易,球隊有的是辦法讓他走人,當球隊放棄了一個球員,不讓你上場打球,這名球員可能也會在否決權上有所妥協吧。

    反之同樣如此,球員不滿球隊,消極應戰,破壞球隊氛圍,逼迫球隊將其交易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萊昂納德和最近森林狼的巴特勒就屬於這種情況!

    但是像這種極端的情況,處理不當往往會遭到聯盟的處罰。所以還是要謹慎,畢竟人設崩塌了哪裡都不好混,還有可能砸了飯碗!

    總之如果需要聯絡某些球員,通常情況下是作為球隊商品一樣隨時售賣的,如果擁有交易否決權權,還是要看被交易一方的態度了,只有他同意了,這比交易才能繼續!

  • 3 # 胡說籃球

    通常情況下,球員沒有不同意的權力。

    在NBA的合同中,有一個條款,叫做“交易否決權”。顧名思義,一名擁有否決權的球員,當自己被交易時,可以否決掉這筆交易。所以反過來說,沒有交易否決權的球員,他不同意也白扯……

    交易否決權有兩種:

    一種是簽訂合同時雙方協商好的,這是給予球員的特權。

    想要擁有這種否決權,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在NBA至少打了8個賽季;簽約球隊效力至少4個賽季,這4個賽季可以是不連續的。

    通常來說,這種特權都是巨星享有的。近年來,曾獲得交易否決權的有如下七位球員:

    2012年7月鄧肯和馬刺簽訂的3年3600萬美元的合同中有交易否決權。

    2012年7月加內特和凱爾特人簽訂的3年3600萬美元的合同中有交易否決權。

    2013年11月科比和湖人簽訂的2年4850萬美元的合同中有交易否決權。

    2014年7月諾維茨基和獨行俠簽訂的3年2500萬美元的合同中有交易否決權。

    2014年7月安東尼和尼克斯簽訂的5年1.24億美元的合同中有交易否決權。

    2014年7月韋德和熱火籤訂的2年3100萬美元的合同中有交易否決權。

    2016年8月勒布朗-詹姆斯和騎士簽訂的3年1億美元的合同中有交易否決權。

    另外一種是合同自動附帶的。

    如果一名球員的合同還剩一年(去除選項年),並且在合同結束後將會擁有鳥權或者早鳥權。假設該球員被交易,他在賽季結束後將失去鳥權或者早鳥權。

    鳥權這個東西,可以用來讓球員簽下大合同,沒了鳥權就只能簽訂較小的一份合同。那麼這問題簡化一下,就是球隊如果交易該球員,會使該球員能拿到的錢減少。

    因此,為了保護球員權益,NBA規定,這種情況下進行交易,必須徵得球員本人的同意。

    此外,透過匹配合同留下的受限制自由球員,球隊如果要在當賽季內將他交易的話,也要得到球員的同意。而且交易目的地不得是之前和該球員簽約的球隊。

    以上這兩種情況,球員雖然都擁有對交易的否決權,但這個否決權是滿足條件時規則自動賦予球員的,和第一種否決權有本質區別。只要符合條件,人人都可擁有。所以兩種否決權通常不會放在一起說。我們提到交易否決權時,一般都是指第一類否決權。

    (德文-喬治當年就動用過交易否決權)聯盟歷史上,確實有球員動用否決權的例子。

    第一種否決權如安東尼,凱爾特人曾經像從尼克斯交易到他,但被他本人否決了。

    第二種否決權,典型的如當年獨行俠(小牛),07年夏天庫班從籃網交易來基德,最初的交易方案是:

    小牛送出哈里斯、迪奧普、艾格、斯塔克豪斯、德文-喬治、兩個未來首輪選秀權和300萬美元現金。從籃網換得基德和馬里克·阿倫。據說雙方達成協議,斯塔克豪斯被交易到籃網後,網隊會裁掉他,然後斯塔克豪斯會重新回到小牛。

    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呢?NBA交易有個原則,薪金要對等(兩邊的合同薪金加起來,大小差異不能超過一定範圍)。小牛必須搭上斯塔克豪斯,才能配平薪金。

    但接下來發生了兩件事,讓這筆交易泡湯。德文-喬治由於即將擁有早鳥權,所以擁有我們上面所說的第二種否決權,他不同意被交易。另外,由於斯塔克豪斯宣稱“30天后我將回到小牛”,引來聯盟方面注意,開始審查這合同是否違規。

    沒辦法,為了配平薪水,庫班把當時已經處於半退休狀態的97榜眼範霍恩拉了回來,給他一份合同,然後達成新的交易方案:小牛用範霍恩+哈賽爾替換了德文-喬治+斯塔克豪斯,籃網那邊多出一個安託萬-賴特,新的平衡達成。

    最終的交易方案為:

    小牛送出哈里斯、迪奧普、艾格、範霍恩、特倫頓-哈塞爾、兩個未來首輪選秀權和300萬美元現金,從籃網換得基德、馬里克·阿倫和安託萬-賴特。不過,如果管理層足夠給力,也可以讓交易否決權不起作用。

    當年籃網砸鍋賣鐵,挖來德隆、喬-約翰遜、皮爾斯、基裡連科、加內特的五星陣容。凱爾特人在此過程中,把皮爾斯和加內特交易到籃網,換來若干選秀權。加內特是有否決權的,但安吉曉之以理,向其說明凱爾特人嚴重老化,前途無望,不如到籃網去試著拼一拼。於是加內特點頭同意,交易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交易否決權 - 虎撲籃球百科 https://nba.hupu.com/wiki/%E4%BA%A4%E6%98%93%E5%90%A6%E5%86%B3%E6%9D%83

    一文讀懂交易否決權:非NBA獨創 詹皇或成最後一人_體育_騰訊網 http://sports.qq.com/a/20180207/015988.htm

    回顧“基德-小牛”交易 - 獨行俠專區 - 虎撲社群 https://bbs.hupu.com/296658.html

  • 4 # HBRZ嶺南

    有一個條款交易否決權 不過只有少數巨星才能有啊 科比 詹姆斯 人在江湖 身不由己 普通球星沒辦法 最愛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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