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式序有簡易程式、一般程式和聽證程式。 (1)簡易程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式,是指對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由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當場執行。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條件)是:違法事實確鑿;處罰有法定依據;處罰種類和數額限於對公民處以50元罰款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 以下罰款或警告。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 行政執法人員簽名蓋章。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一般程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是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實施必要的檢查,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步驟、方式和順序。 一般程式的主要規定是: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發現有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在必要時依法進行檢查;在調查或檢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能少於兩人,並應出示證件,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應協助調查或檢查;行政機關在收集 證據時,可抽樣取證,經批准可先行登記儲存,行政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調查終結後,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應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意見。如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 機關處理;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在7天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式。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式,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依法組織聽證。適用聽證程式的條件是: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經過告知,當事人要 求聽證的。聽證結束後,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式序有簡易程式、一般程式和聽證程式。 (1)簡易程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式,是指對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由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當場執行。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條件)是:違法事實確鑿;處罰有法定依據;處罰種類和數額限於對公民處以50元罰款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 以下罰款或警告。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 行政執法人員簽名蓋章。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一般程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是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實施必要的檢查,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步驟、方式和順序。 一般程式的主要規定是: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發現有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在必要時依法進行檢查;在調查或檢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能少於兩人,並應出示證件,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應協助調查或檢查;行政機關在收集 證據時,可抽樣取證,經批准可先行登記儲存,行政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調查終結後,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應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意見。如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 機關處理;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在7天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式。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式,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依法組織聽證。適用聽證程式的條件是: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經過告知,當事人要 求聽證的。聽證結束後,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處罰決定。