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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炒米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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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穆欣大大
謝謝邀請,個人認為應該是無權繼承的。兄死弟承不是我漢族的傳統,而是各遊牧民族才有的古老習俗,像昭君遠嫁塞外之後便經歷過這種情況。到了大明王朝,朱元璋剛從元朝暴君手裡奪取了天下,他對元朝的各種陋習都是深惡痛絕,自然不會允許兄死弟承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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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樂途很靠譜
歷史上在元朝是可以的,在統治階級眼裡,女人就跟貨物沒有什麼區別,甚至都可以易貨。到了老朱同志這裡就不行了,我們是漢族,是禮儀之邦,怎麼可以這樣呢?雖然女人的地位在明朝提高了那麼一點,對。只是一點。當然也是氣憤有人還在遵循上個朝代規矩及法律就是不可以的了。所以老朱這裡是不允許這種繼承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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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MK0477
少數民族也不是把女人當私有財產的,少數民族當時的社會現實中,物質比較匱乏。環境惡略,一個女人丈夫去逝了是很難生存下去的,這是多年來的經驗教訓,為了繁衍生息,形成的習俗,
在當時的條件下,總不能把嫂子或弟妹給了一個不瞭解的人吧,誰知道他是個什麼人,為了保險起見,還是自家人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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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陸棄
17、此案名為“軍人妄給妻子案”。小叔子是否有權“繼承”嫂子?得看什麼年代,在元朝,就有“兄終弟及”的風俗,這種風俗是從蒙古人的傳統風俗裡傳過來的。也就是說,兄長死了,弟弟有權力繼承兄長的妻子,娶嫂子為妻。明朝剛建國時,法律並不完善,因此上至刑部尚書、下至七品縣令繼承了這一風俗判案,不料最終不服者上訪到最高領導朱元璋那,推翻了這一風俗,並寫進大明律,才結束了這一奇葩風俗的繼續。
這個故事說的是一個叫唐潤山計程車兵狀告一個農民叫姚小五的搶了他的媳婦。而他這個所謂的“媳婦”,名叫史靈芝,曾經跟唐潤山的哥哥訂守娃娃親,但唐潤山的哥哥在兵荒馬亂的年代早逝,史靈芝便嫁給了農民姚小五。但按照元朝的風俗,史靈芝該“兄終弟及”歸唐潤山所有。正是基於這一風俗,唐潤山狀告了姚小五與史靈芝,當地洪桐縣令也照元朝風俗將史靈芝判給了唐潤山。但已有三個子女的姚小五不服,逐級上訪至刑部,沒想到從下到上的官員都支援原判。最後這個案子被朱元璋知道了,朱元璋勃然大怒,不但將史靈芝判給姚小五,而且將下至洪桐縣令,上至刑部尚書經手此案維持原判的官員全部斬殺,並在法律上結束了這一陋俗。朱元璋用雷霆手段告訴人們:元朝的風俗在明朝使用,不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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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剛日讀史
這是明朝初年一起有名的奇案,又叫“軍人妄給妻室案”,被記載在朱元璋的《明大誥》裡面,由原本一樁普通的民事糾紛,演變成從縣令到尚書都被處斬的大案。
洪武十八年,山西洪洞縣軍士唐閏山,狀告村民姚小五破壞軍婚,強搶軍嫂,要求縣官大人主持公道。
姚小五堅決否認此事,他說與妻子史靈芝結婚多年,且生育三子,四鄰皆知,唐閏山是誣告。
(姚小五和史靈芝)
經過調查瞭解到,唐閏山的哥哥與姚小五的妻子史靈芝從小訂了娃娃親,可是唐家哥哥少年時就夭折了,史靈芝經人介紹嫁給了姚小五。
本來沒什麼事的,只不過有一次唐閏山偶遇到一個美女,便起了淫心,多方打聽後,發現這位美女就是當年與他哥哥訂娃娃親的那個史靈芝,於是以“兄死弟繼”為由,狀告姚小五,要求他把史靈芝還給自己。
(唐閏山)
現在聽起來這個要求很荒唐,但在元朝這是正常的事。
元朝是少數民族政權,在他們民族裡面就有這樣的傳統,別說是“兄死弟繼”了,就是父親死了,庶母嫁給兒子的也不少見。
所以說唐閏山的說法還是得到一部分人的支援的。 洪洞縣令受理了這個案子,這個縣令是原來元朝小吏出身,習慣了元朝法律和傳統,便依據老經驗把史靈芝判給了唐閏山。
(荒唐縣令)
姚小五哪裡肯接受這個結果,見縣令如此判案,自然不服,在宗族本家的支援和點撥下,直接越級上告到刑部。
刑部尚書王峕與洪洞縣令有舊,況且王峕也在元朝當過官,知道這種蒙古習俗,出於老朋友情面,駁回了姚小五的狀子。
姚小五便當街攔轎喊冤,只要遇到官轎,便跪在路中間喊冤。
(官官相護)
一來二去,真情就被皇帝朱元璋知道了。 朱元璋雄才大略,思考問題和這些官吏不同。
他不是孤立的就事論事,來判斷這件案子合理不合理,而是站在全域性的高度,認為這些官員根本沒把自己制定的法律放在眼裡,判案居然還採用前元蒙古的習俗和法律,這與謀逆何異?
任何開國皇帝,最怕的是手下的官員和百姓“心懷舊朝”,所以大凡亡國之君,基本都會被誅殺,省得引人動歪腦筋。
(朱元璋劇照)
朱元璋更是那種迫不及待要去元朝化的皇帝。他生氣的不是唐閏山或者姚小五誰能得到這個女人,而是官員們的懷念舊朝之心。
朱元璋親自審理該案,將史靈芝判還姚小五,將唐閏山以及洪洞縣令、刑部尚書等一大幫與本案有關的官員全部斬首。
(清算)
殺了許多人,朱元璋還不過癮,命令把本案作為典型案例記載在明朝的《大誥》裡面,以警戒後人。
透過這個案子,朱元璋釋放出一種強烈的訊號:現在是明朝,俺老朱說了算,誰要是抓著前元的思想不放,他們就是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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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朱元璋親自主持制定的《明大誥》裡面,有這樣一個被朱元璋撥亂反正的案例,“軍人妄給妻子案。”案件過程匪夷所思來了,結果大快人心。
洪武18年(公元1385年),起初山西洪桐縣,有一個兵士叫唐潤山,他狀告一個農民叫姚小五的搶了他的媳婦。
因為涉及軍婚,所以刑部來了公函,負責這個案子的洪桐縣,很快做出來判決,限期姚小五將史靈芝歸還給唐潤山,否則以破壞軍婚罪論處。
姚小五懵逼了,自己和妻子史靈芝已經結婚多年,孩子都有3個了,我們自己的媳婦就是搶了別人的呢?
這個看似唐潤山仗勢欺人的案件,實則並沒有那麼簡單。按照《大明律》,史靈芝是姚小五明媒正娶的合法妻室,兩人不但有事實婚姻關係,還有愛情結晶。很顯然,唐潤山是屬於無理要求。
但是,在當時很多官員卻並不這麼認為,甚至連很多普通老百姓也不這麼認為。因為大家都是從元朝過來的,遊牧民族有一個傳統,那就是老婆是財產,父死子繼,兄終弟及。風俗一直影響到了當地的婚俗。
原來20多年前還在元朝的時候,唐潤山的兄長曾經和史靈芝訂過娃娃親,但是由於戰亂等各種原因,唐潤山的兄長早就死掉了。後來是靈芝在家人的做主之下,就嫁給了姚小五,人共同生活多年,並生兒育女。但現在唐潤山找來了,那麼按照當地的習俗,唐潤山就有權繼承自己的”嫂子”。畢竟從戰亂年代過來,娶個老婆還真的是不太容易的事情啊。
所以這個案子究竟判得合不合理?就只能一層一級,最終由刑部拍板了。當時的刑部尚書王峕(你不要知道這個讀什麼,反正不影響故事進展),他認為《大明律》頒佈不過十來年,還在不斷完善中,而當地風俗已經流行近百年,處理民間事務,自然應該遵循民俗為主,法律為輔,於是把史靈芝判給了唐潤山。
然而王峕沒想到的是,他的這個判決,直接要了上上下下幾百口子的命。從原告唐潤山到洪桐縣,再到兵部,刑部。凡是接觸這個案子的,支援這種判決的,無一例外,全部問罪。
其實即便站在今人的角度看這個問題,王峕等人被判罪也都不冤。大明已經開國20年,處處以恢復漢統為正統。洪武2年(1368年)朱元璋“親加裁酌”,確定了《大明律》仿唐律12篇的體例設定。可這些人卻還在遵守著元朝的風俗。你們拿朱元璋當什麼?
立國20年,司法部門竟然還在遵循元俗治國,顯然枉費了朱元璋的一片苦心。朱元璋在開始制定《大明律》的時候,就提出了“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所以王峕死得一點都不冤。
而朱元璋一錘定音,立法就是為了治國,避免走元末法制敗壞的老路。朱元璋不但還了姚小五和史靈芝的完整家庭,還用刑法明確告訴大家,要拋棄陳規陋俗,走上依法治國的道路。
而《明大誥》,就是以具體生動的案例,來解釋法理,讓百姓形成對事情是否合法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